龍口市眾力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與某保險公司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09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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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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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魯0681民初4873號 財產保險合同糾紛 一審 民事 龍口市人民法院 2016-08-23
原告:龍口市眾力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龍口市,組織機構代碼:16943632-8。
法定代表人:宋XX,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馬X甲,山東翔宇韶寬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龍口市-107號,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370681596580XXXX。
代表人:楊健,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馬X乙,山東崇真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龍口市眾力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訴被告某保險公司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委托訴訟代理人馬X甲,被告委托訴訟代理人馬X乙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請求判令被告給付原告保險金208409元;2、本案訴訟費由被告承擔。事實與理由:原告系魯F×××××重型專項作業車的所有人,原告將該車在被告處投保了交強險及特種車綜合商業保險,保險期間自2016年4月1日零時起至2017年3月31日二十四時止,其中第三者責任保險的保險金額為100萬元。2016年6月19日,該車輛在龍口市府南二路工地施工時不慎與上方高壓線接觸造成高壓線損壞,現場施工車輛魯F×××××受損。經山東威正價格評估有限公司評估,魯F×××××號車輛損失修復價值為26580元,高壓線損失修復價值為170829元。原告支付評估費11000元。事發后原告向被告申請理賠,被告拒賠,原告為維護自身權益,訴至法院。
被告辯稱:魯F×××××在我司投保交強險及三者責任險100萬元,并不計免賠,同意賠償三者的合理損失。魯F×××××號車輛是與高壓線接觸,高壓線將魯F×××××號車輛電擊,致車輛受損,本次事故中由三方,一個是原告,一個是高壓線所有人,一個是魯F×××××號車,在三方責任未劃分的情況下,被告無法給付保險金,被告需按照責任比例來承擔
經審理查明:2016年3月4日,原告將其所有的魯F×××××重型專項作業車在被告處投保了交強險及特種車綜合商業保險,保險期間自2016年4月1日零時起至2017年3月31日二十四時止,其中第三者責任保險的保險金額為100萬元,并投保該險種不計免賠及其他險種。2016年6月19日,該車輛在龍口市府南二路工地施工時不慎與上方高壓線接觸造成高壓線損壞,現場施工車輛魯F×××××受損。經原告委托,山東威正價格評估有限公司評估,魯F×××××號車輛損失修復價值為26580元,高壓線損失修復價值為170829元。原告分別支付評估費1500元、9500元。后為維修魯F×××××號車輛及高壓線,原告分別支付維修費26600、工程費170829元。原告向被告申請保險理賠未果,訴至本院。
還查明:中國人壽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中國保險行業協會機動車綜合商業保險示范條款第二章機動車第三者責任保險第二十二條載明:保險期間內,被保險人或其允許的駕駛人在使用被保險機動車過程中發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傷亡或財產直接損毀,依法應當對第三者承擔的損害賠償責任,且不屬于免除保險人責任的范圍,保險人依照本保險合同的約定,對于超過機動車交通事故強制保險各分項賠償限額的部分負責賠償。
訴訟中,被告認為山東威正價格評估有限公司對于魯F×××××號車輛及高壓線損失價值作出的評估結論過高,申請重新鑒定。鑒于被告未能提交評估機構評估結論過高或評估程序中存有瑕疵的證據,本院未準許。
上述事實,有原被告陳述、交強險及商業險保險單、龍口市公安局東江派出所的證明、車輛行駛證、駕駛員駕駛證、上崗證、操作人員駕駛證、上崗證、操作證,價格評估報告、評估費發票、車輛維修明細等在卷佐證。
本院認為:原告所有的車輛在被告處投保了特種車綜合商業保險,原告支付了保險費,被告簽發了保險單,保險合同依法成立并生效,本院予以確認。被告辯稱山東威正價格評估有限公司作出的評估報告對三者車損以及高壓線損失評估過高,但未能提交對三者車損以及高壓線損失評估價格過高或評估機構評估程序有瑕疵的證據,故對被告的抗辯主張,本院不予支持。被告辯稱涉案事故責任未劃分,被告無法賠付保險金。本案保險車輛在施工中,不慎與上方高壓線接觸,造成高壓線損壞,以及三者施工車輛受損,在該次事故中,涉案保險車輛應承擔全部責任。原告投保的車輛在保險期間發生保險事故,造成三者車輛魯F×××××及高壓線受損,經山東威正價格評估有限公司出具評估報告書認定,三者車輛魯F×××××修復價值為26580元、高壓線修復價值為170829元。原告支出三者車輛魯F×××××維修費26580元、高壓線維修費170829元,應由被告在第三者責任險保險限額內理賠給原告。評估費是原告查明車輛損失程度而支出的必要的、合理的費用,應由作為保險人的被告承擔。鑒于本案事實,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二十三條、第六十四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某保險公司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給付原告龍口市眾力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保險金197409元并承擔評估費11000元。
如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限履行給付金錢之義務,應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4426元,由被告承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于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或代表人的人數提交副本,上訴于山東省煙臺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孫發遠
人民陪審員 姚克永
人民陪審員 馬衍永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
書 記 員 毛建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