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人某保險公司與被上訴人謝X、原審第三人自貢市華商汽車美容裝飾有限公司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0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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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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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川03民終83號 財產保險合同糾紛 二審 民事 自貢市中級人民法院 2018-03-12
上訴人(原審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自貢市自流井區。
負責人:張X,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陳X,四川中業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周X,四川中業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謝X,男,漢族,住四川省富順縣。
委托訴訟代理人:張XX,四川亞峰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審第三人:自貢市華商汽車美容裝飾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自貢市-1層-1-45號。
法定代表人:王XX,執行董事。
委托訴訟代理人:李X,四川漆大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謝X、原審第三人自貢市華商汽車美容裝飾有限公司(簡稱華商汽車美容裝飾公司)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一案,不服四川省自貢市自流井區人民法院(2017)川0302民初1677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出上訴。本院于2018年1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并于2018年2月8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上訴人某保險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陳X、周X,被上訴人謝X委托訴訟代理人張XX,原審第三人華商汽車美容裝飾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李X均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上訴人某保險公司上訴請求:1.撤銷原判,并改判駁回謝X的訴訟請求;2.本案一、二審訴訟費用,由謝X負擔。事實和理由:一、一審判決未查明誰支付了車輛維修費,屬于事實不清。本案屬財產保險合同糾紛,應遵循損失補償原則,不能因保險事故致使被保險人不當得利。在一審中,某保險公司提出需核實華商汽車美容裝飾公司是否對謝X履行了相應的責任,并核實支付車輛維修費的轉賬憑證以便確定是由誰支付了車輛維修費,一審判決對以上事實均未查明。案涉車輛在華商汽車美容裝飾公司處洗車過程中,因華商汽車美容裝飾公司的原因導致案涉車輛嚴重受損,謝X、華商汽車美容裝飾公司均主張、承認華商汽車美容裝飾公司不承擔任何責任,顯然不符合常理。二、一審判決認定洗車不屬于汽車保養范圍,屬認定事實錯誤。一審判決已對“汽車保養”進行文義解釋即“汽車保養是指定期對汽車相關部分進行檢查、清潔、補給、潤滑、調整或更換某些零部件的預防性工作”,某保險公司對此無異議。據此,洗車是為了保持車輛車容整潔,延長汽車使用年限,顯然屬于汽車保養范疇。三、一審判決認定事故現場在華商汽車美容裝飾公司營業場所范圍之外,屬認定事實錯誤。事故發生自貢華商國際城地下停車場,華商汽車美容裝飾公司營業場所也是在自貢華商國際城地下停車場,根據交易習慣洗車時駕駛員會先將車鑰匙交給洗車場的工作人員,車輛清洗完畢后,洗車場的工作人員會將車輛停放在一個免費的地方。即要么是華商汽車美容裝飾公司營業場所,要么是對任何社會公眾均免費停車的地方,要么是華商汽車美容裝飾公司營業場所的合理延伸。一審判決認定華商汽車美容裝飾公司將車洗好后,代替謝X將車開到自貢華商國際城地下停車場,顯然與客觀事實不符、與交易習慣不符。因此本案事故發生的地點屬于華商汽車美容裝飾公司的營業場所范圍內,根據保險條款約定,某保險公司不應承擔本案的賠償責任。
謝X在二審中答辯稱:一、某保險公司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應予駁回。本次事故系單車事故,沒有約定駕駛員,不存在不當得利。二、汽車保養是系統工程,謝X不否認汽車保養中含有清洗汽車的工序,但不能斷定洗車就是汽車保養,一審判決對此認定正確。三、某保險公司適用免責條款的前提是在維修保養的時間段及在華商汽車美容裝飾公司的營業場所。事故發生在自貢華商國際城地下停車場,并非在華商汽車美容裝飾公司的營業場所。
華商汽車美容裝飾公司在二審中答辯稱:華商汽車美容裝飾公司不是本案適格的當事人,不應承擔責任。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
謝X一審訴訟請求:1.判令某保險公司賠付謝X的車輛維修等損失費用65081.07元;2.本案訴訟費由某保險公司負擔。
一審法院認定的事實:2017年1月22日,謝X為梅賽德斯-奔馳(現車牌號川CXXX23)在某保險公司處投保了交強險、機動車損失保險、第三者責任保險、不計免賠率等,保險期間自2017年1月23日11:00時至2018年1月23日24:00時止。機動車損失保險賠償限額為292000元。《機動車綜合商業保險條款》責任免除部分約定,在營業性場所維修、保養、改裝期間,不論任何原因造成被保險車輛的損失和費用,保險人均不負責賠償。2017年2月24日,謝X將車輛開至華商汽車美容裝飾公司處洗車,并要求洗車后將車輛停入自貢華商國際城地下停車場。車輛清洗完畢后,華商汽車美容裝飾公司的員工胡建駕駛該車去停車。當日13時30分左右,車輛行駛至自貢華商國際城地下停車場,因胡建操作不當與停車場內建筑物碰撞,致車輛、建筑物受損。事故發生后,交警和某保險公司工作人員均到達了現場,某保險公司未對案涉車輛定損。自貢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高新區大隊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胡建負全部責任。2017年3月1日,謝X將車輛送至自貢仁孚汽車服務有限公司維修。產生各項費用共計65081.07元,其中零件費48018.68元、稅額8163.18元,工時費5127.54元、稅額871.68元;修理修配勞務費1538.46元、稅額261.54元,汽車美容服務費(打蠟)1037.73元、稅額62.26元。之后,謝X要求某保險公司進行賠付,某保險公司拒賠。華商汽車美容裝飾公司亦未對謝X進行賠付。
一審法院認為,在保險期間內,某保險公司應當嚴格依照法律規定及雙方的合同約定,對于可能發生的事故因其實際發生所造成的損失在保險單載明的責任范圍內承擔賠償保險金的責任。謝X的車輛發生單方事故,造成車輛受損,某保險公司應當在機動車損失保險限額內支付謝X車輛維修費用。某保險公司辯稱本案非第一現場報案,在營業場所保養期間發生的損害某保險公司應當免責,洗車之后去停車,是保養過程中的附屬義務等。某保險公司未舉示證據證明本案非第一現場報案,《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亦載明事故地點為自貢華商國際城地下停車場,事故發生地點并非在營業場所。其二,免責條款約定的是在營業性場所“維修、保養、改裝期間”。車輛保養是指定期對汽車相關部分進行檢查、清潔、補給、潤滑、調整或更換某些零件的預防性工作,單獨清洗車輛并不屬于車輛保養的范圍。其三,車輛清洗完畢后,華商汽車美容裝飾公司的工作人員若將車輛停入華商汽車美容裝飾公司的營業場所范圍內,當視為華商汽車美容裝飾公司的附屬義務。但將車輛停入該營業場所范圍之外,則不屬于華商汽車美容裝飾公司的附屬義務,而應視為謝X對華商汽車美容裝飾公司的一種委托。綜上,某保險公司的辯解理由不成立,不予采信。某保險公司應向謝X賠付因此次事故產生的車輛維修費用。謝X主張的費用中,包含車輛美容服務費(打蠟)1037.73元、稅額62.26元,該筆費用不屬于車輛維修費用,應予扣除。扣除后,某保險公司應向謝X支付的保險賠償金為63981.08元。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條、第六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五條、第十四條之規定,判決:某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謝X保險賠償金63981.08元。本案受理費713元,由謝X承擔25元,某保險公司承擔688元。
本院二審期間,雙方當事人均未向本院提交二審新證據。
本院二審查明的案件事實與一審查明的案件事實一致,對一審查明的案件事實,本院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謝X與某保險公司簽訂保險合同,系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且不違反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應合法有效,雙方當事人應按合同約定履行。本案事故發生是因華商汽車美容裝飾公司的員工在駕駛案涉車輛過程中,因駕駛人員操作不當,導致案涉車輛受損。按謝X與某保險公司簽訂的保險合同約定,案涉車輛受損屬于某保險公司應承擔的保險責任范圍。某保險公司上訴主張案涉車輛受損屬雙方保險合同約定的責任免除范圍,其不應承擔案涉車輛受損的保險責任。根據《機動車綜合商業保險條款》責任免除部分約定:在營業性場所維修、保養、改裝期間,不論任何原因造成被保險車輛的損失和費用,保險人均不負責賠償。車輛保養是指定期對汽車相關部分進行檢查、清潔、補給、潤滑、調整或更換某些零件的預防性工作。只要符合以上條件之一,均屬對車輛進行保養,據此謝X將案涉車輛開至華商汽車美容裝飾公司處進行清洗,應屬對車輛進行保養,一審判決認定單獨清洗車輛不屬于車輛的保養范圍顯然不當,本院應予糾正。本案事故發生的時間是在華商汽車美容裝飾公司對案涉車輛進行清洗后,地點是在自貢華商國際城地下停車場,并非是在華商汽車美容裝飾公司保養期間,也非在華商汽車美容裝飾公司的營業場所,本案事故不屬于保險條款中約定某保險公司的責任免除范圍。據此,某保險公司應按保險合同約定承擔案涉車輛受損的保險責任,謝X主張案涉車輛受損所產生維修費63981.08元應由某保險公司承擔的訴訟請求,事實清楚,證據充分,本院予以支持。某保險公司上訴主張本案事故屬于保險條款中約定責任免除范圍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綜上,某保險公司上訴理由及請求均不能成立,本院依法不予支持。原判認定本案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審判程序合法,本院依法應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本案二審案件受理費1399.5元,由某保險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 李寧川
審判員 張 俊
審判員 馬 超
二〇一八年三月十二日
書記員 張 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