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和縣華泰汽車運輸有限公司與某保險公司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0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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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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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222民初4637號 財產保險合同糾紛 一審 民事 太和縣人民法院 2018-01-08
原告:太和縣華泰汽車運輸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太和縣。
法定代表人:孫XX,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田X,該公司員工。
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陽市。
負責人:于XX,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劉X,安徽金睿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太和縣華泰汽車運輸有限公司(簡稱華泰運輸公司)與被告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4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華泰運輸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田X、被告某保險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劉X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華泰運輸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被告賠償原告保險賠償款274647元;2、由被告承擔本案的訴訟費用。事實和理由:2017年1月17日,原告的駕駛員楊某某駕駛皖KXXXXX/皖KXXXXX號重型貨車,沿沈丘縣華佗路由西向東行駛到潁河南路十字路口時,與由北向南王某駕駛的粵CXXXXX號小型轎車相撞,后又撞到路口的交通信號燈桿、聯營汽車某及院內王某某的房屋超市,致王某當場死亡,交通信號燈桿、車某及院內王某某的房屋超市、屋內部分物品損壞及兩車損壞的交通事故。原告的皖KXXXXX/皖KXXXXX號重型貨車損壞嚴重,經評估,皖KXXXXX車損為207048元,皖KXXXXX車損為40600元,華泰運輸公司支付評估費8000元,支付施救費18999元,合計274647元。原告為皖KXXXXX/皖KXXXXX號重型貨車在被告處投保有交強險和商業險,因賠償事宜起訴至本院。
某保險公司辯稱:1、原告方提供的車損鑒定報告鑒定程序不合法、不具有真實性,不能作為定案依據。其公司已提出重新鑒定申請,因原告已將車輛轉賣導致重新鑒定無法進行,無法確定車輛的真實損失情況。其公司認為保存訴訟的有關證據是原告方應盡的義務,因原告方的原因導致車輛無法鑒定,原告應承擔不利后果;2、鑒定費是間接損失,保險公司不承擔;3、施救費發票并非事故當天開具,且金額過高,無法證實與本案的關聯性。
本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2017年1月17日凌晨30分左右,華泰運輸公司駕駛員楊某某駕駛皖KXXXXX重型半掛牽引車(掛車:皖KXXXXX重型普通半掛車),沿河南省沈丘縣城華佗路由西向東行駛到潁河南路十字路口時,與由北向南王某駕駛的粵CXXXXX小型轎車相碰撞,后又撞到路口的交通信號燈桿、聯營汽車某及院內王某某的房屋超市,致王某當場死亡、交通信號燈桿、車某及院內王某某的房屋超市、屋內部分物品損壞及兩車損壞的交通事故。經華泰運輸公司委托江蘇方正保險公估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評估,皖KXXXXX車因交通事故車輛損失價值為207048元,皖KXXXXX損失金額為40600元,華泰運輸公司支付評估費8000元,此事故華泰運輸公司支付施救費18999元。華泰運輸公司為皖KXXXXX/皖KXXXXX號重型貨車在某保險公司投保有交強險和商業險,其中皖KXXXXX車機動車損失險保險金額為235200元,保險期間為2016年11月30日0時起至2017年11月29日24時止;皖KXXXXX車機動車損失險保險金額為51744元,保險期間為2016年22月30日0時起至2017年11月29日24時止。華泰運輸公司因賠償事宜起訴至本院。在訴訟過程中,某保險公司申請對事故車輛皖KXXXXX/皖KXXXXX實際損失進行實地驗車、重新評,雙方選定安徽百友司法鑒定中心重新評估。本院委托后,2017年11月27日安徽百友司法鑒定中心給本院回函,內容為:“本中心收到貴院委托[(2017)太法技字第232號],對皖KXXXXX/皖KXXXXX號車輛實際損失進行實地驗車及重新評估,現因標的車輛已轉賣無法進行實地驗車,如申請方要求在勘驗車輛的基礎上進行重新評估,我公司擬退回鑒定。”經征求某保險公司的意見,某保險公司同意以現有檢材對華泰運輸公司車輛損失進行重新評估。經安徽百友司法鑒定中心重新評估,皖KXXXXX車輛扣除殘值后損失價值為192168元,皖KXXXXX號車輛扣除殘值后損失價值為37200元,某保險公司支付評估費6000元,華泰運輸公司與某保險公司對該評估意見均無異議。
本院認為,華泰運輸公司與某保險公司簽訂的保險合同,是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合同內容不違反國家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應為有效合同。雙方應按照合同約定履行各自的義務。華泰運輸公司投保的車輛在保險期限內發生交通事故,某保險公司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在保險金額范圍內承擔保險責任。雙方對本次交通事故無異議,本院予以確認。關于皖KXXXXX/皖KXXXXX車輛的損失金額問題,經安徽百友司法鑒定中心重新評估,皖KXXXXX車輛扣除殘值后損失價值為192168元,皖KXXXXX號車輛扣除殘值后損失價值為37200元,華泰運輸公司與某保險公司對該評估意見均無異議,本院予以確認。關于評估費問題,由于某保險公司對華泰運輸公司提供的江蘇方正保險公估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對皖KXXXXX/皖KXXXXX車輛損失出具的評估報告提出異議,申請重新評估,重新評估后改變了原來的評估結論,因此,江蘇方正保險公估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的評估費用由華泰運輸公司自行承擔,重新評估的費用由某保險公司自行承擔。關于施救費問題,某保險公司提出施救費發票并非事故當天開具,且金額過高,無法證實與本案的關聯性。本院認為,施救費是施救單位在事故現場對事故車輛實施施救所收取的施救費用,且施救單位所開具的施救發票已注明施救車輛車牌,該施救費用系客觀產生,某保險公司提出施救費金額過高也未提供證據證明,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五十七條“保險事故發生后,被保險人為防止或者減少保險標的的損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費用,由保險人承擔”的規定,該費用應由某保險公司承擔,因此某保險公司提出施救費發票并非事故當天開具,且金額過高,無法證實與本案的關聯性問題,本院不采納,華泰運輸公司要求某保險公司賠償施救費18999元的訴訟請求,本院予以支持。
綜上所述,對華泰運輸公司的訴訟請求,本院予以部分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八條、第六十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四條、第二十三條、第五十五條、第五十七條、第六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二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某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太和縣華泰汽車運輸有限公司車輛損失229368元(皖KXXXXX車損失金額192168元、皖KXXXXX損失金額為37200元,合計229368元)、施救費18999元,合計248367元。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5420元,減半收取2710元,由太和縣華泰汽車運輸有限公司承擔229元,某保險公司承擔2481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安徽省阜陽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高 影
二〇一八年一月八日
書記員 宮清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