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和縣華泰汽車運輸有限公司阜陽分公司與甲保險公司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09月29日
- 00:00
-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 作者:
(2017)皖1222民初6026號 財產保險合同糾紛 一審 民事 太和縣人民法院 2017-12-11
原告:太和縣華泰汽車運輸有限公司阜陽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陽市。
法定代表人:楊XX,該公司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田X,該公司員工。
被告:甲保險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太和縣。
負責人:王X,該公司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姚X,安徽淮都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太和縣華泰汽車運輸有限公司阜陽分公司(以下簡稱太和華泰公司阜陽分公司)訴被告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14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太和華泰公司阜陽分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田X、被告甲保險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姚X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太和華泰公司阜陽分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請求依法判令甲保險公司賠償太和華泰公司阜陽分公司保險金308710元,并承擔本案的訴訟費用。事實和理由:2017年9月7日,太和華泰公司阜陽分公司的駕駛員魏某駕駛皖KXXXXX/贛LXXXXX貨車沿杭瑞高速由曲靖往昆明方向行駛,3時50分許,魏某駕車行駛至杭瑞高速K2211+900M路段時,所駕車輛車頭部與王某某駕駛的云AXXXXX號重型倉柵式貨車尾部相撞,事故導致魏某和李某受傷、兩車及路某。案經云南高速交巡警支隊昆曲大隊處理,認定魏某負事故全部責任。本次事故造成太和華泰公司阜陽分公司各項經濟損失308710元。由于皖KXXXXX號重型半掛牽引車在甲保險公司投保有機動車損失險、車上人員責任險(司機)、車上人員責任險(乘客),第三者損失險等險種,并投保有不計免賠,且本次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間內,太和華泰公司阜陽分公司依據上述事實,向甲保險公司申請理賠被拒。為此,太和華泰公司阜陽分公司訴訟來院。
甲保險公司辯稱,1、保險公司對本案的事實及責任劃分無異議。2、原告的車損險投保限額176430元,包括施救費、評估費、車輛損失在內的損失均不應當超過投保限額,原告的車輛評估過高,保險公司認可車損12萬元。3、原告主張的路產損失66000元為油污造成不屬于保險責任,保險公司不予賠償。4、原告主張的車上人員險賠償標準過高,請求法院依法予以核減。5、保險公司不承擔本案的訴訟費、鑒定費。
本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2017年1月6日,太和華泰公司阜陽分公司為皖KXXXXX號重型半掛牽引車與甲保險公司簽訂了商業險保險合同,投保的險種有機動車損失險保險金額為176436元,車上人員責任險(司機)50000元,車上人員責任險(乘客)2座X5萬元/座,機動車第三者責任保險100萬元,且均為不計免賠率,保險期間自2017年3月19日0時起至2018年3月18日24時止。保險合同還約定了其他事項。
2017年9月7日,太和華泰公司阜陽分公司的駕駛員魏某駕駛皖KXXXXX/贛LXXXXX貨車(同車乘坐李某)沿杭瑞高速由曲靖往昆明方向行駛,3時50分許,魏某駕車行駛至杭瑞高速K2211+900M路段時,所駕車輛車頭部與王某某駕駛的云AXXXXX號重型倉柵式貨車尾部碰撞,皖KXXXXX號車發生碰撞后駕駛室與車身脫離并掉于路面,事故導致魏某及李某受傷、兩車及路某。2017年9月13日,云南省公安廳交通警察總隊高速公路交巡警支隊昆曲大隊作出第5336015201701079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簡易程序),認定:魏某負事故全部責任,王某某、李某無責任。事故發生后,駕駛員魏某和乘車人李某被送往成都軍區昆明總醫院治療,魏某花去醫療費1218.5元,李某在成都軍區昆明總醫院住院8天,花去醫療費40701.98元,后轉入昆明廣福老年病醫院住院6天,花去醫療費3756.96元。太和華泰公司阜陽分公司委托江蘇方正保險公估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對皖KXXXXX號重型半掛牽引車的損失進行評估,經評估:皖KXXXXX號重型半掛牽引車的損失為172510元,支付評估費7000元。因此事故太和華泰公司阜陽分公司支付施救費5900元。賠償云AXXXXX號車施救費5300元,賠償路產損失66000元。太和華泰公司阜陽分公司依據上述事實,向甲保險公司申請理賠未果。為此,太和華泰公司阜陽分公司訴訟來院。
在庭審中,甲保險公司對魏某的醫療費認可1218.5元,李某的各項損失認可49000元,太和華泰公司阜陽分公司對此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太和華泰公司阜陽分公司與甲保險公司簽訂的保險合同,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應為有效合同。由于太和華泰公司阜陽分公司投保了車輛損失險、車上人員責任險(司機)、車上人員責任險(乘客)、商業第三者責任險等險種,且均為不計免賠率,該起事故又發生在保險期間內,甲保險公司應當支付保險金。關于皖KXXXXX號重型半掛牽引車的損失問題,甲保險公司對太和華泰公司阜陽分公司提供的由江蘇方正保險公估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出具的評估報告有異議,認為該評估報告不具有合法性和真實性,本院認為,太和華泰公司阜陽分公司提供的由江蘇方正保險公估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出具的評估報告,鑒定程序合法,且甲保險公司也沒有提供足以反駁江蘇方正保險公估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車損評估報告的證據,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二十八條之規定,皖KXXXXX號重型半掛牽引車的損失以第三方江蘇方正保險公估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作出的評估結論作為定案依據,故皖KXXXXX號重型半掛牽引車的損失應認定為172510元,由甲保險公司在車輛損失險限額內予以賠付;太和華泰公司阜陽分公司賠付路產損失66000元及賠償云AXXXXX號車施救費5300元,由甲保險公司在商業第三者責任險限額內予以賠付;太和華泰公司阜陽分公司賠付駕駛員魏某的醫療費1218.5元,由甲保險公司在車上人員責任險(司機)限額內予以賠付;太和華泰公司阜陽分公司賠付乘車人李某的各項損失49000元,由甲保險公司在車上人員責任險(乘客)限額內予以賠付;施救費是保險事故發生后,被保險人為防止或者減少保險標的的損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費用,由保險人承擔;評估費是被保險人為查明和確定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和保險標的的損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費用,應由保險人承擔。因此,太和華泰公司阜陽分公司支付的施救費5900元和評估費7000元,由甲保險公司承擔。甲保險公司的抗辯理由不足,本院不予采信。
綜上所述,太和華泰公司阜陽分公司的訴訟請求,本院予以部分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四條、第五十七條、第六十四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二十八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甲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付太和縣華泰汽車運輸有限公司阜陽分公司保險金306928.5元;
二、駁回太和縣華泰汽車運輸有限公司阜陽分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5931元,減半收取2966元,由甲保險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安徽省阜陽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欒夫興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一日
書記員 付永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