呂XX與某保險公司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09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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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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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607民初676號 財產保險合同糾紛 一審 民事 保定市滿城區人民法院 2016-06-28
原告呂XX,男,漢族,住河北省保定市滿城縣。
委托代理人甘平,保定市北市區。
被告某保險公司,住址:滿城縣環城東路西側(宏昌大街)。
負責人陳杰,該公司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孟彬,該公司職工。
原告呂XX與被告某保險公司(以下簡稱某保險公司)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趙蘭水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甘平,被告某保險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孟彬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呂XX訴稱,2015年9月5日13時40分許,原告駕駛冀F×××××北京現代牌小型轎車由南向北行駛至京昆高速北京方向150KM+600M處時,與張清蓉駕駛的京G×××××奧迪小型轎車發生碰撞,致京G×××××與右側水泥護欄發生碰撞,造成兩車不同程度損壞及部分路產損失,京G×××××乘車人吳維順受傷的交通事故。經河北省高速交警總隊保定徐水大隊出具事故認定書,認定原告負事故全部責任,張清蓉、吳維順無責任。原告車輛冀F×××××在被告處投保車輛損失險、商業三者險、不計免賠等險種,保險期間為2014年12月29日零時至2015年12月28日,本次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間,被告某保險公司應予賠償。請求法院判令被告賠償原告保險賠償金49484元,本案訴訟費由被告承擔。
被告某保險公司辯稱,認可保險事故,對車輛損失、評估費有異議。
經審理查明,2015年9月5日13時40分許,原告駕駛冀F×××××北京現代牌小型轎車由南向北行駛至京昆高速北京方向150KM+600M處時,與張清蓉駕駛的京G×××××奧迪小型轎車發生碰撞,致京G×××××與右側水泥護欄發生碰撞,造成兩車不同程度損壞及部分路產損失,京G×××××乘車人吳維順受傷的交通事故。經河北省高速交警總隊保定徐水大隊出具事故認定書,認定原告負事故全部責任,張清蓉、吳維順無責任。原告車輛冀F×××××在被告處投保車輛損失險、商業三者險、不計免賠等險種,保險期間為2014年12月29日零時至2015年12月28日,本次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間。原告出示呂XX身份證、行駛證復印件各一份。證實原告主體身份,原告提供交通事故認定書一份、商業保險單一份,證實原告在被告處的投保情況,包括車輛損失險、商業三者責任險,不計免賠,事故發生在保險期內。原告提供河北省損壞公路路產賠償收據一張,金額640元,提供施救費票據一張,金額2000元,提供拖車費票據一張450元。提供冀F×××××車輛損失評估費發票一張,金額2626元,提供冀F×××××車輛損失鑒定評估報告一份,證實因本次事故造成原告車輛損失43768元。上述損失共計49484元。被告某保險公司提出施救費過高,評估費屬間接損失不承擔,車損評估過高,要求進行重新鑒定,七日內提交重新鑒定申請書,對其他證據沒有異議。
上述事實,有保險單、道路交通事故證明、資產評估報告書、評估費票據及雙方當事人的陳述等證據證實。
本院認為,原告駕駛的冀F×××××轎車發生交通事故,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間,屬于保險事故,被告某保險公司應在保險責任限額內承擔賠償賠償責任。被告某保險公司庭審時對鑒定評估報告不服,決定在七日內提出書面申請,但在判決宣告前未提出書面申請,視為放棄重新鑒定。原告委托的保定萬宇通舊機動車鑒定評估有限公司具備相應的鑒定資質,鑒定結論具有客觀性,對其鑒定結論予以確認。認定冀F×××××轎車損失43768元。評估費26260元、賠償公路管理部門損壞公路路產640元、施救費2000元,拖車費450元,屬于必要的合理的費用,應由被告某保險公司承擔。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條、第六十四條、第二十三條第一款、第二款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被告某保險公司賠償原告呂XX49484元,款于判決書生效后十日內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九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519元,由被告某保險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趙蘭水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
書記員 李 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