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XX與鼎和某保險公司財產損失保險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09月10日
- 00:00
-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 作者:
(2016)粵0606民初9722號 財產損失保險合同糾紛 一審 民事 佛山市順德區人民法院 2016-09-08
原告何XX。
被告鼎和某保險公司。
負責人高笑鵬。
委托代理秦秀。
原告何XX訴被告鼎和某保險公司因財產損失保險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17日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周群斐依法適用簡易程序,于2016年7月21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何XX,被告的委托代理人秦秀均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訴稱,2016年5月28日9時20分,原告駕駛粵E×××××號小型轎車沿S121省道順德區樂從路段由南往北方向行駛,當行駛至樂從鎮新隆對開路段時,遇何茂駕駛粵Y×××××號小型面包車沿S121省道順德區樂從路段由南往北方向行駛,由于原告駕駛過程中操作不當,致使兩車在此路段發生碰撞,造成兩車受損。經佛山市順德區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出具的事故認定書,原告承擔此次事故的全部責任。
事故發生后,原告委托了佛山市景順價格鑒證房地產評估有限公司對事故車輛之損失進行評估,車輛拆檢后經鑒定,粵E×××××號小型轎車損失總價為15788元,評估費910元,粵Y×××××號小型面包車損失總價為1175元,評估費為209元,兩車實際維修總價為16963元,評估費1119元。
由于原告向被告購買了交強險和商業保險,現原告及第三者在本次事故中造成損失的車輛已經修復,事故給原告造成損失共計18082元,原告向被告索賠未果,為保護原告的合法權益,現特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判令:1.被告賠償原告損失人民幣18082元;2.被告在交強險限額及商業險限額內賠償原告上述損失;3.本案訴訟費由被告承擔。
被告辯稱,一、原告在粵E×××××車輛維修后拒絕向被告提供修理廠已經更換的零配件、出入庫單、舊件,被告不能確認粵E×××××車輛的實際損失,被告要求對標的車輛的損失進行重新評估。根據保險條款第17條,機動車遭受損失的殘值部分由雙方協商處理,如折歸被保險人的,由雙方協商確定其價值,并在賠款中予以扣除,原告應將更換的舊件及配件交付給被告以確定殘余價值,并在本案賠償款中扣除。二、評估費屬于間接費用,不屬于被告承保范圍,被告不應賠償。
原告在訴訟中提供的證據及被告的質證意見如下:
1.原告身份證復印件一份、被告工商登記信息打印件一份、民事訴訟主體告知書復印件一份,證明原被告的訴訟主體資格。
被告沒有異議。
2.原告駕駛證、行駛證復印件一份、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一份,證明原告具有合法駕駛資質及交通事故發生的事實,原告負事故全部責任。
被告沒有異議。
3.機動車商業險保險單(正本)復印件一份、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單(正本)一份,證明原告在被告處購買商業險及交強險。
被告沒有異議。
4.評估費用發票、維修費用發票、車物損失價格鑒定結論書、鑒定結論明細表各二份,證明原告因案涉事故造成車輛損失18082元,其中粵E×××××車輛的維修費15788元,評估費910元,粵Y×××××車輛的維修費1175元,評估費209元。
被告對粵E×××××的車物損失鑒定結論有異議,被告申請其他有資質的物價鑒定機構重新對粵E×××××車進行評估;對其他證據沒有異議。
被告提交的證據及原告的質證意見如下:
1.保險條款打印件一份,證明根據保險條款第17條,機動車遭受損失的殘值部分由雙方協商處理,如折歸被保險人的,由雙方協商確定其價值,并在賠款中予以扣除,原告應將更換的舊件及配件交付給被告以確定殘余價值,并在本案賠償款中扣除。
原告認為購買保險時被告沒有將該保險條款給原告,原告不清楚條款的內容。
案經開庭審理,原告提供的證據1-3、證據4中的發票及粵Y×××××車輛的鑒定結論及明細,被告對其真實性均無異議,故本院對原告提供的上述證據予以采信;原告提供的證據4中粵E×××××車輛的鑒定結論書及明細,用以證明因交通事故造成該車損壞,被告認為鑒定結論中的價格偏高,但被告認可同一鑒定機構就第三者車輛損失出具的鑒定結論及明細、價格,且未能提供足夠證據推翻粵E×××××車輛的鑒定結論,故本院對原告提供的證據4中的粵E×××××車輛的鑒定結論及明細予以確認,對被告提出重新鑒定的請求,不予接納。綜上,對原告起訴所稱事實,本院予以確認。
被告提供的證據1保險條款,原告稱其未收到過該條款,但未能提供證據否定該份條款,故本院對被告提供的保險條款的真實性予以采信。
另查明,原告在庭審中稱其尚未向汽車維修廠家支付兩車的維修費用,而維修廠家之所以開具了維修費的發票,是因為原告向維修廠出具了借條,原告可庭后即可向維修廠支付維修費,并將支付憑證交付法庭。
本院認為,原告為其所有的粵E×××××號機動車輛向被告投保了包括車輛損失險、第三者責任險在內的商業險,雙方保險合同關系成立,并合法有效,應受法律保護,保險合同約定的保險事故發生時,被告應當依約向原告支付相應的保險金。本案中,關于原告車輛損失的問題,經價格部門的鑒證原告的車輛損失為15788元,原告為此支出鑒定費910元,被告稱該鑒定系間接損失,不應當由被告承擔,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四條“保險人、被保險人為查明和確定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和保險標的的損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合理的費用,由保險人承擔”的規定,原告所支出的910元評估費系其為確定本案事故的損失所產生的必要費用,被告應當予以賠付。雖然鑒定結論書中確定原告的車輛損失為15788元,維修廠也向原告開具了該金額的維修發票,但原告在庭審中已經確認該發票系在向維修廠出具欠條的情形下由維修廠向其出具,用于本案訴訟之用,但原告自庭審結束后至今一直未能向本院提交其向維修廠支付維修費的相關憑證,即原告車輛維修費用是否為鑒定結論書及發票中所載金額不確定,而本案系財產保險糾紛,財產保險的目的在于彌補損失,因此在原告的具體損失無法確定的情形下,對于原告主張的車輛維修費15788元,本院暫不予支持,原告可待實際支付維修費后另行向被告主張。
對于原告要求被告向其支付粵Y×××××號車輛的損失1175元及鑒定費209元,因原告在被告處購買了20萬元第三者責任險并不計免賠,同前理,對于鑒定費209元,本院予以支持,對于第三者車輛的損失1175元,本院暫不予支持,待原告實際支付維修費后再另行向被告主張權利。
綜上所述,被告應向原告支付兩車輛的評估費共計1119元,至于原告主張的車輛維修費損失,可待實際支付后向被告主張權利。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四條、第六十四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鼎和某保險公司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向原告何XX賠償評估費損失共計1119元;
二、駁回原告何XX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受理費減半收取126.03元,由原告何XX負擔110元,由被告鼎和某保險公司負擔16.03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廣東省佛山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周群斐
二〇一六年九月八日
書記員 曾松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