姜XX與某保險公司財產損失保險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09月10日
- 00:00
-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 作者:
(2016)粵0606民初7467號 財產損失保險合同糾紛 一審 民事 佛山市順德區人民法院 2016-07-13
原告姜XX。
被告某保險公司。
負責人藍偉雄。
委托代理人曾健,該公司員工,住廣東省佛山市禪城區。
原告姜XX訴被告某保險公司因財產損失保險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12日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周群斐依法適用簡易程序,于2016年6月28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姜XX,被告的委托代理人曾健均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訴稱,2016年1月28日11時許,原告姜XX駕駛粵Y×××××號機動車輛行駛至佛山市順德區陳村鎮世創科技路口時,由于無按操作安全駕駛,與梁掌明駕駛的粵A×××××號輕型廂式貨車發生碰撞,造成粵Y×××××號機動車輛左后側與粵A×××××號輕型廂式貨車車頭受損,以及路邊綠化帶受損的交通事故。粵Y×××××號機動車輛的所有人是原告,該車輛在被告處購買了商業第三者責任險50萬元以及交強險。事故發生后,原告已經對路邊的綠化工程款以及粵A×××××號輕型廂式貨車的吊車費進行了賠償。被告保險公司對原告車輛打價定損,由于被告的定損價格低于市場價格,且對綠化工程不定損,被告至今沒有賠償原告的上述費用。為保護原告的合法權益,現特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判令:1.被告賠償原告粵Y×××××號車輛的損失費11720元,車輛評估費727元,拖車費290元,粵A×××××號車輛的吊車費500元、綠化工程款14850元,物損評估費868元,合共28955元;2.本案訴訟費由被告承擔。
被告辯稱,一、原告主張的綠化樹木沒有經過相關部門確認權屬,且原告提供的證據顯示,本案的損失是原告自行委托定損,且開具的發票收款方也為個人。二、根據被告的查勘顯示,目前樹木無損,長勢良好,達不到物價部門所需更換程度,損失未實際發生。三、關于標的車輛的損失,原告在發生價格爭議時未向被告提出而直接到物價部門鑒定,該鑒定費應由原告自行承擔。標的車輛三個后杠電眼(價值450元)屬原告加裝的配件,不屬于車損賠償范圍。
原告在訴訟中提供的證據及被告的質證意見如下:
1.原告身份證復印件1份、被告工商登記信息打印件1份,證明原被告的訴訟主體資格。
被告沒有異議。
2.《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一份,證明發生交通事故的事實,該交通事故造成了粵Y×××××受損及粵A×××××車輛受損、綠化工程損失,原告負事故全部責任。
被告沒有異議,但交警未確認綠化工程的歸屬。
3.原告的機動車駕駛證、行駛證各一份,證明車輛為原告所有,原告具有駕駛資格,其駕駛的車型符合規定,且肇事車輛行駛證在有效期內。
被告沒有異議。
4.機動車綜合商業險保險單(正本)一份,證明原告駕駛的YUF269轎車在被告處購買了商業第三者責任險50萬元,不計免賠,事故發生在保險有效期限內。
被告沒有異議。
5.《道路交通事故車物損失價格鑒定結論書》一份、鑒定結論明細表二份、配件費發票一張、維修費發票一張、評估費發票一張、拖車費發票一張、吊車費發票一張,證明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粵Y×××××車輛損失11720元、拖車費290元、評估費727元,粵A×××××吊車費500元。
被告對該組證據的真實性沒有異議,但評估費是因原告而產生,被告不承擔該評估費。鑒定結論明細表中第7項后杠電眼損失是原告購車后加裝的,該損失不屬于車損險賠償范圍。
6.道路交通事故車物損失價格鑒定結論書一份、鑒定結論明細表一份、評估費發票一張、綠化工程費發票一張,證明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道路設施損失,其中評估費868元,維修費14850元。
被告對該組證據的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有異議。其他意見與答辯意見第一點、第二點一致。
被告沒有證據提交。
案經開庭審理,原告提供的證據1-5,被告對其真實性均無異議,故本院對原告提供的證據1-5予以采信;原告提供的證據6,用以證明因交通事故造成綠化工程損失,經物價部門對損失進行鑒定后,其賠付了相關損失,被告認為無法確認綠化工程的權屬,且認為綠化樹木無需更換,但被告并未能提供反證推翻原告的上述證據,故本院對原告提供的證據6的真實性予以采信,至于綠化工程損失被告應否賠償,本院將在下文中予以詳細闡述。
案經審理查明,原告為其所有的粵Y×××××號機動車輛在被告處投保了包括機動車損失險、第三者責任險在內的商業險,保險期限自2016年1月28日零時起至2017年1月27日二十四時止,其中,機動車損失保險的保險金額為54291.4元,第三者責任險的保險金額為50萬元,均不計免賠。
2016年1月28日11時許,原告駕駛粵Y×××××號機動車輛在佛山市順德區陳村鎮世創科技路口與案外人駕駛的粵A×××××號輕型廂式貨車發生碰撞,造成原告與案外人車輛及路邊綠化工程均受損的交通事故。當日,交警部門依法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確認原告對本次交通事故負全部責任。事故發生后,被告于2016年3月10日對原告車輛進行了定損,原告對被告定損的金額有異議。2016年3月18日,原告委托佛山市景順價格鑒證房地產評估有限公司對其車輛的損失及物品/設施損失進行評估鑒定,鑒定機構分別出具《結論書》,得出原告的車輛損失為11720元,綠化工程的損失為14850元。為此,原告支付車輛損失評估費727元、物品損失評估費868元,并支付車輛維修、換件費用共計11720元,拖車費290元,向案外人周結玲賠償綠化工程損失14850元。因交通事故導致案外人駕駛的粵A×××××號輕型廂式貨車車輛損失,原告為此支付吊車費500元。
另,根據被告制作的機動車輛保險事故車輛損失情況確認書,被告擬更換零配件名稱中有后保險杠電眼一個。在法庭詢問原告后車杠電眼是否為購車后自行加裝時,原告回復:是購車時原裝的倒車雷達電眼,并非事后加裝。在法庭詢問為何綠化工程發票的收款人系周結玲個人時,原告回復:原告在交警隊將綠化維修費交給了綠化公司的人員,綠化公司的人員開具了發票給原告,但其當時并沒有注意發票的收款人為個人,原告也不清楚綠化公司的名稱,原告在交付了綠化工程款后,交警部門才會將原告的車輛放行。
本院認為,原告為其所有的粵Y×××××號機動車輛向被告投保了包括車輛損失險、第三者責任險在內的商業險,雙方保險合同關系成立,并合法有效,應受法律保護,保險合同約定的保險事故發生時,被告應當依約向原告支付相應的保險金。本案中,關于原告車輛損失的問題,經價格部門的鑒證原告的車輛損失為11720元,被告稱該鑒定系在發生爭議時原告單方面委托,不應當由被告承擔車輛損失評估費727元,且認為《結論書》中存在原告事后加裝的不屬保險責任的配件,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四條“保險人、被保險人為查明和確定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和保險標的的損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合理的費用,由保險人承擔”的規定,原告所支出的727元評估費系其為確定本案事故的損失所產生的必要費用,且從被告自行制作的確認書中也可看出后保險杠電眼屬于車輛損失范疇,被告并無證據證實《結論書》中的后車杠3個電眼屬于原告事后加裝的配件,故本院對車輛損失《結論書》所確定的修理、更換項目予以確認,即原告粵Y×××××號機動車輛損失為11720元。因原告已經支付了該維修費用11720元,并支付了評估費727元及拖車費290元,被告應在車損險范圍內向原告承擔相應的保險賠償責任。
對于原告要求被告向其支付粵A×××××號輕型廂式貨車的吊車費500元,及綠化工程損失的評估費868元、綠化工程損失14850元的請求,被告認為綠化樹木的權屬不明,綠化工程損失鑒定系原告單方自行委托,且根據其事后查勘,綠化樹木長勢良好無需更換,損失并未實際發生,另綠化工程款的收款人為個人,故不同意賠付評估費及綠化損失。但從本院查明的事實可知,原告在被告處購買了50萬元第三者責任險并不計免賠,原告在事故發生后,委托物價鑒定機構對綠化工程的損失進行定損,鑒定機構出具的《結論書》顯示,綠化工程因需更換樹木、標志桿等損失共計14850元,而原告也實際為此支付了評估費868元、綠化工程款14850元,產生了損失,基于其與被告之間的保險合同關系,被告應向原告進行賠付。原告為粵A×××××號輕型廂式貨車支付的吊車費500元,被告亦應當予以賠償。
綜上所述,被告應向原告支付車輛損失費、車輛損失評估費、拖車費、吊車費、綠化工程款、物損評估費共計28955元,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四條、第六十四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某保險公司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向原告姜XX支付保險金共計28955元。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受理費減半收取261.94元,由被告某保險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廣東省佛山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周群斐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三日
書記員 曾松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