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保險公司與南京仙林國際汽車城投資有限公司保險人代位求償權糾紛二審民事裁定書
- 2020年10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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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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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蘇01民終11161號 保險人代位求償權糾紛 二審 民事 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 2018-03-12
上訴人(原審被告):南京仙林國際汽車城投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蘇省南京市棲霞區。
法定代表人:金X,該公司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王X乙,南京市棲霞區益民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江蘇省蘇州市蘇州工業園區、602室。
法定代表人:王X甲,該公司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薛XX,江蘇東恒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田XX,江蘇東恒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南京仙林國際汽車城投資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仙林國際汽車城公司)因與被上訴人保險人代位求償權糾紛一案,不服南京市棲霞區人民法院(2017)蘇0113民初530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7年12月2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審理了本案。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仙林國際汽車城公司上訴請求:1.撤銷一審判決,依法改判駁回某保險公司的訴訟請求。2.一、二審案件受理費由某保險公司負擔。事實與理由:1.仙林國際汽車城公司已盡到消防安全防范義務,對火災的發生沒有過錯。某保險公司認為系仙林國際汽車城公司的管理過失導致火災的發生,但未就此提供證據證明。2.因火災發生的原因不明,無法確定火災過錯人,因此某保險公司不具備代位求償的基本條件,其對受損車主的賠償應當是終極賠償。3.被保險車輛的車主未及時提車也是導致損失發生的原因之一,其也應承擔一部分責任。
被上訴人某保險公司答辯稱,某保險公司主張代位求償權的基礎是仙林國際汽車城公司對于其設置的建筑物有消防管理和安全保障義務,起火原因可能是第三方侵權,仙林國際汽車城公司賠償后如發現有第三方侵權的證據,可以再向第三方主張。火災事故認定書中載明不排除電氣故障,而所有商鋪都是租用仙林國際汽車城公司的場地,平安財險蘇分公司不清楚電氣的所有人,仙林國際汽車城公司有義務查找可能的侵權人。綜上,請求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某保險公司向一審法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仙林國際汽車城公司賠償某保險公司損失99120元(以13.5萬元為基數,按月折舊率千分之六計算),并支付按同期銀行貸款利率從起訴之日起至清償之日止的利息;2.仙林國際汽車城公司承擔訴訟費用。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如下:2014年11月24日,案外人陸洪偉在某保險公司為其所有蘇E×××××號明銳轎車(車輛識別代碼:LSXXX41Z4A2795871)投保了機動車輛損失險保險,保險金額為13.5萬元,保險期限為2014年12月18日起至2015年12月17日止。2015年1月11日,仙林汽配城23-30棟發生火災,同月12日,陸洪偉因需要修理而停放在南京市棲霞區××王子樓西××號仙林國際汽車城公司臨時大棚內的蘇E×××××號汽車過火燒毀。2015年1月29日,陸洪偉與中國平安保險公司江蘇分公司簽訂了《車輛蘇E×××××定損協議書》,其中第一條內容為:雙方一致認為發生事故時被燒車輛實際價值人民幣99120元(含補償款3000元)。2015年1月29日,陸洪偉簽訂了一份機動車輛保險權益轉讓書,主要內容為:立書人同意將機動車輛保險14528003980019275385號保單項下的賠款99120元已獲賠部分的追償權轉移給中國平安保險公司江蘇分公司,并協助行使代位追償權。2015年3月2日、3月16日,某保險公司分二次共計支付陸洪偉99120元。2015年3月11日,南京市公安消防支隊棲霞大隊出具《火災事故認定書》,認定以下事實:火災起火部位位于仙林汽配城28棟28-3號潘青春和孫鐵橋經營的商鋪內,未發現該起火情有人為放火相關證據。起火原因可以排除遺留火種、物品自燃等因素引發火災的可能性,不能排除28-3號商鋪內電氣故障引發火災的可能性。
一審法院另查明,2014年3月8日,仙林國際汽車城公司與張世盤簽訂了一份租賃合同,主要內容為仙林國際汽車城公司將其108號商鋪出租給張世盤作為汽車配件銷售經營場所使用。仙林國際汽車城公司申請證人虎盤汽車快修中心負責人張世盤出庭作證,張世盤證明其與仙林國際汽車城公司存在租賃關系,火災前二、三天,陸洪偉的車輛送到其廠里維修,車輛修好后通知陸洪偉來拿車,陸洪偉沒拿車。后車輛因發生大火被燒毀。仙林國際汽車城公司當庭陳述張世盤用于修車的臨時大棚系仙林國際汽車城公司經有關部門許可搭建,產權為仙林國際汽車城公司所有,但未提交書面證據。
還查明,陸洪偉的蘇E×××××號機動車行駛證的車輛識別代號與保單識別代碼一致,注冊日期與發證日期均為2010年12月20日。仙林國際汽車城公司舉證了一份南京市公安消防支隊棲霞區大隊2014年12月3日向仙林國際汽車城出具的《重大火災隱患銷案通知書》,主要內容為:仙林汽配城重大火災隱患已經整改消除,故予以銷案。同時寫明:你單位應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職責,加強消防管理,確保消防安全。
一審法院認為:本案的爭議焦點為某保險公司能否行使代位求償權及仙林國際汽車城公司對于蘇E×××××號車輛燒毀是否存在過錯,應否承擔賠償責任,被保險人陸洪偉對車輛被燒是否存在過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條的規定,因第三者對保險標的的損害而造成保險事故的,保險人自向被保險人賠償保險金之日起,在賠償金額范圍內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第三者請求賠償的權利。因本案中某保險公司已向被保險人陸洪偉支付了保險賠償金,故某保險公司有權依法行使代位求償權,仙林國際汽車城公司提出保險賠償為終極賠償的意見無法律依據,一審法院不予支持。根據本案中的火災事故認定書可以證明該起火災發生地點系仙林國際汽車城公司位于南京市棲霞區××王子樓西××號仙林汽配城28棟28-3號商鋪。因該起火地點發生在仙林國際汽車城公司處,且某保險公司損失系仙林國際汽車城公司所建的臨時大棚被燒毀所致,故對于事故的發生是否有過錯,仙林國際汽車城公司負有舉證責任。仙林國際汽車城公司雖舉證了《火災事故認定書》及《重大火災隱患銷案通知書》,但因《火災事故認定書》記載的起火原因不明確,不能證明仙林國際汽車城公司對火災的發生沒有過錯,且仙林國際汽車城公司對其搭建的臨時大棚具有消防管理和安全保障義務,故其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仙林國際汽車城公司雖與某保險公司無合同關系,但保險代位求償權的行使基礎亦可適用侵權責任的相關法律規定,因此某保險公司主張仙林國際汽車城公司賠償于法有據,一審法院予以支持。某保險公司雖因仙林國際汽車城公司損失已支付了保險理賠款共計99120元,但由于車輛已燒毀,一審法院按被保險車輛的折舊規定加以計算,即以13.5萬元為基數,按月折舊率千分之六,以48.7個月(自2010年12月20日至2015年1月11日)計算為95553元,因某保險公司行使代位求償權,仙林國際汽車城公司對此損失應予賠償。仙林國際汽車城公司提出被保險人陸洪偉未及時提車,在車損事故發生時亦有過錯的意見,無法律依據,一審法院不予采納。某保險公司主張仙林國際汽車城公司承擔逾期付款利息的意見,于法無據,一審法院不予支持。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二條、第三條、第六條、第十五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百四十二條之規定,一審法院判決:一、仙林國際汽車城公司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賠償某保險公司經濟損失95553元;二、駁回某保險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一審案件受理費2278元,減半后收取1139元,由某保險公司負擔41元,仙林國際汽車城公司負擔1098元(此款某保險公司已預繳,仙林國際汽車城公司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支付某保險公司)。
對一審法院查明的事實,雙方當事人均無異議,本院依法予以確認。
經當事人確認,二審歸納本案爭議焦點為:某保險公司就其案涉承保車輛的損失向仙林國際汽車城公司進行代位求償有無事實和法律依據。
本院認為,仙林國際汽車城公司明確其向某保險公司主張代位求償權的基礎是仙林國際汽車城對于其設置的建筑物有消防管理和安全保障義務。根據《侵權責任法》第三十七條規定,對經營者設置安全保險義務的法理依據主要來源于三個方面,一是危險控制理論的要求,二是收益與風險相一致的要求,三是經濟分析和比較結論的要求。對于經營者的安全保障注意義務的設定應符合危險控制理論,兼顧收益與風險相一致的要求。
本案中,在2015年1月11月火災發生前,南京市公安消防支隊棲霞區大隊于2014年12月3日向仙林國際汽配城出具《重大火災隱患銷案通知書》,確認仙林國際汽車城公司重大火災隱患消除,可以證明仙林國際汽車城公司就汽車城的消防隱患已盡到防范和安全管理義務。南京市公安消防支隊棲霞區大隊出具的《火災事故認定書》認定,起火原因不能排除28-3號商鋪內電氣故障引發火災的可能性。仙林國際汽車城公司將符合安全標準的商鋪出租給承租人后,即失去了對商鋪的實際控制,對承租人使用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電氣行為無法控制。某保險公司也無證據證明仙林國際汽車城公司明知租戶使用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電氣不加制止,因此無證據證明仙林國際汽車城公司對火災的發生存在過錯,某保險公司主張仙林國際汽車城公司承擔火災致其承保車輛的損失事實依據不足,應不予支持。
綜上,仙林國際汽車城的上訴請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一審判決認定事實錯誤,實體處理不當,本院依法予以糾正。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二項規定,判決如下:
一、撤銷南京市棲霞區人民法院(2017)蘇0113民初530號民事判決;
二、駁回某保險公司的訴訟請求。
一審案件受理費2278元,減半收取1139元,二審案件受理費2278元,合計3417元,由某保險公司負擔(其中某保險公司應負擔的二審案件受理費2278元已由仙林國際汽車城公司墊付,此款某保險公司在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給付仙林國際汽車城公司)。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 黃德清
審判員 畢宣紅
審判員 羅正華
二〇一八年三月十二日
書記員 尹 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