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XX與某保險公司責任保險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08月22日
- 00:00
-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 作者:
(2015)清英法西民初字第49號 責任保險合同糾紛 一審 民事 英德市人民法院 2015-07-10
原告陳XX,男,漢族,英德市人,住英德市。
被告某保險公司,地址:清遠市。
法定代表人許洪兵,職務: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李經緯,男,漢族,住清遠市清新縣。
原告陳XX訴被告責任保險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0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審判員劉越適用簡易程序于5月27日、6月17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陳XX到庭參加訴訟,被告某保險公司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陳XX起訴稱,2014年6月6日,張昌帶駕駛無號牌二輪摩托車搭乘劉木娣從西聯小學路口駛入S348線西牛西聯小學路段時,與從西牛往浛洸方向行駛的由陳XX駕駛的粵R×××××號牌輕型普通貨車發生碰撞,造成張昌帶和劉木娣受傷,兩車不同程度損壞的交通事故。英德市公安局交警大隊作出第2014B00516號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認定張昌帶承擔此事故的主要責任。事故發生前粵R×××××號車已購買了交強險及商業險,依法由被告太平洋公司按事故責任比例承擔醫療費用。本案交通事故發生后,原告以救治傷者為重,積極主動墊付張昌帶、劉木娣的醫療費用,共墊付了16175.4元。被告張昌帶、劉木娣于2015年1月出院后,原告多次與張昌帶、劉木娣協商調解,但其拒絕調解,造成原告墊付的醫療費用索償不能。為維護原告的合法權益,特向貴院提起訴訟,請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墊付的醫藥費用16175.4元,由某保險公司在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直接先予支付;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
被告某保險公司答辯稱,本次事故請法院核實醫療費與傷者受傷傷情的合理合法性,我司在交強險范圍內賠付,超出一萬元部分我司按照責任比例承擔30%,請法院依法判決。根據交強險條款以及商業險約定,保險公司作為第三人并不是侵權方,我司不承擔本案的訴訟費用。而且根據原告證據也不能確認屬于保險責任。
經審理查明,本案交通事故發生經過及英德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對該交通事故當事人責任認定情況與原告所述一致,張昌帶承擔事故的主要責任,陳XX承擔事故的次要責任。張昌帶對交通事故認定不服,向清遠市公安局交警支隊申請復核,經審查,清遠市公安局交警支隊維持英德市公安局交警大隊作出的事故認定。事故發生后,張昌帶、劉木娣被送往英德市西牛衛生院治療后轉往英德市浛洸鎮中心衛生院住院治療。張昌帶在西牛衛生院的醫療費用為409.20元;在浛洸衛生院住院27天,花去醫療費13936.6元。劉木娣在西牛衛生院的醫療費用為295.4元,在浛洸衛生院住院29天,花去醫療費17987.1元。陳XX支付張昌帶、劉木娣醫療費16175.4元。粵R×××××號車車輛所有人是陳XX,在某保險公司處購買了交強險及限額為50萬元的第三者商業責任保險,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間內。
以上事實,原告提供有原告身份證、三張醫療費收據、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單、神行車保系列產品保險單、張昌帶、劉木娣的疾病診斷證明書、張昌帶的住院病歷、出院小結、出院證明書、劉木娣的出院證明、出院小結、出院證明書、劉木娣和張昌帶的醫藥費用明細清單、交通事故認定書、交通事故認定復核結論、被告的醫療費發票及復印件、駕駛證、行駛證等證據證實,本院予以認定。
本院認為,本案應為責任保險合同糾紛。原告作為被保險人向被告某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及第三者商業責任險,并交納了保險費用,雙方形成保險合同關系。原告陳XX與張昌帶、劉木娣發生交通事故,陳XX承擔事故次要責任,其向張昌帶、劉木娣賠償后,有權按照保險合同約定要求某保險公司承擔交強險和商業險的賠付責任。張昌帶的醫療費用為14345.8元,劉木娣的醫療費用為18282.5元,應由某保險公司在交強險醫療費用賠償限額內賠償10000元,超出部分的22628.3元應由保險公司在第三者商業責任保險限額內按照被告陳XX承擔的事故責任賠償30%即6788.49元。本案中,陳XX已賠償張昌帶、劉木娣共16175.4元,沒有超出某保險公司應承擔的賠付數額,故原告陳XX要求某保險公司在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賠付16175.4元,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不影響本案審理,本院依法缺席判決。綜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某保險公司在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在交強險醫療費用賠償限額內賠付10000元給原告陳XX;
二、被告某保險公司在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在第三者商業責任險賠償限額內賠付6175.4元給原告陳XX。
本案受理費102.19元,由被告某保險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廣東省清遠市中級人民法院。
代理審判員 劉越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
書 記 員 劉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