浩韻汽車租賃有限公司與某保險公司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0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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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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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滬0115民初46409號 財產保險合同糾紛 一審 民事 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法院 2017-10-13
原告:浩韻汽車租賃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
法定代表人:徐XX,董事長。
委托訴訟代理人:楊X,上海謐竹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
負責人:蘇X,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艾XX,上海申申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趙XX,上海申申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浩韻汽車租賃有限公司與被告某保險公司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由審判員張文忠獨任審判,于2017年7月18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浩韻汽車租賃有限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楊X,被告某保險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艾XX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浩韻汽車租賃有限公司訴稱:原告為案外人所有的浙BXXXXX小型轎車在被告處購買了交強險及商業險,2016年9月11日15時30分,在上海市浦東新區秀浦路周園路東北約5米,原告方駕駛人駕駛浙BXXXXX小型轎車與方群兵駕駛的皖AXXXXX小型轎車發生碰撞,導致兩車受損,經交警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確定原告方駕駛人承擔本起事故的全部責任。交通事故發生后,被告未及時定損,無奈為避免原告的損失進一步擴大,原告至第三方評估公司評估,評估本車車損人民幣323,800元,三者車車損48,200元,先行將車修理好。現原告為本起交通事故支付了本車各項損失共計330,050元(其中車損323,800元、牽引費1,250元、評估費5,000元),三者車輛的各項損失共計50,650元(其中車損48,200元、牽引費1,050元、評估費1,400元),上述費用應由被告承擔,故原告提起本案訴訟,請求判令被告賠付原告保險金合計380,700元并承擔本案訴訟費。
為證明其主張,原告提供如下證據:
證據一、機動車強制險保單、機動車商業險保單,證明原告在被告處購買機動車交強險和商業險;
證據二、交通事故認定書、駕駛證及行駛證,證明原告許可駕駛人駕駛被保險車輛發生交通事故,原告方駕駛人負本起交通事故的全部責任;
證據三、價格評估報告2份、評估費發票2份,證明為避免損失進一步擴大,委托第三方進行評估,評估本車車損為323,800元,三者車車損為48,200元;
證據四、上海市道路牽引服務作業單、牽引費發票,證明原告因本起交通事故造成本車牽引費損失1,250元,三者車牽引費損失1,050元。
被告某保險公司辯稱,保險關系,保險事故屬實,責任認定無異議,對具體損害賠償項目及金額的意見如下:原告車輛車損323,800元不認可,系原告自行委托評估,被告沒有定過損,但是詢過價,認為原告主張的金額過高,要求進行重新評估;牽引費1,250元認可;評估費5,000元不認可,不屬于保險責任范圍;三者車車損48,200元不認可,系原告自行委托評估,被告沒有定過損,但是詢過價,認為原告主張的金額過高,要求進行重新評估;牽引費1,050元認可;評估費1,400元不認可,不屬于保險責任范圍。
被告未向法庭提供證據。
被告對原告提供的證據一、二的真實性均無異議;對證據三不認可;對證據四的真實性無異議,但堅持被告的庭審意見。
經審理查明,2015年12月2日,原、被告簽訂機動車輛保險單,被保險人為原告浩韻汽車租賃有限公司;號牌號碼為浙BXXXXX;廠牌型號為寶馬;使用性質為非營業;初次登記年月為2014年11月;新車購置價為685,800元;承保險別為車輛損失險(保險金額685,800元)、商業第三者責任保險(保險金額1,000,000元)、全車盜搶險(保險金額636,422.40元)、車上人員責任險(司機)、車上人員責任險(乘客)、玻璃單獨破碎險(進口玻璃)、不計免賠率等,保險期間自2015年12月3日零時起至2016年12月2日二十四時止。相關說明載明:車輛損失險(絕對免賠額0元)、玻璃單獨破碎險(進口玻璃)(按照進口玻璃賠償)。同時投保了交強險,交強險的保險期間同商業險的保險期間。2016年9月11日15時30分,在上海市浦東新區秀浦路周園路東北約5米處,原告方駕駛員盧意駕駛浙BXXXXX小型轎車與方群兵駕駛的皖AXXXXX小型轎車發生碰撞,造成兩車損壞的交通事故。該起交通事故,經上海市公安局浦東分局交通警察支隊出具第SXXXXXXXXX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簡易程序),認定原告駕駛員承擔事故全部責任,方群兵不承擔事故責任。事故發生后,為確定浙BXXXXX車輛損失,原告委托上海堅正價格評估有限公司進行評估,評估結論為:評估標的浙BXXXXX寶馬WBXXX2109FDXXX501小型轎車事故車修復費用的價格為323,800元。原告支付評估費5,000元。三者車輛皖AXXXXX損失,經三者車輛駕駛員方群兵委托上海堅正價格評估有限公司進行評估,評估結論為:評估標的皖AXXXXX雪佛蘭牌SGXXX45MTA小型轎車事故車修復費用的價格為48,200元。產生評估費1,400元。浙BXXXXX車輛經施救,產生施救費1,250元;皖AXXXXX車輛經施救,產生施救費1,050元。浙BXXXXX車輛經上海零羨汽車服務有限公司修復,原告提供了金額分別為53,800元、90,000元、90,000元、90,000元的發票。皖AXXXXX車輛經上海齊賽汽車服務有限公司修復,原告提供了金額為48,200元的發票。因未獲被告賠付,故原告提起本案訴訟。
另查明,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朝暉支行出具銀行意見函,載明: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今有我行客戶浩韻汽車租賃有限公司(統一社會信用代碼:XXXXXXXXXXXXXXXXXX;車牌號:浙BXXXXX),于2016年9月11日在上海市浦東新區秀浦路周園路出險,截止2017年4月20日,每月都能按時歸還我行貸款本息,我行同意中國平安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將本次賠償金380,500元,直接劃至客戶浩韻汽車租賃有限公司在開立的結算賬號上(賬號:XXXXXXXXXXXXXXXXXXX),開戶行(工行杭州華家池支行),特此說明!
庭審中,被告明確,事故發生后并未對本車車輛及三者車輛進行定損,只是進行了詢價。被告并申請對本車車輛及三者車輛損失進行重新評估,但被告未能提供證據證明上海堅正價格評估有限公司出具的事故車修復費用價格評估報告存在評估人員沒有資質、評估程序違法的情況。
本院認為,原、被告之間的保險合同關系受法律保護,涉案保險車輛在保險期內發生了保險合同約定的保險事故,原告在事故中承擔全部責任,被告應當根據法律規定和合同約定予以理賠。就爭議的項目及金額,本院認定如下:
一、本車車輛浙BXXXXX項下損失
(一)浙BXXXXX車輛損失爭議
浙BXXXXX車輛損失,經上海堅正價格評估有限公司評估損失為323,800元,原告堅持要求被告按照評估金額賠付。被告對該金額有異議,認為雖然沒有對車輛進行定損,但是進行過詢價,原告主張的金額過高,申請重新評估。本院認為,根據《保險法》第二十三條的相關規定,被告應當及時對被保險人或受益人的賠付請求作出核定,即使情形復雜,核定的期限亦不應超出三十日。投保車輛發生本次事故后,被告并未對浙BXXXXX車輛進行定損。原告委托上海堅正價格評估有限公司對原告受損車輛損失進行評定的行為,系因被告違反了法定義務所造成,且被告亦無證據證明上海堅正價格評估有限公司出具的事故車修復費用價格評估報告存在評估人員沒有資質、評估程序違法的情況,被告也未能提供《事故車修復費用價格評估報告》所載評估項目與車輛受損時實際狀況不符的有效證據,故本院對被告重新評估的請求不予準許,認定上海堅正價格評估有限公司出具的事故車修復費用價格評估報告具有證明力,且事故車輛亦按評估金額在上海零羨汽車服務有限公司進行了修復,原告的車損應當以上海堅正價格評估有限公司出具的事故車修復費用價格評估報告上載明的金額323,800元進行賠付。
(二)評估費5,000元爭議
被告主張評估費不屬于保險責任范圍,不予認可。本院認為,評估費系為確定本案的車輛損失產生的必要的、合理的費用,被告應予賠付。
(三)牽引費1,250元
被告對牽引費1,250元無異議,對此本院予以確認,認定被告應予賠付。
綜上,就浙BXXXXX車輛,被告應賠付原告保險金330,050元。
二、三者車輛皖AXXXXX項下損失
(一)皖AXXXXX車輛損失爭議
皖AXXXXX車輛損失,經上海堅正價格評估有限公司評估損失為48,200元,原告堅持要求被告按照評估金額賠付。被告對該金額有異議,認為雖然沒有對車輛進行定損,但是進行過詢價,原告主張的金額過高,申請重新評估。本院認為,根據《保險法》第二十三條的相關規定,被告應當及時對被保險人或受益人的賠付請求作出核定,即使情形復雜,核定的期限亦不應超出三十日。原告在本次事故中承擔全部責任,在向被告報案后,被告并未對皖AXXXXX車輛進行定損。后三者車輛駕駛員委托上海堅正價格評估有限公司對三者車輛損失進行評定,而被告無證據證明上海堅正價格評估有限公司出具的事故車修復費用價格評估報告存在評估人員沒有資質、評估程序違法的情況,被告也未能提供《事故車修復費用價格評估報告》所載評估項目與車輛受損時實際狀況不符的有效證據,故本院對被告要求對三者車輛重新評估的請求不予準許,認定上海堅正價格評估有限公司出具的事故車修復費用價格評估報告具有證明力,皖AXXXXX車輛經上海齊賽汽車服務有限公司修復,原告提供了金額為48,200元的發票。故被告應按48,200元賠付原告皖AXXXXX車輛損失。
(二)評估費1,400元爭議
被告主張評估費不屬于保險責任范圍,不予認可。本院認為,評估費系為確定本案三者車輛損失產生的必要的、合理的費用,被告應予賠付。
(三)牽引費1,050元
被告對牽引費1,050元無異議,對此本院予以確認,認定被告應予賠付。
綜上,就皖AXXXXX車輛,被告應賠付原告保險金50,650元。
就本案,被告應賠付原告浙BXXXXX車輛損失330,050元、皖AXXXXX車輛損失50,650元,合計380,700元。根據本院查明的事實,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朝暉支行出具了銀行意見函,載明: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今有我行客戶浩韻汽車租賃有限公司(統一社會信用代碼:XXXXXXXXXXXXXXXXXX;車牌號:浙BXXXXX),于2016年9月11日在上海市浦東新區秀浦路周園路出險,截止2017年4月20日,每月都能按時歸還我行貸款本息,我行同意中國平安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將本次賠償金380,500元,直接劃至客戶浩韻汽車租賃有限公司在開立的結算賬號上(賬號:XXXXXXXXXXXXXXXXXXX),開戶行(工行杭州華家池支行)。結合銀行意見函和本院確定的損失金額,原告在380,500元金額范圍內享有本案保險金請求權,不足部分可另行主張。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二條、第二十三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九十條的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某保險公司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付原告浩韻汽車租賃有限公司保險金人民幣380,500元;
二、駁回原告浩韻汽車租賃有限公司的其余訴訟請求。
負有金錢給付義務的當事人,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人民幣7,010元,減半收取計人民幣3,505元,由原告浩韻汽車租賃有限公司負擔人民幣2元,被告某保險公司負擔人民幣3,503元。被告某保險公司負擔的案件受理費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向本院繳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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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判員 張文忠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
書記員 陰麗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