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樂市慧豐汽車運輸有限公司與某保險公司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0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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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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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冀8601民初235號 財產保險合同糾紛 一審 民事 石家莊鐵路運輸法院 2018-02-14
原告:新樂市慧豐汽車運輸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新樂市。
法定代表人:秦XX,該公司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韓XX,石家莊市新樂古城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莊市裕華區。
負責人:張XX,該公司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苗X,女,該公司員工。
原告新樂市慧豐汽車運輸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慧豐汽運公司)與被告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8年2月2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慧豐汽運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韓XX、被告某保險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苗X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慧豐汽運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變更為:1、請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因交通事故造成的車輛損失費、施救費、公估費等費用總計57000元;2、案件受理費由被告承擔。事實與理由:2017年7月14日9時30分,楊軍昌駕駛車牌號為豫E×××××豫E×××××汽車,行至青銀高速(青銀)963KM+600M時,因變更車道,與前方張衛軍駕駛的車牌號為遼C×××××遼C×××××汽車及后方原告司機李建偉駕駛的冀A×××××冀A×××××汽車尾隨碰撞,造成三車受損的交通事故。事故發生后,山西省公安局交通警察總隊以第1461063201700164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楊軍昌負事故的全部責任,當事人張衛軍無責任,當事人李建偉無責任。原告的冀A×××××冀A×××××汽車在被告某保險公司投保交強險和商業險,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間。原告慧豐汽運公司委托河北盛恒保險公估有限公司對冀A×××××冀A×××××汽車損失進行了評估。該公司作出的公估報告定損共計63960元,公估費1919元,車輛施救費6000元。楊軍昌駕駛車牌號為豫E×××××豫E×××××汽車所投保的安陽人民財產保險有限公司至今未賠付原告的損失,根據保險法和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被告應在保險限額范圍內支付給原告上述損失及由此產生的相關費用。故懇請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訴請。
被告某保險公司承認原告在本案中所主張的事實,但認為,原告車輛在被告處投保車損險且不計免賠,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間內,由于事故發生時原告車輛無責,所以被告不應承擔賠償責任,被告不承擔訴訟費和鑒定費。
本院認為,被告某保險公司承認原告慧豐汽運公司在本案中主張的事實,故對原告主張的事實予以確認。騏進汽車服務有限公司與被告簽訂的機動車保險合同是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內容合法有效,雙方應當按照合同的約定履行權利義務。在保險期間內被保險車輛發生交通事故而致損,屬于保險合同所約定的保險責任范圍,原告作為被保險車輛的實際車主,有權要求被告承擔保險賠償責任。根據原告提交的公估報告,冀A×××××號車輛損失為63960元,并因此支付公估費用1919元。原告另提交了施救費發票一張證明施救費用為6000元,以上共計71879元。本案在審理過程中,原告將訴訟請求由71879元變更為57000元,被告對此不持異議,本院予以確認。對于被告辯稱其承保車輛在本次事故中無責,不應承擔保險賠償責任的抗辯意見,本院認為,在車輛損失險中,投保人投保的目的是使自己的車輛獲得保障,當然包括在第三者負有部分事故責任且不具有賠償能力的情況下,被保險人同樣希望通過投保而使自己車輛獲得保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條的規定,因第三者對保險標的的損害造成保險事故的,保險人自向被保險人賠償保險金之日起,在賠償金額范圍內可以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第三者請求賠償的權利。故保險人是否向被保險人賠償保險金,并不以該保險事故發生時保險車輛駕駛員在事故中是否承擔責任或承擔多少責任為條件。即使該保險事故發生時保險車輛駕駛員在事故中不承擔任何責任,保險人依然可以通過對第三者行使代位求償,在賠付被保險人保險金之后獲得救濟。因此,被告的該抗辯意見缺乏法律依據,本院不予采納。綜上所述,原告要求被告賠償車輛損失、施救費、公估費的訴訟請求,符合法律規定,本院予以支持。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二條、第十四條、第五十七條、第六十條、第六十四條的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某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賠付原告新樂市慧豐汽車運輸有限公司保險金57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225元,減半收取計612元。由被告某保險公司負擔(于本判決生效后七日內交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石家莊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丁 哲
二〇一八年二月十四日
書記員 董文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