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保險公司、何XX人身保險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0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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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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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冀08民終1056號 人身保險合同糾紛 二審 民事 承德市中級人民法院 2018-03-26
上訴人(原審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鼓樓區#店面及1#樓5-8F、10-12F。
負責人:潘X,職位:經理。
委托代理人王慧濤,河南金色世紀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何XX,住河北省興隆縣。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李X,現住河北省承德市興隆縣。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肖X,現住河北省承德市興隆縣。
法定監護人李X,住河北省興隆縣。
三被上訴人委托代理人:張X,住河北省遵化市。
上訴人某保險公司因與被上訴人何XX、李X、肖X人身保險合同糾紛一案,不服河北省興隆縣人民法院(2017)冀0822民初3485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8年2月7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上訴人某保險公司委托代理人王慧濤,被上訴人何XX、被上訴人李X、被上訴人肖X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張X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某保險公司上訴請求:1、一審認定事實錯誤。本案的核心是交通事故時駕駛員駕駛超載機動車,且對事故發生的原因承擔主要責任,保險公司依據保險合同條款和保險法的立法初衷,不可能對嚴重違法且可能危害到公共安全的駕駛承擔保險責任。上訴人某保險公司承保的險種為:駕乘人員人身意外傷害保險,適用的保險條款為《中國太平洋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駕乘人員人身意外傷害保險(2013)條款》,本案的事故是死者肖金賀超載駕駛機動年,并承擔主要責任,保險合同內第九條責任免除【第(十)項:被保險人不遵守有關安全駕駛或乘坐的規定、(十一)項:被保險人駕駛超載機動車輛,因車輛超載引起的意外事故而遭受的傷害】明確記載,保險公司不可能對違法且放任危害公共安全的駕駛行為承擔保險責任。2、法院的判決應當基于事實和證據。引導公眾在法律規定的范疇內遵紀守法,更具有判決指引作用,請二審法院審慎處理。
何XX、李X、肖X答辯稱,某保險公司的上訴請求缺乏事實與法律依據,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請求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李X、肖X、何XX一審訴訟請求:1、依法判決被告賠償各項經濟損失500,000.00元;2、訴訟費由被告負擔。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原李X良與死者肖金賀系夫妻關系,原肖X懌系原李X良與肖金賀的兒子,原告何XX系死者肖金賀的母親。案外人姚淑杰與案外人張金維系夫妻關系津C×××××5重型半掛牽引車登記在天津中恒遠洋物流有限公司名下,實際所有人為姚淑杰,車輛的實際使用、支配、及收益均歸姚淑杰所有,該車輛的保險權益歸姚淑杰所有,由姚淑杰向保險公司主張賠償。案外人張金維、姚淑杰夫妻雇傭肖金賀駕津C×××××5冀B×××××0從事運輸業務。2017年2月5日案外人張金維津C×××××5車輛在某保險公司投保了5份駕乘人員人身意外傷害保險,每份的死亡傷殘限額為100,000.00元,保險期間自2017年2月8日0時起至2018年2月8日0時止,特別約定:“1、車輛駕駛員或者操作員需持國家有關部門核發的有效駕駛證或操作證;2、投保人指車輛所有人或車輛所有單位,被保險人指投保車輛的駕乘人員;7、保險公司僅承擔被保險人駕駛或乘坐投保車輛期間,發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意外傷害責任,出險后憑交通管理部門出具的事故證明向保險公司索賠。”案外人張金維交納保險費1,000.00元。2017年3月20日22時30分許,肖金賀駕駛載貨超過核定載質量的津C×××××、冀B×××××號半掛貨車,由東向西行駛至承德縣下板城鎮北環路與珠源路交叉口路段時,與前方同方行駛張德永駕駛載貨超過核定載質量的津C×××××、冀B×××××號半掛貨車等候信號燈時相撞,造成兩車損壞、兩車所載貨物受損、肖金賀經搶救無效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2017年3月31日承德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作出了承公交認字[2017]第20170313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該認定書認定,肖金賀在事故中駕駛載貨超過核定質量的津C×××××、冀B×××××號半掛貨車,上道路行駛時未與前方同方向行駛的機動車保持足以采取緊急制動措施的安全距離、行駛中未確保安全,其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八條一款、第四十三條一款及第二十二條一款之規定,負此事故的主要責任。
一審法院認為:肖金賀駕駛津C×××××、冀B×××××號半掛貨車載貨超過核定質量運輸,被告某保險公司是否承擔保險賠償金問題。案外人張金維向被告某保險公司為津C×××××投了駕乘人員人身意外傷害保險,被告同意投保并簽發了保險單,表明雙方保險合同成立。保險單上記載的內容是雙方協議確定的,包括保險人承保的標的物數量情況。只要發生合同約定的保險事故,保險人就負有支付賠償金的義務。投保人沒有隱瞞事實的故意或過失,投保人在投保時,就保險人認為需要了解的情況,作了如實回答,使保險人作出了同意承保的決定。對保險人沒有問及的事項,投保人沒有告知的義務,作為普通的投保人一般不知道那些事項可以告知的,哪些事項應該告知以及不告知產生的法律后果。而保險人認知能力要遠遠強于投保人,對于承保事項的風險應通過哪些因素進行預測,從而決定是否承保及保費的收取。另外,保險單上也沒有載明因超載而免責條款。被告某保險公司以此理由主張免責,不應得到支持。綜上所述,被告某保險公司主張的因肖金賀駕駛載貨超過核定載質量的津C×××××而免責的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四條、第十七條的規定,判決:被告某保險公司在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賠償原告李X、肖X、何XX保險賠償金500,000.00元。案件受理費8,80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院二審期間,當事人沒有提交新證據。
二審認定事實與一審基本一致。
本院認為,關于某保險公司主張駕駛員肖金賀因駕駛載貨超過核定載質量的津C×××××出現交通事故而主張免責的上訴理由,本院經審查認為肖金賀駕駛載貨超過核定質量的津C×××××、冀B×××××號半掛貨車,在事故責任認定中已經予以考慮,另外其上道路行駛時未與前方同方向行駛的機動車保持足以采取緊急制動措施的安全距離、行駛中未確保安全,亦是事故的重要因素。某保險公司對此免責約定過于寬泛,且該內容未向投保人以書面或者口頭形式明確提示或說明,因此該條款不產生效力。案外人張金維向某保險公司為津C×××××投了駕乘人員人身意外傷害保險,雙方保險合同成立,某保險公司應在保險限額內承擔賠償責任。
綜上所述,某保險公司的主張因肖金賀駕駛載貨超過核定載質量的津C×××××而免責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本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8,800.0元,由上訴人負擔。
審 判 長 李亞平
審 判 員 張智慧
代理審判員 馮志宏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六日
書 記 員 馮梓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