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保險公司與李XX、贛州市贛融汽車貿易有限公司追償權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0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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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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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贛0703民初2263號 追償權糾紛 一審 民事 贛州市南康區人民法院 2017-11-22
原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贛州市章貢區。
負責人:華XX,該公司經理。
委托代理人:李X,該公司員工。
委托代理人:劉XX,江西宋城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李XX,男,江西省贛州市人,住南康區。
被告:贛州市贛融汽車貿易有限公司,住所地:章貢區、4棟29#柴。
法定代表人:龔XX。
委托代理人:吳XX,江西創興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某保險公司(以下簡稱:安邦財保贛州公司)與被告李XX、贛州市贛融汽車貿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贛融汽貿公司)追償權糾紛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安邦財保贛州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劉XX、被告李XX、被告贛融汽貿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吳XX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安邦財保贛州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判令被告李XX、贛融汽貿公司分別支付原告墊付款96000元、24000元。事實和理由:2013年11月1日,被告李XX無證駕駛在南康市嗨洋汽車租賃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嗨洋租賃公司,其名稱已變更為被告贛融汽貿公司)處租賃的贛BXXXXX轎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案外人鄭鑫受傷。該事故經交警認定,被告李XX為無證駕駛且事后逃逸,負事故的全部責任。傷者鄭鑫向南康區法院起訴要求賠償,法院判決原告在交強險范圍內賠付12萬元。后原告履行了判決義務。根據法律規定,保險公司在墊付費用后,有權向致害人追償。
被告李XX辯稱,我對原告起訴沒有意見,需要我承擔的我會承擔。
被告贛融汽貿公司辯稱,我公司不承擔賠償責任,即使要承擔,也只承擔5%的責任。
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證據交換和質證。當事人向本院提交的交通事故認定書、(2014)康民二初字第630號民事判決書、(2015)贛中民四終字第77號民事判決書、網上銀行電子回單、被告贛融汽貿公司企業變更信息等證據,本院對其證明效力予以認定。
本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2013年11月1日01時15分許,被告李XX駕駛未懸掛號牌的贛BXXXXX轎車與案外人鄭鑫駕駛的韓鈴燃油助力車(搭載譚小華)相撞,造成鄭鑫、譚小華不同程度受傷及兩車損壞的交通事故,事發后被告李XX駕車逃逸。經交管部門認定,被告李XX無證駕駛未懸掛號牌的機動車、未保持安全車速、發生交通事故后駕車逃逸是造成事故的根本原因,應承擔本起事故的全部責任。贛BXXXXX轎車的實際管理人系嗨洋租賃公司(于2014年8月14日將名稱變更為被告贛融汽貿公司),該車在原告處投保了交強險及商業第三者責任險(限額50萬元,不計免賠),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間內。
事故發生后,案外人鄭鑫起訴李XX、本案原告和嗨洋租賃公司等要求賠償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損失,本院作出(2014)康民二初字第630號判決書,判決由本案原告在交強險范圍內賠付鄭鑫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損失120000元,不足部分由其他當事人承擔相應賠償責任。本案原告及案外人鄭鑫不服,上訴至贛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該院判決本案原告仍應在交強險責任限額內賠償120000元,并對其他當事人應承擔的賠償責任作出了改判。該判決書生效后,原告于2015年11月25日向案外人鄭鑫支付賠償款120000元。
本院認為,《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八條規定,駕駛人未取得駕駛資格導致第三人人身損害的,被侵權人可請求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保險公司在賠償范圍內向侵權人主張追償權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本案中,被告李XX明知自己無駕駛資格卻駕車發生交通事故,贛融汽貿公司系贛BXXXXX轎車的實際管理人,其對被告李XX有無駕駛資格未盡謹慎審查義務,以致于將該車出租給無駕駛資格的李XX駕駛,故原告在交強險限額內向受害人賠償后向兩被告進行追償,符合法律規定,本院予以支持。根據被告李XX和贛融汽貿公司的過錯,本院酌定由被告李XX承擔80%的責任,計96000元,由被告贛融汽貿公司承擔20%的責任,計24000元。據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二)項、第十八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四十九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由被告李XX支付原告某保險公司墊付的賠償款96000元;
二、由被告贛州市贛融汽車貿易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某保險公司墊付的賠償款24000元;
三、履行期限:限付款義務人在本判決生效后二十日內履行完畢。
如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限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受理費2700元,由被告李XX負擔2100元,由被告贛州市贛融汽車貿易有限公司負擔600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江西省贛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判決生效后,當事人應當自覺履行,若一方當事人拒絕履行,另一方當事人可在判決書規定的履行期屆滿后二年內申請執行。
審 判 長 陳 俊
代理審判員 陳 婷
人民陪審員 曾釋萌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代理書記員 邱全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