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黃石華龍汽車服務有限公司與某保險公司責任保險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0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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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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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鄂0203民初218號 責任保險合同糾紛 一審 民事 黃石市西塞山區人民法院 2018-03-16
原告:湖北黃石華龍汽車服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華龍公司),住所地黃石市西塞山區。
法定代表人:謝X,該公司經理。
委托代理人:黃XX,湖北人本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權限:一般代理。
被告:,住所地黃石市。
負責人:龔XX,該公司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梁X,該公司職員。代理權限:一般代理。
原告華龍公司訴被告某保險公司責任保險糾紛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3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委托代理人黃XX、被告委托代理人梁X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華龍公司訴稱:原告為其所有的鄂B×××××號客車向被告投保了包括車上人員責任保險(每座限額50000元)等保險險種在內的機動車商業保險,保險有效期間自2016年5月28日0時至2017年5月28日24時。2017年2月24時18時許,余某乘坐原告所有的鄂B×××××號客車上班途中,駕駛員張國良因避讓行人而緊急剎車,導致余某摔傷,后被送往黃石市愛康醫院住院治療,原告為其墊付醫療費4725.55元。余某出院后向黃石市西塞山區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華龍公司、某保險公司賠償其醫療費、護理費、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誤工費等合計15583.55元,黃石市西塞山區法院經審理作出(2017)鄂0203民初1492號民事判決,判決華龍公司賠償余某4860.24元。判決生效后華龍公司向余某支付了該筆賠償金,隨后華龍公司依據其與被告的保險合同的約定要求被告賠償其已經支付給余某的賠償金及墊付的醫療費共計9585.79元,但被告拒絕賠償。被告的行為違背商業誠信,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權益,給原告造成了經濟損失,原告依據合同法、保險法的規定訴至法院,請求判令:1、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保險賠償金9585.79元;2、被告承擔本案訴訟費用。
原告向本院提交了營業執照、保險單、民事判決書、收條、銀行匯款憑證、駕駛證、行駛證等證據。
被告某保險公司辯稱,標的車輛在被告處投保了車上人員責任險,在無免責事由的前提下,被告應依據保險合同約定依法賠付,但因事故發生后既無法出具事故相關證明,也未及時向被告報案,故被告依據合同約定不承擔本案賠償責任及訴訟費。
被告向本院提交了保險合同、免責聲明書等證據。
經審理查明,2017年2月24日18時許,案外人余某乘坐原告華龍公司所有的鄂B×××××號客車上班途中,該車駕駛員張國良(持A1A2E駕照)因避讓行人而緊急剎車,導致余某受傷,后被送往醫院治療,住院期間共產生醫療費4725.55元,該款已由原告支付。余某出院后向本院提起訴訟,要求華龍公司、某保險公司賠償其各項損失共計15583.55元。本院審理后作出(2017)鄂0203民初1492號民事判決,判決華龍公司賠償余某4860.24元(不含華龍公司已支付的醫療費4725.55元),駁回了余某主張某保險公司賠償的訴訟請求。判決生效后,華龍公司履行了賠償義務,后向某保險公司理賠被拒,故訴至本院。
另查明,鄂B×××××號客車在被告處投保了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和商業第三者責任保險,后者含車上人員責任保險(乘客),責任限額為每座50000元,保險期間自2016年5月28日零時起至2017年5月28日24時止。《長江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機動車綜合商業保險條款》作為保險單附件,分為總則、保險責任、責任免除等條款。
本院認為:1、本案屬責任保險合同糾紛。根據法律規定,投保人提出保險要求,經保險人同意承保,保險合同成立。依法成立的保險合同,自成立時生效。本案原、被告雙方對保險合同的設立無異議,雙方上述民事行為是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保險合同有效成立,對雙方當事人均具有法律約束力。保險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已按照約定交付保險費,保險人應按照約定的時間開始承擔保險責任。2、本院(2017)鄂0203民初1492號民事判決已發生法律效力,該判決已認定本案事故性質,且保險人在無證據證明本次事故具有免除其保險責任的情形時,應由保險人承擔保險責任。故原告主張被告賠付保險金的訴訟請求,本院予以支持。綜上,被告應向原告賠付保險金共計9585.79元(4725.55元+4860.24元)。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三條、第十四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某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向原告湖北黃石華龍汽車服務有限公司賠付保險金9585.79元。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減半收取為25元,由被告某保險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照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湖北省黃石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陳剛
二〇一八年三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趙婧
書記員祁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