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鄲市邯山區燁均汽車隊與某保險公司保險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0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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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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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鄂09民終210號 保險糾紛 二審 民事 孝感市中級人民法院 2018-02-11
上訴人(原審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孝感市。
負責人:陶XX,該公司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周XX,湖北睡虎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邯鄲市邯山區燁均汽車隊,住址地:河北省邯鄲市邯山區渚河路157號。
經營者:王素霞,女,漢族,住河北省邯鄲市肥鄉縣。
委托訴訟代理人:柳XX,湖北正堂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邯鄲市邯山區燁均汽車隊(以下簡稱燁均汽車隊)保險合同糾紛一案,不服湖北省孝昌縣人民法院(2017)鄂0921民初878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8年1月16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開庭進行了審理。上訴人某保險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周XX、被上訴人燁均汽車隊的委托訴訟代理人柳XX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某保險公司上訴請求:撤銷一審判決,改判上訴人在保險范圍內減少賠償燁均汽車隊損失60000元或發回重審。訴訟費由燁均汽車隊負擔。事實及理由:一、一審認定被上訴人車損83000元依據不足。一審中,被上訴人為證明其車輛所受損失,提交中衡保險公估有限公司鑒定報告【2016】42pol201613214,此評估報告系其單方申請,上訴人提出異議,并申請重新鑒定,一審法院委托湖北永業行資產評估咨詢有限公司對事故車輛損失重新鑒定,最終鑒定事故車輛市場價值19.96萬元,委托鑒定時,委估車輛已修復完成,無法確定損失價值,只能對市場價值評估,但委托人沒有將此情況告知上訴人,致使重新鑒定失去意義。同時,一審也沒有經過法定程序對此鑒定報告質證。被上訴人單方提供的評估報告鑒定極其簡單,對事故車輛沒有勘察,不應采納。根據《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營業用汽車損失保險條款》第24條保險人有權拒絕賠償。二、被上訴人沒有提供被保險機動車有限證件(駕駛證、從業資格證、行駛證、道路運輸證原件),依照雙方合同條款《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營業用汽車損失保險條款》第6條第7款第5項(從業資格證)、第10款(行駛證、運輸證等)規定,在被保險人無有效資格證或者未按規定年檢情況下,上訴人不應賠償。
燁均汽車隊辯稱,一、被上訴人的損失客觀具體真實,某保險公司應當承擔支付保險金的義務。二、被上訴人提供了相關的駕駛證、從業資格等證件,某保險公司以被上訴人沒有提供資格證不賠償的理由不能成立。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請求維持原判。
燁均汽車隊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1、判令某保險公司賠償燁均汽車隊保險金85000元;2、某保險公司承擔本案的訴訟費用。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2016年7月31日1時許,燁均汽車隊司機明星駕駛屬于該公司的號碼牌為冀DXXXXX重型自卸貨車在孝昌縣XX李砦村料場內倒車時,不慎側翻,造成該車受損的單方交通事故。孝昌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于2016年8月2日出具第42092120160731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明星負該事故的全部責任。事故發生后,該車被送至孝昌家宏汽車修理修配廠維修,共花費84825元修理費和2000元施救費。中衡保險公估有限公司單方面接受燁均汽車隊委托,于同年10月14日做出編號為【2016】42PGXXX01613214車損評估報告,認定該車因失事而造成的損失為83000元。因該車輛在某保險公司投保的保險期間為2016年4月19日至2017年4月18日,機動車損失保險為不計免賠費率為2329.58元、責任限額為178756元且機動車損失保險每次事故的絕對免賠額為1000元的機動車商業責任保險;雙方因就保險條款中約定的事故賠率、約定免賠情形和該車損失和應賠付金額存在較大爭議,因未能協商一致,以致成訟。一審法院認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合同的雙方當事人應該恪守相關的合同義務。而財產保險合同,是指投保人與保險人約定以財產及其有關利益為保險標的的保險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保險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按照約定交付保險費,保險應按照約定理賠。同時當事人在主張自己的權利或者對對方的主張提出相應的抗辯時,應該提供符合法律規定的證據予以佐證。本案中,燁均汽車隊已按照雙方的約定支付了對應的保險費且事故發生在保險合同約定的保險合同期限內,故在雙方保險合同中約定的理賠事由發生后,某保險公司理應按照保險合同的約定履行對應的理賠義務。本案中雙方爭議的焦點為保險公司所承保的保險標的—失事車輛冀DXXXXX重型自卸貨車的損失價值以及保險公司是否滿足免賠的約定或者法定情形。對于該車的損失數值情況,如前所述,在某保險公司不能提供相應的證據對自己的抗辯事由予以佐證時,一審法院綜合燁均汽車隊提交的一系列證據對該失事車輛所造成的損失額度為85000元。對于是否存在法定或者約定的免賠事由,應尊重雙方在合同中以及合同中對應條款中的相關約定。本案中,雙方在保險合同中對機動車損失保險一項約定為不計免賠費率為2329.58元、責任限額為178756元且機動車損失保險每次事故的絕對免賠額為1000元且雙方在該保險合同的當然組成部分中有關營業用汽車損失保險條款中第八條中約定負全部事故責任或者單方肇事責任的免賠率為15%。經核定,該車因事故造成的損失額度為85000元且燁均汽車隊的駕駛人負該事故的全部責任;故某保險公司享有約定的15%免賠權利。據此,某保險公司應該按照保險合同的約定支付的理賠費用為71250元{85000元X(1-15%)-1000元}。對于燁均汽車隊與某保險公司未提交合法有效證據予以佐證的主張和抗辯理由,不予支持和采納。判決:一、某保險公司于十日內一次性支付燁均汽車隊保險理賠款71250元。二、駁回燁均汽車隊其他訴訟請求。案件受理費1925元,由某保險公司負擔1540元,燁均汽車隊負擔385元。
二審中,當事人沒有提交新證據。對當事人二審爭議的事實,本院認定如下:對于車輛損失的事實,某保險公司對燁均汽車隊提交中衡保險公估有限公司做出的編號為【2016】42PGXXX01613214車損評估報告的結論不予認可,后向一審法院提出重新鑒定申請,因案涉車輛已經修復,無法對該車輛的殘值進行鑒定,故一審法院對湖北永業行資產評估咨詢有限公司做出的冀DXXXXX自卸車在2016年7月31日市場價值評估結果未予質證、采納正確。某保險公司上訴提出根據《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營業用汽車損失保險條款》第二十四條規定,因保險事故損壞的被保險機動車,應當盡量修復,修理前被保險人應當會同保險人檢驗,協商確定修理項目、方式和費用。否則,保險人有權重新核定,無法重新核定的,保險人有權拒絕賠償。本院認為,該保險條款由保險公司提供,屬于格式合同條款,燁均汽車隊向一審法院提交了修理清單、修理費發票證明花費車輛維修費84825元,施救費2000元,某保險公司未就其上訴提出應減少賠償車損60000元的主張提供反駁證據證明,故一審判決認定案涉車輛在該次事故中所造成的損失包括修理費用83000元并無不當。經查閱一審案卷正卷,該案卷中附有燁均汽車隊提供的駕駛證、行駛證、從業資格證、道路運輸證的復印件,上述證件經一審法院核對均符合雙方在保險合同中約定標準,符合保險合同中約定的理賠資格。故某保險公司上訴稱燁均汽車隊沒有提供被保險機動車有效證件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依法不予采信。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本院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根據一審、二審認定的事實,燁均汽車隊的事故車輛維修費83000元,施救費2000元,損失金額共為85000元,上述事實,燁均汽車隊均向人民法院提交了相應維修費、施救費發票、修理清單等證據。一審判決依照保險合同條款確定保險理賠款為71250元正確。某保險公司上訴稱應減少其賠償金額60000元,證據不足,其上訴請求無事實及法律依據,不能成立。
綜上所述,某保險公司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應予駁回;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1925元,由某保險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 楊忠東
審判員 戴 捷
審判員 鮑 龍
二〇一八年二月十一日
書記員 胡羽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