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保險公司、溫縣豫鑫汽車運輸有限公司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0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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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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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豫08民終502號 財產保險合同糾紛 二審 民事 焦作市中級人民法院 2018-03-07
上訴人(原審被告)甲保險公司,住所地:鄭州市鄭東新區。
法定代表人:劉X,該公司經理。
委托代理人:張XX,河南克謹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溫縣豫鑫汽車運輸有限公司,住所地:溫縣。
法定代表人:侯XX,經理。
委托代理人:李XX,男,住河南溫縣,系該公司員工。
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溫縣豫鑫汽車運輸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豫鑫公司)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一案,不服河南省焦作市溫縣人民法院(2017)豫0825民初5167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理。上訴人甲保險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張XX,被上訴人豫鑫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XX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甲保險公司的上訴請求:撤銷原審判決,改判保險公司按照評估報告數額的50%支付保險金,并由豫鑫公司承擔一、二審訴訟費。事實與理由:一審豫鑫公司提供的評估報告書不具有客觀性,評估報告認定的車損過高,請求二審法院對涉案車輛的實際損失進行定損。一審法院判決結果違反法律規定,應當予以改判。
豫鑫公司答辯稱,評估報告是在法院主持下,經雙方公開搖號選擇并委托的有資質的評估機構出具的,評估結果是對車損價值的真實反映,評估結論公平、公正、有效。按照一審法院要求,我方車輛在拆解過程中均通知上訴人并到現場進行確認,車損價值只能通過評估才能客觀、公正的反應。上訴人收到一審法院郵寄的評估報告后,在規定時間內并未對評估結論提出任何異議,說明上訴人已對評估結果予以認可。故一審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處理適當,請二審法院駁回上訴,依法維持原判。
豫鑫公司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1、判令保險公司在保險限額內賠償原告213260元、路產損失費2700元、事故現場拖車施救費17500元、車損評估費3100元,合計236560元;2、由保險公司承擔本案訴訟費用。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2017年2月13日,豫鑫公司將其所有的豫H×××××/豫HXXX1掛重型倉柵式半掛車在甲保險公司處投保了交強險和商業險,其中主車車損險限額273208元,第三者責任險1500000元,掛車車損險限額99100元,第三者責任險50000元,并投保了不計免賠險,保險期間自201年2月14日起0時至20178年2月13日24時止。2017年10月8日,豫鑫公司車輛駕駛員曹立勇駕駛豫H×××××/豫HXXX1掛重型倉柵式半掛車沿327省道由杜橋往臨海方向行駛。15時31分,行駛至S327省道船至村口時,與同向前車由董大獻駕駛的浙J×××××號重型自卸車發生追尾,碰撞后又與路邊停靠的由李雙春駕駛的浙J×××××號小型轎車發生碰撞,造成道路護欄、瀝青路面及三車損壞的道路交通事故案。經臨海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調查處理,于2017年10月9日作出臨公交認字2017第(3310822017D11875)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曹立勇負此交通事故的全部責任,董大獻無責任。事故發生后,豫鑫公司賠償臨海市公路管理局道路護欄瀝青路面損壞等路產損失2700元,豫鑫公司支付事故車輛豫H×××××/豫HXXX1掛現場拖車施救費17500元,后經焦作市必成價格事務所有限公司評估,車輛損失價值213260元,車損評估費3100元,合計236560元。由于雙方在理賠問題上發生分歧,故依法提起訴訟。
一審法院認為,豫鑫公司、甲保險公司之間的保險合同關系合法有效,雙方均應本著誠實信用的原則履行各自的權利和義務。甲保險公司應在原告溫縣豫鑫公司投保的車輛發生事故后,按照合同約定及時合理地予以理賠。本次事故中豫鑫公司車輛負全部責任,故事故造成車輛損失213260元,連同支付的施救費17500元,車損評估費3100元,路產損失2700元,合計236560元,由甲保險公司在豫鑫公司投保的交強險范圍內賠償2000元,在第三者責任險范圍內賠償700元,在車輛損失險范圍內賠償233860元。
一審法院判決:限甲保險公司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在機動車損失險限額內賠付溫縣豫鑫汽車運輸有限公司保險金236560元。案件受理費4848元,減半收取2424元,由甲保險公司承擔。
二審審理期間,雙方均未提交新的證據。本院經審理查明的事實與一審法院認定的事實一致。
本院認為,上訴人甲保險公司與被上訴人豫鑫公司之間存在財產保險合同關系,在涉案車輛發生交通事故后,保險公司應在保險范圍內對車輛損失承擔賠償責任。一審法院委托鑒定機構對車輛損失進行鑒定,甲保險公司對鑒定意見書的車輛損失數額不予認可,也未提供證據證明其上訴主張,故上訴人甲保險公司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應予駁回。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訴訟費4848元,由甲保險公司承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 朱 海
審判員 王 輝
審判員 席東彥
二〇一八年三月七日
書記員 郭添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