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門峽旭元汽車運輸服務有限公司與某保險公司保險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08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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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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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湖民初字第548號 合同糾紛 一審 民事 三門峽市湖濱區人民法院 2015-05-12
原告三門峽旭元汽車運輸服務有限公司,住所地三門峽開發區。
法定代表人安增斌,該公司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尚本輝,河南匯星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權限為特別授權。
委托代理人張瑞祥,該公司員工。代理權限為特別授權。
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三門峽市。
負責人王建國,該公司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王潤澤,河南通都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權限為特別授權。
原告三門峽旭元汽車運輸服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旭元汽車公司)與被告保險合同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助理審判員郭愛麗獨任審判,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旭元汽車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尚本輝、張瑞祥,被告某保險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潤澤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旭元汽車公司訴稱:原告公司的豫M×××××號重型半掛牽引車豫MXXX6掛重型倉欄半掛車于2013年10月7日在被告處投保有交強險、主車216000元的營業用汽車損失險、主車50萬元的第三者責任險、每座10萬元的乘坐險,和掛車82800元的營業用汽車損失險、5萬元的第三者責任險,以上商業險部分均投保有不計免賠。保險期限從2013年11月11日零時起至2014年11月10日24時止。2014年9月23日12時48分,該車司機張根午駕駛該車輛與張法定一起行至廣昆高速公路G80下行線K888+200M處時,因下坡路段操作不當導致該主掛車與護欄相撞受損,造成車輛損壞,所拉貨物雪蓮果全部受損以及乘坐人張法定受傷的交通事故。事故發生后,原告及時報警,并及時向被告報案,經事故科認定,該車司機張根午負事故全部責任。為處理該次事故,原告賠償路產損失3480元,賠償羅美芬樹木損失2200元,支付現場施救費8000元,支付現場吊裝以及現場清理垃圾搬運和停車費用7200元,支付張法定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等費用8000元,后經被告同意,該車輛從云南拖回漯河維修,支付拖車費14000元,車輛拖回漯河后,雙方因車輛維修費問題未達成協議,訴至法院,請求依法判令被告賠償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車輛損失費、施救費、拖車費、評估費等226894元,并承擔訴訟費及其他費用。
被告某保險公司辯稱:事故發生是事實,但是車輛損失費評估過高,已經超出其報廢價值,要求重新評估;車輛從云南拖回漯河屬于擴大損失,該部分運費,被告不承擔;路產損失、樹木損失及受傷人員張法定各項費用計算依據過高。
經審理查明:張跟午系豫M×××××號/豫MXXX6掛號車司機,也是該車輛的實際所有人。2013年11月7日旭元汽車公司作為投保人在某保險公司為其豫M×××××號和豫MXXX6掛號車投保了營業用汽車損失保險、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第三者責任保險、乘客車上人員責任險,均不計免賠。豫M×××××號營業用汽車損失保險限額為216000元,豫MXXX6掛號車營業用汽車損失保險限額為82800元,豫M×××××號第三者責任保險限額為500000元,豫MXXX6掛號車第三者責任保險限額為50000元,豫M×××××號乘客車上人員責任險限額為100000/座。保險期間均自2013年11月12日零時起至2014年11月11日24時止。
保險合同生效后,2014年9月23日,張根午駕駛豫M×××××號重型半掛牽引車牽引豫MXXX6掛號重型倉柵式半掛車同行人員張法定(貨箱裝載雪蓮果),沿廣昆高速公路G80下行線由云南硯山縣往廣西百市色方向行駛,于當日12時48分車輛行駛至廣昆高速公路G80下行線K888+200M處時,其所駕駛的車輛右側與道路右側的水泥防護墻相刮擦,后豫MXXX6掛號車在前行過程中與車頭部脫離下墜至山坡,造成豫M×××××號/豫MXXX6掛號車、所載貨物(雪蓮果)及道路設施不同程度受損的道路交通事故。經交警部門認定:張根午負事故全部責任。經旭元汽車公司委托,漯河市鑫誠價格事務所有限公司于2014年10月21日出具漯鑫評估字【2014】066號評估意見書,載明豫M×××××號/豫MXXX6掛號車評估為175960元,旭元汽車公司支付評估費8800元。旭元汽車公司提供富寧高速公路路政管理中隊出具的公路路產測算單、公路賠償通知書、發票證實張根午賠償路產損失(損壞墻式護欄、損壞導向標志、護欄)合計3480元;提供富寧縣運達施救維護有限公司出具的發票,證實裝載機吊車拖車施救費8000元;提供漯河市騰順運輸有限公司出具的發票(付款單位為漯河眾泰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備注載明豫L×××××托運豫M×××××云南富寧-漯河),證實運費14000元;提供羅美芬的收條和身份證復印件,證實張根午賠償杉樹2200元;提供收據一張,載明現場清理、垃圾搬運費5000元、吊裝1000元、停車費1200元;××例,張法定診斷為右肘部軟組織挫裂傷、右肘部右前臂軟組織損傷,富寧醫院住院3天,住院花費2773.94元(每日清單及住院票據兩張),門診花費392.45元(票據三張),臨潁醫院住院9天,花費1419.51元。張根午賠償張法定各項損失共計9000元。張法定系農村戶口。旭元汽車公司出具現場圖片六張,證實路產、樹木、車輛受損事實及印證相關費用確實發生的事實。雙方就賠償問題協商未果,旭元汽車公司訴至本院。
庭審中,旭元汽車公司增加訴訟請求至228694元。某保險公司要求對車輛損失重新評估。
本院認為:旭元汽車公司與某保險公司簽訂的保險合同,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未違反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系有效合同。旭元汽車公司作為被保險人,在車輛運行過程中發生交通事故,且未超出保險限額,保險公司應當依法承擔賠償保險金的責任。原告旭元汽車公司損失計算如下:1、車輛損失費175960元:有漯河市鑫誠價格事務所有限公司出具的評估報告為證,本院予以認可。2、車損評估費8800元:有漯河市鑫誠價格事務所有限公司出具的評估費發票,本院予以認可。3、路產損失3480元:有富寧高速公路路政管理中隊出具的公路路產測算單、公路賠償通知書、發票予以相互印證,本院予以認可。4、施救費8000元:有富寧縣運達施救維護有限公司出具的發票,本院予以認可。5、拖運費:因原告提供漯河市騰順運輸有限公司出具的發票顯示付款單位為漯河眾泰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而非本案原告旭元汽車公司或者實際所有人張根午,雖有備注豫L×××××托運豫M×××××云南富寧-漯河,原告未提供證據證明其與漯河眾泰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的關系,也沒有證據證明該運費是由其實際支付的,故本院對該筆費用不予認可。6、垃圾清理、吊裝、停車費:原告僅提供收據,沒有提供正規發票,從圖片看損失確實存在,但是其不能證明上述費用不包括在施救費里面,屬于擴大損失,本院不予認可。7、樹木賠償款2200元:有羅美芬出具的收條和身份證復印件及現場圖片相互印證,雖然標準無法確定,但是張根午作為實際車主實際支付該費用,本院予以確認。8、張法定醫療費:4585.9元。9、張法定住院伙食補助:住院12天,每天30元,合計360元。10、張法定營養費:住院12天,每天10元,合計120元。11、誤工費:張法定系農村戶口,原告未提供其按運輸業計算的相關證據,應按2015年河南省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9416.10元/年計算,住院12天,該項費用為9416.10元/年÷365天×12天=309.57元。12、護理費:沒有醫囑載明需要護理,本院不予支持。13、交通費:未提交證據證明,本院不予支持。綜上,某保險公司應在車輛損失險范圍內賠償車輛損失費、車損評估費、施救費合計192760元;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范圍內賠償路產損失、樹木賠償款合計2000元;在第三者責任險范圍內賠償路產損失、樹木賠償款合計3680元;在乘客車上人員責任險范圍內賠償張法定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營養費、誤工費合計5375.47元。上述合計203815.47元,被告某保險公司應當賠付。被告大地財產三門峽中支提出重新鑒定申請,不符合重新鑒定條件,本院依法不予準許。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四條、第二十三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某保險公司支付原告三門峽旭元汽車運輸服務有限公司保險金203815.47元,限于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履行完畢。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4730元,適用簡易程序,減半收取2365元,由原告三門峽旭元汽車運輸服務有限公司負擔255元,由被告某保險公司負擔2110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南省三門峽市中級人民法院。
代理審判員 郭愛麗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
書 記 員 王 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