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保險公司與劉釗軍追償權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08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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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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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乳商初字第134號 追償權糾紛 一審 民事 乳山市人民法院 2015-03-25
原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乳山市。
代表人姜大勇,經理。
委托代理人劉偉龍,男,漢族,系公司員工,住威海火炬高技術產業開發區。
被告劉釗軍,男,漢族,住乳山市。
原告某保險公司與被告劉釗軍追償權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某保險公司之委托代理人劉偉龍到庭參加訴訟,被告劉釗軍經本院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某保險公司訴稱,2010年9月,被告在原告處為其所有的魯K×××××號車投保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一份,保險期間自2010年9月27日至2011年9月27日。2010年11月30日,劉翔駕駛該車在煙臺與王術峰駕駛的魯Y×××××車相撞,造成王術峰車輛損失。交警部門認定劉翔負事故的全部責任。原告于2011年4月將交強險2000元理賠款打入劉釗軍賬戶,劉釗軍未付給王術峰。2012年3月煙臺市萊山區人民法院判決原告在交強險限額內賠付王術峰2000元,同年5月原告現金匯款給王術峰。原告要求被告返還保險款2000元,被告拒絕。現訴至本院要求被告返還保險理賠款2000元并承擔本案訴訟費用。
被告劉釗軍在法定期限內未提出書面答辯意見。
經審理查明,2010年11月30日15分許,劉翔駕駛被告劉釗軍所有的車牌號為魯K×××××號開瑞多用途乘用車沿煙臺市萊山區港城東大街由東向西行駛至河西村村口,因縱向間距不夠與前方同車道順行的王術峰駕駛的魯Y×××××號海馬轎車相撞,造成兩車受損。煙臺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第四大隊認定劉翔負事故的全部責任,王術峰不負事故責任。
另查明,魯K×××××號車在原告某保險公司投保了機動車強制責任保險。保險期間自2010年9月27日至2011年9月27日。
同時查明,事故發生后,原告于2011年4月將交強險用于賠償王術峰車輛財產損失的2000元匯入劉釗軍賬戶,但劉釗軍并未支付給王術峰。王術峰訴劉釗軍、某保險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糾紛一案,經煙臺市萊山區人民法院審結(案號為2011萊民一初字第661號),該案以王術峰未同意或授權劉釗軍向原告理賠,且劉釗軍未向王術峰支付該款項為由,判決原告某保險公司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在機動車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賠償王術峰財產損失2000元。后原告已于2012年5月5日支付王術峰財產損失2000元。
上述事實,有原告的陳述、民事判決書、銀行付款憑證等證據在案為憑。
本院認為,依據法律規定,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是由保險公司對被保險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本車人員、被保險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傷亡、財產損失,在責任限額內予以賠償的強制性責任保險。本案中,原告在交強險責任范圍限額內給付劉釗軍2000元,其目的是讓劉釗軍賠償王術峰車輛損失,但劉釗軍并未給付王術峰;現原告經煙臺市萊山區法院判決給付王術峰財產損失2000元且已經履行,被告劉釗軍持有該2000元,于法無據,現原告要求被告劉釗軍返還該2000元,符合法律規定,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劉釗軍未出庭應訴亦未提交書面答辯意見,視為放棄答辯及質證權利。
綜上所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四條、第五條,《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第二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劉釗軍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返還原告某保險公司保險理賠款人民幣2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減半收取25元,由被告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山東省威海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員 力陽帆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五日
代理書記員 于景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