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保險公司與蒲X乙、蒲X、呂XX、楊XX、蒲X甲、賈X、乙保險公司機動車道路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09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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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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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3民終3657號 保險糾紛 二審 民事 南充市中級人民法院 2017-12-12
上訴人(原審被告):甲保險公司,地址:蒼溪縣。
負責人:冉XX,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郭X(系該公司工作人員),男,漢族,生于1990年12月4日,住四川省蒼溪縣。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蒲X乙,男,回族,生于1986年2月7日,住四川省閬中市。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蒲X丙,男,回族,生于2011年5月25日,住四川省閬中市。
法定代理人:蒲X乙,系蒲X丙父親。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呂XX,男,漢族,生于1967年5月19日,住四川省南充市順慶區。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楊XX,女,漢族,生于1968年8月18日,住四川省南充市順慶區。
上述四被上訴人共同委托訴訟代理人:茍XX,四川源正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蒲X甲,男,回族,生于1970年4月26日,住四川省閬中市。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賈X,男,漢族,生于1966年10月2日,住四川省閬中市。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乙保險公司,地址:四川省廣安市廣安區。
負責人:舒X,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羅XX(系該公司工作人員),女,土家族,生于1980年7月4日,住重慶市酉陽縣。
上訴人甲保險公司因與被上訴人蒲X乙、蒲X丙、呂XX、楊XX、蒲X甲、賈X、乙保險公司機動車道路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不服四川省閬中市人民法院(2017)川1381民初3728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甲保險公司上訴請求:撤銷四川省閬中市人民法院(2017)川1381民初3728號民事判決中的錯誤項目及金額,一審法院多判決上訴人承擔33,770.91元;二審訴訟費由被上訴人承擔。事實與理由:一審判決認定事實錯誤,錯誤修改事故責任比例。一審法院對閬中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的閬公交認字(2017)第030號事故認定書是予以采信和認可的,主要責任70%,次要責任30%,且本《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中的賈X在事故發生時的“臨危無措施”就是基于這點給予認定的次要責任,但一審法院又基于這點再增加其5%的責任,對責任比例又按主要責任65%、次要責任35%進行判決,系錯誤認定和分析,致使上訴人多承擔賠償責任5%,多判決上訴人承擔33,770.91元賠款。
蒲X乙、蒲X丙、呂XX、楊XX辯稱,一審責任劃分適當,請求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乙保險公司辯稱:上訴內容與我方無關。
蒲X甲、賈X未提交書面答辯意見。
蒲X乙、蒲X丙、呂XX、楊XX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判決蒲X甲、賈X賠償各項損失共計834,271.99元,該費用由乙保險公司、甲保險公司在承保范圍內賠付。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2017年2月13日,蒲X甲駕駛川XXXXX5望龍牌三輪摩托車搭乘呂良英、侯萬俊、蒲X丙、楊啟芳、蒲宇宏五人,在博樹鄉行駛,行至事故發生地,與賈X駕駛的川xxxxxx8斯卡牌拖拉機相撞,造成呂良英當場死亡、侯萬俊等5人受傷及兩車受損的交通事故。該事故經閬中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認定,蒲X甲承擔事故的主要責任,賈X承擔事故的次要責任。蒲X丙受傷后,醫療費用557元。經鑒定,呂良英系在交通事故中受傷致胸部開放性損傷,心臟、肺臟脫出并破裂,致呼吸循環衰竭、失血性休克死亡。本次事故中的另兩個傷者侯萬俊、蒲X甲均自愿放棄在交強險賠償范圍內的賠償請求。蒲X甲所駕車輛在乙保險公司購買有交強險,賈X所駕車輛在甲保險公司購買有交強險和商業險,事故發生在保險期內。事故發生后,賈X給死者方墊支46,000元,給蒲X丙墊支1,000元。呂良英系南充市順慶區永豐鎮臨江寺村人,事故發生前租住于閬中市,在閬中市合興服飾有限公司上班。蒲X乙系呂良英系丈夫,蒲X丙系呂良英之子,呂XX與楊XX系呂良英父母。
一審法院認為,根據我國侵權責任法第四十八條的規定,賈X與蒲X甲駕駛車輛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之規定,造成他人傷亡的交通事故,應當承擔相應的民事賠償責任。交警部門依法作出的事故認定合法有據,蒲X甲承擔事故的主要責任,賈X承擔事故的次要責任,予以采信。依據交警部門作出的交通事故認定,考慮賈X在事故發生時臨危無措施這一特殊情節,確定由賈X承擔35%的民事賠償責任,由蒲X甲承擔65%的責任。由于賈X駕駛的機動車在甲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和第三者商業責任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五條的規定,甲保險公司應在交強險范圍內先行承擔賠償責任,然后按商業保險合同的條款規定承擔賠付責任,不足部分由賈X和蒲X甲按責任承擔。關于呂良英賠償項目及金額作如下確認:1、死亡賠償金566,700元;2、喪葬費27,212.50元;3、誤工費、交通費、住宿費2,000元;4、蒲X丙的被扶養人生活費123,960元;5、精神損害撫慰金50,000元。關于蒲X丙賠償項目及金額作如下確認:1、住院治療費用557元;2、營養費80元;3、住院伙食補助費120元;4、護理費480元;5、交通費200元。賈X墊支的費用在本案中一并處理。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多人傷亡,交強險賠償按比例分配。綜上,甲保險公司在交強險醫療費用賠償限額內賠償蒲X乙、蒲X丙、呂XX、楊XX醫療費100元,在交強險死亡傷殘賠償限額賠償蒲X乙、蒲X丙、呂XX、楊XX精神撫慰金50,000元、被扶養人生活費45,700元等共計95,700元。住院醫療費余額457元扣減20%的自費用藥91.40元即365.60元、住院伙食補助費120元、營養費80元、護理費480元、交通費200元、處理事故人員誤工費等2,000元、被扶養人生活費余額78,260元、死亡賠償金566,700元、喪葬費27,212.50元,共計675,418.10元,甲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險限額內賠償236,396.33元(675,418.10元×35%),蒲X甲承擔439,021.77元。扣減20%的自費用藥部分91.40元,由賈X承擔31.99元(91.40元×35%),蒲X甲承擔59.41元。據此,判決:一、甲保險公司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醫療費用限額內、死亡傷殘賠償限額內賠償95,800元;二、甲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險限額內賠償蒲X乙、蒲X丙、呂XX、楊XX236,396.33元;三、賈X賠償蒲X乙、蒲X丙、呂XX、楊XX31.99元;四、蒲X甲賠償蒲X乙、蒲X丙、呂XX、楊XX439,081.18元;五、駁回蒲X乙、蒲X丙、呂XX、楊XX的其他訴訟請求。上述各項與各方墊支費用以及應承擔的案件受理費品迭,甲保險公司向蒲X乙、蒲X丙、呂XX、楊XX給付289,428.32元,甲保險公司向賈X給付42,768.01元,蒲X甲向蒲X乙、蒲X丙、呂XX、楊XX給付446,881.18元。負有金錢給付義務的當事人應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履行,逾期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12,000元,賈X承擔4,200元,蒲X甲承擔7,800元(已品迭)。
本院二審查明的案件事實與一審一致。
本院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八條的規定,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對上訴請求的有關事實和適用法律進行審查。
在機動車道路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件中,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所作出的《交通事故認定書》僅對當事人在事故中無責任或應當承擔次要責任、同等責任、主要責任還是全部責任進行認定,并不對當事人應當承擔的具體的責任比例進行認定。訴訟中,人民法院應當根據公文書證的規則對《交通事故認定書》進行審查、判斷,并根據當事人在事故中的過錯程度等要素,綜合確定當事人依法應當承擔的責任比例。本案即是如此,閬中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閬公交認字(2017)第030號】僅認定了蒲X甲承擔事故的主要責任,賈X承擔事故的次要責任。同時,《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機動車綜合商業保險條款》第二章機動車第三者責任保險條款亦約定,確定事故責任比例涉及司法或仲裁程序的,以法院或仲裁機構最終生效的法律文書為準。訴訟中,一審法院根據蒲X甲、賈X二人各自在事故中的違法行為、過錯程度等要素綜合確定賈X對蒲X乙、蒲X丙、呂XX、楊XX的損失承擔35%的民事賠償責任,蒲X甲對蒲X乙、蒲X丙、呂XX、楊XX的損失承擔65%的民事賠償責任,符合法律規定,并無不當,本院依法予以維持。
綜上所述,上訴人甲保險公司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應予駁回;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一)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的,以判決、裁定方式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決、裁定;”之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322元,由上訴人甲保險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 茍 豪
審判員 唐 曉 蘭
審判員 劉 苗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二日
書記員 何超(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