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XX與某保險公司財產保險合同糾紛案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08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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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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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柘民初字第2135號 財產保險合同糾紛 一審 民事 柘城縣人民法院 2015-12-18
原告梁XX,男,住柘城縣。
委托代理人高罡斗、于光輝(實習),河南心誠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江蘇省鹽城市亭湖區,組織機構代碼84015024-7。
負責人朱禮榮,職務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李猛,河南京港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梁XX訴被告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張鳳祥適用簡易程序,于2015年12月11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梁XX及其委托代理人于光輝、被告某保險公司委托代理人李猛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梁XX訴稱,2015年7月21日11時許,原告駕駛自己的蘇JXXX61號小轎車沿柘城縣迎賓大道由北向南行駛至北關醫院門口向北調頭時,與李翠花駕駛由北向南行駛的豫NXXX90號小轎車發生碰撞,造成兩車部分損壞的道路交通事故。經柘城縣公安交通警察大隊認定,原告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李翠花無責任。原告因本案交通事故向李翠花支付維修費13994元,為自己的車支付修車費1510元。原告在被告某保險公司為蘇JXXX61號小轎車投報了交強險和500000元的商業第三者責任險及83800元的機動車損失保險,本案交通事故發生在保險合同有效期內,請求依法判令被告在交強險和商業第三者責任險限額內賠償原告修理費13994元,在機動車損失險限額內賠償原告1510元,訴訟費由被告承擔。
被告某保險公司辯稱,1.本案車輛登記在梁榮名下,被保險人是梁榮,如果原告沒有證據證明其主體適格,請求依法駁回原告的起訴;2.在駕駛證、行車證合法有效及無其他拒賠的情況下,且原告已經對第三者作出合理賠償,被告愿意對原告的合理損失在保險限額內予以賠償;3.根據雙方保險合同約定,被告不承擔本案的訴訟費。
根據原、被告的訴辯意見,本院歸納本案的爭議焦點為:原告訴訟主體資格是否適格,其要求被告賠償車輛修理費15504元有無事實和法律依據,應否支持。
經審理查明,2015年7月21日11時許,原告梁XX駕駛其蘇JXXX61號小型轎車沿柘城縣迎賓大道由北向南行駛至北關醫院門口向北調頭時,與李翠花駕駛由北向南行駛的豫NXXX90號小型轎車發生碰撞,造成兩車部分損壞的道路交通事故。經柘城縣公安交通警察大隊認定,梁XX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李翠花無責任。事故發生后,原告向李翠花支付車輛維修費13994元,為蘇JXXX61號小型轎車支付修車費1510元。另查明,蘇JXXX61號小型轎車登記車主系原告的姐姐梁榮,梁榮已將車轉讓給原告,該車在被告某保險公司投保有交強險和商業險,其中商業險有500000元的第三者責任險和83800元的機動車損失險,不計免賠,此次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間。
以上事實有原告提交的駕駛證、行駛證、梁榮證明、保險單交通事故認定書、車輛維修費發票及維修清單等證據,予以證實。
本院認為,被告某保險公司為蘇JXXX61號小型轎車承保了交強險、商業第三者責任險及機動車損失險,該保險合同是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合法有效,雙方當事人均應按照合同約定全面履行其義務。此次交通事故經柘城縣公安交通警察大隊認定,原告承擔全部責任,李翠花無責任,李翠花因此事故造成的車輛損失13994元應由原告賠償。因肇事車輛在被告處投保有交強險和商業第三者責任險,被告應先在交強險財產損失賠償限額內賠償原告2000元,下余部分由被告在其承保商業第三者責任限險額內賠償原告。原告的肇事車輛修理費1510元,由被告在83800元的機動車損失險限額內賠償原告。庭審中被告提出李翠花的車輛損失應當以被告定損的7198元為準,無事實和法律依據,不予采納。關于被告提出的原告主體資格問題,本院認為原告提供的梁榮證言已經證明該肇事車輛已經轉讓給原告,原告以該保險合同主張保險權益符合法律規定,對被告的該觀點不予支持。被告辯稱訴訟費應由原告承擔,符合保險條款的約定,予以支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八條、第六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五十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某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五日內賠付原告梁XX人民幣15504元。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88元,減半收取94元由原告梁XX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七份,并不遲于上訴期滿之日起七日內向本院足額直接交納上訴費188元(或向商丘市中級人民法院交納,戶名:商丘市財政局,開戶行:中原銀行商丘慧商支行,賬號800001607911011),上訴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級人民法院。逾期按撤回上訴處理。
審判員 張鳳祥
二一五年十二月十八日
書記員 邢倩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