尹XX與某保險公司財產損失保險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08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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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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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灤民初字第2007號 財產損失保險合同糾紛 一審 民事 灤縣人民法院 2015-06-30
原告:尹XX。
委托代理人:張XX。特別代理。
被告:某保險公司。
負責人:曹煒XX:經理。
委托代理人:王X,河北尚仁律師事務所律師。一般代理。
原告尹XX與被告某保險公司財產損失保險合同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韓進義獨任審判,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尹XX的委托代理人張XX、被告某保險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X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尹XX訴稱,2014年8月28日,原告駕駛其所有的車輛在為灤縣金宇商貿有限公司運輸貨物途中,在沿遷曹線由南向北行駛,行至東外環路口北20米處,與前方同向行駛的李永春駕駛的冀B×××××、冀B×××××掛號車相撞,造成車輛受損的事故。該事故經灤縣交警大隊事故認定:尹XX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本次事故給原告造成的損失有:車損70783元,公估費2123元,施救費4500元,合計77406元。原告為其所有的車輛在被告投保了不計免賠商業保險,保險期限自2013年9月18日起至2014年9月17日止。本次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限內,故被告應足額賠償原告。就賠償問題,原告多次找到被告協商未果,為保護原告的合法權益,故起訴至法院,請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賠償原告損失77406元,并由被告承擔本案的訴訟費用。
被告某保險公司辯稱,在冀B×××××車輛行駛證、從業資格證,駕駛司機駕駛證、從業資格證年檢合法有效,在沒有雙方保險條款約定的免責事由的情況下,對于原告主張的合理合法損失我司在法律規定的限額內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因本次事故為兩車相撞,應該扣除無責限額100元,原告提交的公估報告鑒定損失過高,為單方委托,認為公估報告只是鑒定人員的主觀判斷,單憑該報告不能代表實際損失,且沒有提供該車的修理發票,故依法要求對該車進行重新鑒定。施救費過高,因該車在事故發生時裝有貨物,且車在我司未投車上貨物險,施救費中應該扣除施救貨物的費用后按照《河北省道路事故車輛救援服務標準》計算。公估費、訴訟費為本案的間接損失,不屬于保險的賠償項目,不予賠付。
經審理查明:原告尹XX為其所有的冀B×××××號重型自卸貨車在被告某保險公司處投保了不計免賠率的機動車損失保險(賠償限額350000元),保險期間自2013年9月18日起至2014年9月17日止。
2014年8月28日,原告駕駛其所有的冀B×××××號重型自卸貨車,在沿遷曹線由南向北行駛,行至東外環路口北20米處變更車道,與同向行駛的李永春駕駛的冀B×××××/冀B×××××號重型半掛車相撞,造成兩車受損的交通事故。該事故經曹妃甸區公安交通警察支隊一大隊認定,原告尹忠負此事故全部責任,李永春無事故責任。原告的冀B×××××號車經河北博泰安保險公估有限責任公司公估,車損為70783元,公估費2123元,施救費根據車輛受損狀況、施救里程及施救作業情況酌定為3000元,本次事故給原告造成的損失共計75906元。
以上事實有保險單、駕駛證、行駛證、從業資格證、道路運輸證、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公估報告書、公估費發票及當事人陳述等證據附卷證實。
本院認為,保險合同是投保人與保險人約定保險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原告尹XX與被告某保險公司所簽保險合同是雙方真實意思表示,既不違反法律及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亦沒有侵害國家、集體和他人的合法權益,因此該合同依法成立,屬于有效合同,原、被告雙方均應依合同約定全面履行權利義務。本案保險事故發生在原告尹XX與被告某保險公司所簽保險合同的保險期間內,對原告車輛的合理損失,被告應在保險范圍內予以理賠,因此,被告某保險公司應當依照合同約定和法律規定,承擔向原告尹XX支付冀B×××××號車機動車損失保險金的義務。
被告以公估報告系單方委托、車輛定損金額過高、沒有提供該車的修理車發票為由,對原告的冀B×××××號機動車車損要求重新鑒定,因為被告沒有提供充分證據,而原告提供的公估報告是有資質的評估單位作出的,具有客觀真實性,對于原告提供的冀B×××××號自卸貨車的公估報告,本院予以采信。同時因保險法規定,保險人、被保險人為查明和確定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和保險標的的損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費用,由保險人承擔。公估費屬于為確定事故車輛損失所產生的必要的、合理的實際支出,依據法律規定,保險公司應在保險范圍內承擔,施救費是為救援事故車輛進行維修、評估損失、處理事故必要的費用,訴訟費也應由當事人依法負擔,對被告關于公估費、訴訟費系間接損失,不屬于保險的賠償項目的辯解不予采信。被告關于應該扣除無責限額100元的辯解,因本次事故為兩車相撞,原告的冀B×××××號機動車作為全責方,其財產損失應該扣除交強險中應由無責方即本案事故對方或其交強險承保的保險公司賠償的財產損失100元,對于該辯解本院予以采信。
綜上,本院認定原告的冀B×××××號機動車在這次事故中的財產損失包括車損70783元、公估費2123元、施救費3000元在內共計75906元,被告應向原告賠付的保險金為75906元100元=75806元,在該車的機動車損失保險的賠償限額內,應由被告向原告支付該保險賠償金。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零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第一百零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條、第二十三條、第六十四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由被告某保險公司給付原告尹XX保險金75806元,此款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868元,由原告尹XX負擔18元,由被告某保險公司負擔850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韓進義
二一五年六月三十日
書記員 張海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