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XX與某保險公司財產損失保險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08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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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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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灤民初字第3208號 財產損失保險合同糾紛 一審 民事 灤縣人民法院 2015-10-13
原告:吳XX。
委托代理人:張XX。特別代理。
被告:某保險公司。
負責人:李賀奇XX: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于XX,某保險公司職工。特別代理。
委托代理人:馬XX,某保險公司職工。特別代理。
原告吳XX與被告某保險公司財產損失保險合同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韓進義獨任審判,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吳XX的委托代理人張XX、被告某保險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于XX、馬XX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吳XX訴稱,2015年3月3日5時00分許,吳XX駕駛冀B×××××重型貨車,沿205國道由東向西行駛至205國道灤縣周莊道口東路段時車輛發生側翻的交通事故。經灤縣交通警察大隊認定,吳XX承擔本次事故的全部責任。本次事故給我原告造成的損失為81077元,其中包括車輛損失72890元,公估費2187元,施救費6000元。我原告所有的冀B×××××號車在被告處投保了機動車損失險(限額為234000元),不計免賠率,該車輛的保險期限均為2014年5月1日零時起至2015年4月30日二十四時止。綜上所述,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損失發生在保險期間,被告應在保險責任范圍內依法理賠,故特此起訴,請求依法判令被告給付我原告保險理賠款81077元,由被告承擔本案訴訟費用。
被告某保險公司辯稱,對事故認可,但對損失各項不認可,公估報告是原告單方委托,程序不合法,剝奪了我司在公估中的各項權利,我司申請重新鑒定。
經審理查明:原告吳XX為其所有的冀B×××××號車在某保險公司處投保了不計免賠率的機動車損失保險(保險金額/賠償限額234000元),保險期間自2014年5月1日起至2015年4月30日止。
2015年3月30日5時0分,原告吳XX駕駛其所有的冀B×××××號車重型自卸貨車,沿205國道由東向西行駛至205國道灤縣周莊道口東路段時車輛發生側翻的交通事故。經灤縣公安交通警察大隊認定,吳XX承擔本次事故的全部責任。原告的冀B×××××號車經泛華保險公估有限責任公司河北分公司公估,車損為72890元,公估費2187元。施救費根據車輛受損狀況、施救里程及施救作業情況酌定為2000元,本次事故給原告造成的損失共計77077元。
以上事實有保險單、駕駛證、行駛證、從業資格證、道路運輸證、事故認定書、公估報告書、公估費發票及當事人陳述等證據附卷證實。
本院認為,保險合同是投保人與保險人約定保險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原告吳XX與被告某保險公司所簽保險合同是雙方真實意思表示,既不違反法律及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亦沒有侵害國家、集體和他人的合法權益,因此該合同依法成立,屬于有效合同,原、被告雙方均應依合同約定全面履行權利義務。本案保險事故發生在原告吳XX與被告某保險公司所簽保險合同的保險期間內,對原告車輛的合理損失,被告應在保險范圍內予以理賠,因此,被告某保險公司應當依照合同約定和法律規定,承擔向原告吳XX支付冀B×××××號自卸貨車機動車損失保險金的義務。
被告以公估報告是原告單方委托,程序不合法,剝奪了被告在公估中的各項權利,申請重新鑒定的辯解,因為被告沒有提供充分證據證實公估報告確定的損失過高的充分證據,而原告提供的有資質的評估單位作出的公估報告,更具有客觀真實性,對于原告提供的冀B×××××號自卸貨車的公估報告,本院予以采信。
綜上,本院認定原告的冀B×××××號機動車在這次事故中的損失包括車損72890元、公估費2187元、施救費2000元共計77077元,在該車的機動車損失保險的賠償限額內,應由被告向原告支付該保險賠償金。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零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第一百零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條、第二十三條、第五十七條、第六十四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由被告某保險公司給付原告吳XX保險金77077元,此款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付清。
二、駁回原告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914元,由原告負擔48元,由某保險公司負擔866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韓進義
二一五年十月十三日
書記員 張海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