顧XX與甲保險公司財產損失保險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08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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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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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灤民初字第3632號 財產損失保險合同糾紛 一審 民事 灤縣人民法院 2015-10-28
原告:顧XX。
委托代理人:張XX。特別代理。
被告:甲保險公司。
負責人:楊衛利XX:經理。
委托代理人:馮X,甲保險公司職工。一般代理。
原告顧XX與被告甲保險公司財產損失保險合同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韓進義獨任審判,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顧XX的委托代理人張XX、被告甲保險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馮X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顧XX訴稱,2014年6月14日,閆玉亮駕駛原告所有的冀B×××××號車沿鄉間路由南向北行駛,行至灤縣馬莊子村西處時,向西左轉彎駛入逆向,與對向張艷偉駕駛冀B×××××號車相撞,造成兩車受損的事故。該事故經灤縣交警大隊事故認定,閆玉亮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張艷偉無責任。本次事故給原告造成的損失有車損37096元、公估費1113元、施救費1500元,合計39709元。原告為其所有的冀B×××××號車在被告處投保了不計免賠商業保險,保險期限自2014年5月30日起至2015年5月29日止。本次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限內,故被告應足額賠償賠償原告。就賠償問題,原告多次找到被告協商未果,為保護原告的合法權益,故起訴至法院,請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賠償原告損失39709元,并由被告承擔本案的訴訟費用。
被告甲保險公司辯稱,原告訴請車輛冀B×××××損失過高,證據材料與事實不符,而且未通知具有利害關系的我司共同定損,屬于單方定損,且在事故發生后不讓我司看車并定損,違反了營業用汽車損失保險條款第24條,同時也違反了《最高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屬于程序違法,現為查明冀B×××××的實際損失,我司申請由權威機構對此損失重新鑒定。公估費是原告自行委托公估機構定損造成的損失,屬于其自行擴大的損失,訴訟費系原告自行擴大的損失,不屬于保險責任。
經審理查明:原告顧XX為其所有的冀B×××××號車在被告甲保險公司處投保了不計免賠率的家庭自用汽車損失保險(保險金額/責任限額236800元),保險期限自2014年5月30日起至2015年5月29日止。
2014年6月14日23時30分,閆玉亮駕駛原告所有的冀B×××××號車沿鄉間路行駛,行至灤縣馬莊子村西處時,由南向西左轉彎駛入逆向,與對向行駛的張艷偉駕駛的冀B×××××號車相撞,造成兩車受損的交通事故。該事故經灤縣公安交通警察大隊認定,閆玉亮承擔此事故的全部責任,張艷偉無事故責任。本次事故給原告造成的損失有車損37096元,公估費1113元,施救費根據車輛受損狀況、施救里程及施救作業情況酌定為600元,合計38809元。
以上事實有保險單、駕駛證、行駛證、事故認定書、公估報告書、公估費發票及當事人陳述等證據附卷證實。
本院認為,保險合同是投保人與保險人約定保險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原告顧XX與被告甲保險公司所簽保險合同是雙方真實意思表示,既不違反法律及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亦沒有侵害國家、集體和他人的合法權益,因此該合同依法成立,屬于有效合同,原、被告雙方均應依合同約定全面履行權利義務。本案保險事故發生在原告顧XX與被告甲保險公司所簽保險合同的保險期間內,對原告車輛的合理損失,被告應在保險范圍內予以理賠,因此,被告甲保險公司應當依照合同約定和法律規定,承擔向原告顧XX支付冀B×××××號車損失保險金的義務。
原告的冀B×××××號車的財產損失,因為本案的交通事故對方不承擔本次事故責任,根據交強險財產損失無責賠付的規定,原告的冀B×××××號車財產損失中的100元應當由無責方或者承保無責方交強險的保險公司賠付。被告甲保險公司以訴請車輛冀B×××××號車的損失過高,被告沒有看車并定損,程序違法為由,要求對冀B×××××的車損申請重新鑒定,因為被告沒有提供充分證據證實公估報告確定的車損過高的充分證據,而原告提供的有資質的評估單位作出的公估報告,更具有客觀真實性,對于原告提供的冀B×××××號車的公估報告,本院予以采信。同時因保險法規定,保險人、被保險人為查明和確定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和保險標的的損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費用,由保險人承擔。公估費屬于為確定事故車輛損失所產生的必要的、合理的實際支出,依據法律規定,保險公司應在保險范圍內承擔,訴訟費也應由當事人依法負擔。因此對于被告關于公估費、訴訟費是自行擴大的損失的辯解,本院不予支持。
綜上,本院認定原告的冀B×××××號機動車在這次事故中的損失包括車損37096元、公估費1113元、施救費600元,扣除交強險無責賠付100元外,剩余的共計38709元,在該車的家庭自用汽車損失保險的賠償限額內,應由被告向原告支付該保險賠償金。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零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第一百零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條、第二十三條、第五十七條、第六十四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由被告甲保險公司給付原告顧XX保險金38709元,此款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付清。
二、駁回原告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396元,由原告顧XX負擔12元,由被告甲保險公司負擔384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韓進義
二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
書記員 張海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