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XX與某保險公司保險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08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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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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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唐民二終字第2119號 保險糾紛 二審 民事 唐山市中級人民法院 2015-09-07
上訴人(原審被告):,住所地唐山市路北區。
代表人:郝愛國,系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閆X,該公司職工。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張XX,農民。
委托代理人:馬XX,河北馬XX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某保險公司因保險合同糾紛一案,不服河北省玉田縣人民法院(2015)玉民初字第1508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上訴人某保險公司委托代理人閆X、被上訴人張XX委托代理人馬XX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原審經審理查明,2013年7月8日張XX作為被保險人在某保險公司處投保了交強險、保險金額為200000元的商業第三者責任險和保險金額為147500元的機動車損失保險,且均不計免賠率,保險期間自2013年7月26日零時起至2014年7月25日二十四時止。2013年12月3日9時許張XX之夫譚紅軍駕駛冀B×××××號小型普通客車沿繁榮路將車頭北尾南停放在停車位,開車門時遇陳志東駕駛京Q×××××號小型轎車由南向北行駛,兩車發生交通事故,致車輛損壞。此事故經玉田縣公安交通警察大隊認定,譚紅軍負事故的全部責任,陳志東無責任。經交警隊主持調解,雙方達成協議約定譚紅軍賠償陳志東車輛損失憑據核銷,譚紅軍損失自負。事故發生后,張XX為陳志東駕駛車輛支付了車輛維修費85858元。張XX車輛因此事故損壞開支修理費3500元。
原審法院認為,當事人雙方簽訂的機動車保險合同,法律關系明確且不違反法律規定,為有效合同。在保險期限內,張XX之夫譚紅軍駕駛冀B×××××號車輛停放停車位后開門時與陳志東駕駛車輛發生交通事故,屬于保險事故。此次事故經交警部門認定,譚紅軍負事故全部責任。冀B×××××號車輛在某保險公司處投保了交強險、機動車損失保險及商業第三者責任險,上述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間。張XX因此事故造成車輛損失3500元及為陳志東駕駛車輛支付的維修費85858元,應由某保險公司在交強險及商業第三者責任險限額內賠償張XX為陳志東支付的車輛損失85858元,在機動車損失保險責任限額內賠償原告車輛損失3500元。某保險公司主張京Q×××××號車輛修理費過高,但未提供相應證據,對其主張本院不予采信。某保險公司主張在事故發生時,譚紅軍駕駛證的狀態為“注銷可恢復”狀態,屬于無證駕駛,不承擔保險責任,但某保險公司未提供證據證明就上述免責條款的概念、內容、法律后果等已向投保人作出明確說明或提示,故對其主張本院不予采信。遂判決:某保險公司在交強險及商業第三者責任險限額內賠償張XX保險金85858元,在機動車損失保險限額內賠償張XX保險金3500元,以上合計89358元,于判決生效之日起三日內付清。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2034元,由某保險公司負擔。此款已由張XX預交,某保險公司履行義務時一并給付原告2034元。
判后,某保險公司不服,提出上訴,其上訴理由為,被上訴人所有車輛駕駛員持注銷可恢復狀態駕駛證上路屬于不具備駕駛資格情形,按約定上訴人免賠;無證駕駛上訴人不負擔提示義務;請求改判。張XX辯稱堅持一審意見,一審認定損失事實均有證據證實,一審認定正確,不存在無證駕駛情況,同意原審判決。
本院二審查明事實與一審判決認定事實相一致。
本院認為,本案公安交警部門出具的事故認定書依法應予采納。本案保險合同有效。被上訴人張XX主張的損失應依法得到賠償。本案肇事車輛駕駛員駕駛證記載于2014年11月20日恢復駕駛資格,并不存在無證駕駛情形,駕駛證的管理權屬于公安部門,上訴人無權認定駕駛證的效力;本案交警事故認定書未認定存在無證駕駛情況,事故原因系開關車門妨礙其他車輛通行;格式條款保險合同免除、減輕保險人責任的,保險人應履行提示義務;故上訴人的上訴主張理據不足,本院不予采納,原審判決并無不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2034元,由上訴人某保險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 判 長 趙陽利
審 判 員 郭建英
代理審判員 楊曉娣
二一五年九月七日
書 記 員 馬 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