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XX與某保險公司責任保險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08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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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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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魏民初字第01173號 責任保險合同糾紛 一審 民事 魏縣人民法院 2015-08-19
原告王XX。
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魏縣。
負責人李瑞杰,該公司經理。
委托代理人劉沙,該公司法律顧問。
原告王XX與被告某保險公司責任保險合同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郭建強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王XX及被告委托代理人劉沙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訴稱,2015年4月13日20日35分,我聘用的司機王志民,駕駛我的掛重型半掛牽引車DB5394/冀D×××××,沿京港澳高速由北向南行駛時,與邢臺市巨鹿縣觀寨鎮的張國強駕駛的粵A×××××/粵A×××××掛重型半掛牽引車發生剮擦后,在上述地點又與前方在超車道上行使的河南省商水縣城關鎮的于昊駕駛的豫P×××××小型轎車尾端發生碰撞,造成乘坐在于昊車內乘車人河南省周口市川匯區的于露,河南省商水縣城關城鎮于國華,河南省商水縣城關鎮新區的何莎莎受傷。案件發生后,王志民向警方報了警,后河南省信陽高速公路公安交通警察支隊作出信公交認字《2015》第2009號《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認定:王志民在此次交通事故中依照法律規定,承擔事故全償過錯,承擔全部責任,經調解王志民一次性賠償給付于露檢查費、醫療費1237元,何莎莎檢查費、醫療費777元,給付于國華檢查費、醫療費,護理費、誤工補貼19096元,賠付豫P×××××號車損費、施救費、車上物品損失費49539元,賠付于昊車輛方共計70649元,賠付粵A×××××/粵A×××××掛車車損費18500元,總計賠付89149元。我與被告簽訂有保險合同,事故發生時間在保險期內,賠付數額有案可查,國家公安交通機關處理有據,現被告拒絕賠償,為保護我的合法權益,特提起訴訟,請求依法判令被告賠付我89149元并承擔訴訟費及其他費用。
為保護其主張,原告提出以下證據:
1、原告身份證。用于證明原告的身份;
2、被保險車輛行車證;
3、交強險和商業險保險單;
4、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
5、信陽交警隊交通事故損害賠償調解書一份;
6、傷者于國華診斷書、住院病歷、住院治療收費票據、于國華收入證明、護理人員井坤收入證明、住院費清單一份;
7、傷者于露身份證復印件及檢查費票據;
8、傷者何莎莎身份證復印件及檢查費票據;
9、事故受害方收到賠償費21110元收據,證明原告已賠付豫P×××××車輛方受傷人員費用;
10、事故對方車輛行車證、駕駛證;
11、事故現場照片;
12、對方車輛粵A×××××/粵A×××××損失估價鑒定結論書及維修費發票,證明原告賠償對方車輛損失18500元;
13、對方車輛豫P×××××損失估價鑒定結論書及維修費發票、施救費發票,證明原告賠償對方車輛損失48339元、施救費1200元。
被告未提交答辯狀,庭審中辯稱,一、本次交通事故發生的事實沒有爭議,造成三者于露、何莎莎、于國華的人傷損失,應當由我公司以及粵A×××××所投保的交強險的公司在交強險限額內共同承擔責任超出交強險部分應按照責任方按照比例承擔。二、對于粵A×××××、粵A×××××掛的車輛財產損失,應當由我公司及豫P×××××車輛所投保的交強險公司在交強險限額內共同承擔責任,超出部分,應當按照責任比例承擔。三、對于豫P×××××車輛車輛財產損失,應當由我公司及粵A×××××所投保的交強險的公司在交強險限額內共同承擔責任,超出交強險部分應按照責任方責任比例承擔。四、根據保險合同的約定,保險公司不承擔訴訟費、鑒定費等其他間接損失。五、依法核實認定受害者合法損失。對于國華醫療費票據真實性無異議,對診斷證明有異議,受害者屬于外傷,診斷載明休息三個月,明顯與實際不符,懇請法院依法按照病歷記載內容計算其合法的人傷損失。對車輛粵A×××××/粵A×××××和豫P×××××損失估價鑒定結論書及維修費發票有異議,該鑒定未附有相關人員的資質證明,并且沒有提供維修清單,施救費數額過高,請求法院酌情認定。
經審理查明,2015年4月13日20日35分,原告雇傭的司機王志民駕駛原告所有的掛重型半掛牽引車DB5394/冀D×××××,沿京港澳高速由北向南行駛時,與邢臺市巨鹿縣觀寨鎮的張國強駕駛的粵A×××××/粵A×××××掛重型半掛牽引車發生剮擦后,在上述地點又與前方在超車道上行使的河南省商水縣城關鎮的于昊駕駛的豫P×××××小型轎車尾端發生碰撞,造成上述三車受損及乘坐在于昊車內乘車人于露、于國華、何莎莎受傷的交通事故。后河南省信陽高速公路公安交通警察支隊作出信公交認字《2015》第2009號《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認定:王志民在此次交通事故中依照法律規定,承擔事故全部過錯,承擔全部責任。2015年4月13日,經公安交通管理部門主持調解,雙方達成賠償調解協議,原告一次性賠償于露檢查費、醫療費1237元,何莎莎檢查費、醫療費777元,于國華檢查費、醫療費、護理費、誤工補貼19096元,賠付豫P×××××號車損費、施救費、車上物品損失費49539元,原告共計賠償于昊車輛方70649元,賠償粵A×××××/粵A×××××掛車車損費18500元,總計賠付89149元。原告作為投保人與被告簽訂有交強險、商業三者險、不計免賠險等保險合同,事故發生時間在保險期內。后原告向被告理賠未果,引起訴訟。
本院認為,原被告雙方簽訂的保險合同合法有效,對合同雙方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應當按照合同的約定享有權利、履行義務。本案車輛在保險期間發生保險事故,被告應當按合同約定支付保險金。原告作為被保險人,在支付第三者賠償款后,享有保險金請求權。關于該次事故中第三者的損失,于露、何莎莎檢查費、醫療費,被告無異議,本院予以認可;于國華檢查費、醫療費、護理費等損失合理有據,予以認可,對于誤工費,病歷顯示,于國華胸部軟組織損傷、左下肢皮擦傷,賠償調解書按其出院后誤工三個月計算,明顯過高,本院酌情確定誤工時間為45日,誤工費為4650元,于國華的合理損失應為12690元;豫P×××××小型轎車和粵A×××××/粵A×××××掛車車損由公安交通部門依程序委托第三方鑒定,本院對其效力已認可。綜上,原告在該次事故中對第三者的合理賠償數額應為82743元。對以上款項,受損方收款收據、車輛維修發票及賠償調解書證實原告已向受害者支付賠償金,故被告應當向原告賠償保險金。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四條、第二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某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五日內賠償原告王XX82743元;
二、駁回原告王XX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2028元減半收取,由原告負擔71元,由被告負擔943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本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及副本,上訴于河北省邯鄲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郭建強
二一五年八月十九日
書記員 崔振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