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XX、杜XX與某保險公司保險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08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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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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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霸民初字第292號 保險糾紛 一審 民事 霸州市人民法院 2015-02-07
原告王XX,住河北省霸州市。
原告杜XX,住河北省霸州市。
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廊坊市廣陽區。
代表人祝向前,該公司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張宇,河北碩彥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王XX、杜XX與被告為保險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25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審判員劉環獨任審判,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王XX、杜XX、被告某保險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張宇到庭參加訴訟。在審理過程中,原告王XX自愿撤回起訴,本院依法照準。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訴稱,2014年3月28日,原告在被告處投保了交強險,保險期間自2014年3月28日至2015年3月28日。2014年10月21日17時,原告允許的駕駛員劉萬成駕駛冀R×××××號小客車在霸州市東環路與王艷軍碰撞,王艷軍經搶救無效死亡,劉萬成棄車逃逸,構成死亡交通事故。此事故經霸州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隊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劉萬成負此事故的全部責任,王艷軍無責任。經霸州市公安局交警大隊調解,原告王XX代劉萬成賠償王艷軍各項損失共計360000元。原告向被告理賠時遭拒,訴請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在交強險限額內賠償原告各項損失共計122000元;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
原告舉證如下:1、二原告身份證各1份;2、行駛證1份;3、霸州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隊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1份;4、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單(正本)1份;5、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調解書、賠償憑證各1份;6、居民死亡醫學證明書1份;7、尸檢報告1份;8、戶口卡4張、家庭成員證明1份、戶籍證明1份;9、情況說明1份;10、土葬證明1份。
被告某保險公司辯稱,本案肇事司機系無證駕駛,根據法律規定,該事故造成的損失不屬于被告交強險的保險責任,同時因受害人已經取得了賠償,交強險保護的受害人的利益已經得到了保障,其他任何人均無權再向被告主張權利。原告將車輛交給沒有駕駛資格的人駕駛,車輛發生交通事故,原告存在嚴重過錯,原告對交通事故受害人賠償后,不享有對被告的追償權。應依法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被告某保險公司未舉證。
被告某保險公司對原告所舉證據1、2、3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無異議,對其他證據真實性、合法性認可,對關聯性不認可。
經審理查明,2014年3月28日,原告王XX與被告某保險公司簽訂了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單(正本)。原告王XX以自己為被保險人為原告杜XX所有的冀R×××××號昌河微型客車在被告處投保了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單,保險期間自2014年3月28日0時起至2015年3月28日0時止。
2014年10月21日17時50分,劉萬成無證駕駛冀R×××××號微型普通客車沿霸州市東環路由西向東行駛,行駛至霸州市披甲營村路口時,與同在該路由西向東行駛向左轉彎的王艷軍騎駛的電動自行車相撞,造成雙方車輛不同程度損壞,王艷軍(1968年4月14日出生)死亡,事故發生后,劉萬成棄車逃逸,構成逃逸交通事故。霸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劉萬成負此事故的全部責任,王艷軍無責任。
2014年10月30日,在霸州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隊主持下,原告杜XX與受害人王艷軍之夫謝新輝達成調解協議,協議約定:1、劉萬成車損自行負擔。2、劉萬成賠償王艷軍車損修理費、受傷搶救費、喪葬費、死亡賠償金、被扶養人生活費、停尸費、運尸費、處理事故誤工費、交通費等各項損失共計360000元整(叁拾陸萬元整)。該事故民事賠償就此結案,今后雙方互不追究任何責任。原告杜XX、受害人王艷軍之夫謝新輝均簽字、捺印。該賠償款已履行完畢。
原告杜XX系冀R×××××號微型普通客車車主,原告杜XX以原告王XX的名義投保了交強險,原告王XX自愿放棄保險利益請求權。
上述事實,有原告提供的交強險保單、事故認定書、賠償協議等證據證實,另有當事人陳述在卷佐證。
本院認為,原告王XX與被告某保險公司簽訂的保險合同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禁止性規定,應認定有效,當事人應當履行。原告杜XX以原告王XX的名義在被告處投保了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原告杜XX系肇事車輛冀R×××××號微型普通客車車主,享有保險利益,是本案適格的原告。原告主張的保險賠償金未超出交強險合同的責任限額,被告應履行給付保險金的義務。原告主張由被告在交強險責任限額內賠償喪葬費、死亡賠償金、精神撫慰金等共計122000元,因原告未提供醫療費、財產損失的相關證據,故其主張由被告給付10000元醫療費、財產損失2000元的主張本院不予支持。被告應在交強險喪葬費、死亡賠償金限額內給付原告保險理賠金110000元?!稒C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被保險機動車發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車人員、被保險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依法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內予以賠償。道路交通事故的損失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保險公司不予賠償”。第二十二條第一款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險公司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墊付搶救費用,并有權向致害人追償:(一)、駕駛人未取得駕駛資格或者醉酒的……”。第二款規定:“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的,發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的財產損失,保險公司不承擔賠償責任”。第二十八條規定:“被保險機動車發生道路交通事故的,由被保險人向保險公司申請賠償保險金”。被告辯稱因駕駛員無證駕駛,不屬于保險責任,原告無訴權,應駁回原告訴訟請求的意見理據不足,本院不予采信。原告王XX自愿撤回起訴,本院依法照準。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四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五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六條、第二十二條、《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一款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某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一次性給付原告保險理賠金110000元。
二、駁回原告的其他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1370元,由被告某保險公司承擔1250元,原告杜XX承擔120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供副本,交納上訴費1370元,上訴于河北省廊坊市中級人民法院。如在上訴期滿后7日內未繳納上訴案件受理費的,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
審判員 劉 環
二一五年二月七日
書記員 王景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