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保險公司、門峽市華運汽車運輸有限公司保險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09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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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wǎ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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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2民終1799號 保險糾紛 二審 民事 三門峽市中級人民法院 2017-09-29
上訴人(原審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三門峽市。
負責人韓建麗,該公司總經(jīng)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王鷹翔,河南長浩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權限為特別授權。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三門峽市華運汽車運輸有限公司,住所地三門峽市開發(fā)區(qū)。
法定代表人韓潤香,該公司總經(jīng)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周鵬舉,河南康研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權限為特別授權。
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三門峽市華運汽車運輸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華運公司)保險合同糾紛一案,不服河南省三門峽市湖濱區(qū)人民法院(2017)豫1202民初3326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7年9月12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開庭進行了審理。上訴人某保險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王鷹翔、被上訴人華運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周鵬舉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某保險公司上訴請求:依法改判某保險公司減少賠償華運公司車輛損失49250元、裝卸搬運服務費3980元、路面賠償款8693元,合計61923元;由華運公司承擔訴訟費。事實和理由:一、某保險公司在一審中提出對維修費244925元進行重新鑒定,但一審法院不予準許。二、路面賠償款8693屬于交通部門對被上訴人的罰款,不屬于路面損失,按合同約定應當免賠。
華運公司辯稱,一審判決事實認定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駁回上訴人某保險公司的上訴請求,維持一審判決。一審中某保險公司沒有按照法律規(guī)定提出足以反駁華運公司鑒定的意見,因此一審不允許重新鑒定是正確的。裝卸搬運服務費屬于施救費的范圍,路面賠償款是交通事故造成的直接損失,某保險公司作為保險公司應當予以賠償。本案屬于保險合同糾紛,由于某保險公司怠于向華運公司的保險理賠,造成華運公司訴訟至法院,某保險公司應當承擔本案的訴訟費用。
華運公司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某保險公司賠償其各項損失275481.99元;并承擔本案訴訟費。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2017年3月17日00時35分許,李四軍駕駛豫M×××××號(豫M×××××號掛)號車由重慶往四川方向行駛,當行至渝蓉高速公路下行方向74KM+400KM處時,與趙峰濤駕駛的鄂F×××××號車發(fā)生碰撞,造成兩車受損,豫M×××××號駕駛人李四軍、乘車人李卿受傷的交通事故。2017年3月17日,重慶市交通行政執(zhí)法總隊高速公路第五支隊四大隊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當事人李四軍負全部責任,趙峰濤無責任。豫M×××××號車花去修理配件費180000元,吊裝費1300元,裝卸搬運服務費(備注為車輛施救費)3980元;豫M×××××號掛車生維修費66000元。豫M×××××號車及豫M×××××號掛車發(fā)生維修費共計246000元。上述兩車發(fā)生施救費共5280元。2017年5月8日,經(jīng)三門峽市正平價格評估事務所有限公司評估豫M×××××號車損失229250元,豫M×××××號掛車損失15675元,兩車總損失價值244925元。華運公司支出評估費5000元。因交通事故造成渝蓉高速公路下行方向74KM+400KM處污染路面損失面積達到133.75平方米。2017年3月29日,重慶市交通行政執(zhí)法總隊高速公路第五支隊四大隊作出行政處理決定書,責令華運公司一次性賠償路產(chǎn)損失8693.75元。2017年3月30日,華運公司交納了8693.75元公路路產(chǎn)賠償費。事故發(fā)生后,李四軍、李卿被送往重慶市大足區(qū)人民醫(yī)院住院治療。李四軍住院時間:自2017年3月17日至2017年3月20日,共計4天;共花去住院醫(yī)療費4605.11元和門診醫(yī)療費115.5元。2017年3月20日,重慶市××區(qū)人民出具的證明診斷書中說明“李四軍,診斷全身多處軟組織傷、肺挫傷;建議休息2周,不適隨診”。李卿住院時間:自2017年3月17日至2017年3月22日,共計6天;共花去住院醫(yī)療費4639.73元和門診醫(yī)療費95.5元。2017年3月21日,重慶市××區(qū)人民出具的證明診斷書中說明“李卿,診斷額部頭皮挫裂傷,全身軟組織挫傷,肺挫傷;建議住院治療”。華運公司提供李四軍、李卿于2017年5月30日出具的收條各一份,其中李卿收條載明“今收到賠償款4735元”;李四軍收條載明“今收到賠償款4720元”。
肇事車豫M×××××號車車架號為LGXXXDY36G3020882,發(fā)動機號為G2028084。該車在某保險公司投保有交強險、機動車損失保險(30萬元)、三責險(100萬元)、車上人員責任保險(司機10萬元/座*1座、乘客10萬元/座*1座)、不計免賠等。豫M×××××號掛車架號為LAXXX4329GEXXX089。該車在某保險公司投保有機動車損失保險(8萬元)、三責險(5萬元)、不計免賠等。以上保險期間均自2016年12月5日至2017年12月4日止。
一審法院認為,華運公司、某保險公司之間形成的保險合同合法有效,雙方應該依合同履行自己的義務。李四軍駕駛豫M×××××號及豫M×××××號掛車與相對行駛的趙峰濤駕駛的鄂F×××××號車相撞,該事故共導致三車不同程度受損,李四軍、李卿受傷住院、渝蓉高速公路下行方向74KM+400KM處路產(chǎn)受損,經(jīng)重慶市交通行政執(zhí)法總隊高速公路第五支隊四大隊認定,李四軍負事故全部責任,符合實際情況,可作為本案的定案依據(jù)。豫M×××××號車輛在某保險公司處投有機動車損失保險、三責險、車上人員責任保險(司機、乘客)、不計免賠,豫M×××××掛車投保有車損險、三責險、不計免賠,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期間內(nèi),華運公司所實際發(fā)生的損失,均未超出保險限額,故某保險公司應當在保險限額內(nèi)承擔賠付責任。其中,豫M×××××號車及豫M×××××號掛車實際發(fā)生修理費246000元,華運公司主張按經(jīng)鑒定評估的維修費244925元賠償,予以支持。施救費5280元屬于車損險賠償范圍,予以支持。華運公司賠付李四軍、李卿損失9455元有醫(yī)療費票據(jù)及二人收條為據(jù),予以支持,但是華運公司主張二人誤工費、伙食補助費及營養(yǎng)費由于其并未實際賠付,故該部分主張,不予支持。華運公司支出的公路地損費8693.75元應該由某保險公司予以賠付。評估費是確定車輛損失而必須支出的費用,應由車損險種賠付。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第一百零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三條、第六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一、某保險公司賠付三門峽市華運汽車運輸有限公司修車費244925元,施救費5280元,路面賠償款8693.75元,支付給李四軍的醫(yī)療費4720元,支付給李卿的醫(yī)療費4735元,評估費5000元,合計273353.75元;限于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nèi)履行完畢。二、駁回三門峽市華運汽車運輸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5430元,減半收取2715元,由某保險公司負擔。
本院二審期間,雙方當事人均未提交新證據(jù)。本院對一審法院查明的事實,依法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上訴人某保險公司稱一審對三門峽市正平價格評估事務所有限公司出具的估價鑒定結論申請重新鑒定,但一審案卷中并未有其請求重新鑒定的書面申請,故不能證明其申請重新鑒定,因此上訴人主張申請重新鑒定,但一審法院不予準許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一審依據(jù)三門峽市正平價格評估事務所有限公司出具的估價鑒定結論認定本案車輛維修費244925元,并無不當,某保險公司上訴主張少賠償車輛維修費49250元理由不足。裝卸搬運服務費3980元屬于車輛施救費,根據(jù)保險合同約定一審認定屬于車損險賠償范圍,并無不妥。本案事故造成污染路面面積達到133.75平方米,重慶市交通行政執(zhí)法總隊高速公路第五支隊四大隊作出行政處理決定書,華運公司已實際交納路面賠償款8693.75元,屬于交通事故造成的財產(chǎn)損失,根據(jù)保險合同某保險公司應予賠付,某保險公司上訴主張路面賠償款8693元屬于罰款應免賠的上訴理由,本院不予支持。
綜上所述,某保險公司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應予駁回;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1348元,由上訴人某保險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 判 長 王保奇
審 判 員 李 劍
代理審判員 楊 超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九日
書 記 員 王 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