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陽市利通汽車服務有限責任公司與某保險公司保險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09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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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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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606民初5551號 保險糾紛 一審 民事 襄陽市樊城區人民法院 2017-12-04
原告:襄陽市利通汽車服務有限責任公司。住所:襄陽市樊城區前進路71號華凱第一城1幢1單元30層1號。
委托訴訟代理人:劉XX,襄陽市樊城區中原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襄陽市樊城區長征路129號。
代表人:李超,該支公司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杜X、李X,均系湖北杜博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襄陽市利通汽車服務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利通公司)訴被告保險糾紛一案,本院2017年10月10日立案受理后,由審判員張良元獨任審判,于2017年10月31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利通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劉XX,被告某保險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李X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利通公司訴稱,2015年1月8日,利通公司在某保險公司為鄂F×××××號小型轎車投保了道路客運承運人責任保險。2015年1月11日,王民濤在營運期間駕駛被保險車輛載張咪、梁家琦與呂世沖駕駛的車輛發生追尾。此次交通事故致二乘坐人受傷,原告已先予賠付了二乘車人受傷導致的損失。原告按保險合同約定要求被告支付相關理賠款遭拒,故訴之于法院,請求判令:被告某保險公司按道路客運承運人責任保險合同約定支付原告先予賠付乘車人交通事故受傷造成的損失34088.84元。
被告某保險公司辯稱,被保險人應提供駕駛證、從業資格證、道路運輸證。本公司應在扣除無責車交強險無責責任限額12000元后,按保險約定賠償。本公司不承擔鑒定費、傷殘賠償金、精神撫慰金、訴訟費,醫療費應扣除20%非醫保用藥。
經審理查明,2015年1月11日13時40分許,王明濤駕駛鄂F×××××號小型轎車(車載梁家琦、張咪)沿207國道由南向北行駛至襄陽市××××路段,撞到前面同向呂世沖駕駛的鄂F×××××號輕型自卸貨車,造成梁家琦、張咪受傷,車輛損壞。2015年1月22日,襄陽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高新大隊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王明濤負本次事故的全部責任,呂世沖、梁家琦、張咪均無責任。梁家琦、張咪受傷后均被送往解放軍第四七七醫院治療,梁家琦住院18天,治療共花費醫療費8000.63元;張咪住院18天,治療共花費醫療費6596.21元。梁家琦、張咪的醫療費已由利通公司支付。張咪經鑒定其后期治療費約需人民幣8000元,梁家琦經鑒定其后期治療費約需人民幣6000元。梁家琦、張咪分別向襄陽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王險峰、王明濤、利通公司賠償其各項損失。經法院主持調解,梁家琦、張咪分別與王險峰、王明濤、利通公司達成調解協議,由王險峰、王明濤、利通公司賠償梁家琦8246元(不包括已支付的醫療費8000.63元),賠償張咪11246元(不包括已支付的醫療費6596.21元)。利通公司已按調解協議履行了上述賠償義務。以上利通公司支付梁家琦、張咪各項賠償款共計34088.84元。
另查明,鄂F×××××號小型轎車所有人為王險峰,該車掛靠利通公司對外運營。2015年1月7日,利通公司作為投保人在某保險公司為該車投保了道路客運承運人責任保險,保險期間自2015年1月8日始至2016年1月7日止,每人責任限額為10萬元。
上述事實,有雙方當事人陳述及原告利通公司提交的交通事故認定書、保險單、駕駛證、從業資格證、身份證、行駛證、戶口簿、醫療費票據、病案材料、司法鑒定書、調解書、法院卷宗檔案以及被告利通公司提交的保險條款等證據在卷證實。
本院認為,利通公司在某保險公司為鄂F×××××號小型轎車投保了道路客運承運人責任保險,某保險公司應當按照保險合同的約定予以理賠。利通公司共支付梁家琦、張咪各項賠償款34088.84元,其賠償的項目、數額均符合法律規定,且有醫療費票據、病案材料、司法鑒定書等相關證據予以證明,本院予以確認。綜上,利通公司支付梁家琦、張咪各項賠償款34088.84元應由某保險公司依照道路客運承運人責任保險予以賠付。某保險公司辯稱應在扣除無責車交強險無責責任限額12000元后,再按保險約定賠償,與法律規定相悖,也與保險合同約定不符,本院不予采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某保險公司賠付原告襄陽市利通汽車服務有限責任公司已墊付的賠償款34088.84元。
上列應付款項,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逾期支付,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定辦理。
案件受理費652元,由被告某保險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湖北省襄陽市中級人民法院。(上訴人應在提交上訴狀時,根據不服本判決的上訴請求數額及《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第13條第一款的規定,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款匯至湖北省襄陽市中級人民法院,開戶行:中國農業銀行襄陽萬山支行,開戶名:湖北省襄陽市中級人民法院,賬號:17×××56。上訴人也可以將上訴案件受理費直接交襄陽市中級人民法院。上訴人在上訴期屆滿后七日內仍未預交訴訟費用的,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
審判員 張良元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四日
書記員 蔡玉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