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豐縣楷盛汽車運輸有限公司與某保險公司保險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09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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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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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贛0924民初859號 保險糾紛 一審 民事 宜豐縣人民法院 2017-12-27
原告:宜豐縣楷盛汽車運輸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宜豐縣。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360924556020XXXX。
法定代表人:鄒XX,該公司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徐XX,江西建成律師事務所律師,特別授權。
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江門市蓬江區,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440703893932XXXX。
法定代表人:梁XX,該公司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童XX,江西瑞州律師事務所律師,一般代理。
原告宜豐縣楷盛汽車運輸有限公司(下稱楷盛公司)與被告保險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3日立案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9月22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楷盛公司的特別授權代理人徐XX、被告某保險公司的一般代理人童XX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楷盛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一、要求被告支付保險賠償金149426元(油類路面款15600元、贛CXXXXX牽引車修理費129326元、鑒定費1800元、吊車費1500元、拖車費1200元);二、訴訟費由被告負擔。事實和理由:2017年6月9日4時30分許,原告的司機梁志中駕駛贛CXXXXX、贛CXXXXX車行駛至韶婁高速122KM+600M處時,追尾碰撞由劉永利駕駛的冀GXXXXX、冀GXXXXX車,造成贛CXXXXX牽引車受損的道路交通事故。以婁底支隊漣源大隊認定,梁志中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事故發生后,原告賠償并支出各類費用149426元。因與被告未能達成賠償意見,故提起訴訟。
被告某保險公司辯稱,必須參加訴訟的贛CXXXXX車車主及承保的保險公司未列入本案,該掛車對施救及三者損失應分攤;本案的理賠應結合保險條款進行確認,特別是免責和投保人、被擔風險人義務;對高安市銀淶二手車鑒定評估有限公司事故車鑒定評估報告提出異議,要求重新鑒定;油類物污染路面15600元不屬第三者責任險理賠范疇,不負責賠償;吊車、拖車費過高,只能計算1980元;訴訟費、鑒定費保險公司不承擔。保險公司的調解方案為理賠105000元,不承擔訴訟費。
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證據交換和質證。根據庭審記錄及原告提供的機動車登記證書、駕駛證、行駛證、保險單、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高速公路賠(補)償核算表、繳款書、現場圖片、鑒定評估報告、鑒定意見書、鑒定費發票、修理費、吊車費、拖車費發票,被告提供的商業保險條款等有效證據,認定事實如下:2017年6月9日4時30分許,梁志中駕駛贛CXXXXX/贛CXXXXX號重型倉柵式半掛車,沿長韶婁高速東往西方向行駛至122KM+600M處行車道內,追尾碰撞由劉永利駕駛的冀GXXXXX/冀GXXXXX號重型倉柵式半掛車,造成兩車及贛CXXXXX/贛CXXXXX號重型倉柵式半掛車上貨物受損的道路交通事故。經湖南省高速公路交通警察局婁底支隊漣源大隊認定,梁志中負事故全部責任,劉永利不負事故責任。事故發生后,梁志中賠償油類物質污染瀝青路面款15600元,支付吊車費1500元、拖車費1200元。2017年7月26日,經高安市銀淶二手車鑒定評估有限公司鑒定評估:贛CXXXXX重型半掛牽引車損失129326元,原告支出該修理費。因與被告就理賠未達成一致意見,原告遂向本院提起訴訟。
贛CXXXXX重型半掛牽引車為原告楷盛公司所有,該車在被告某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和商業第三者責任險100萬元。事故發生在保險有效期,駕駛證、行駛證合法有效。
開庭審理后,被告某保險公司對贛CXXXXX車在交通事故中損壞實際維修情況提出重新鑒定申請,本院于2017年11月16日委托江西求實司法鑒定中心進行鑒定,該鑒定中心于2017年12月8日作出贛求司[2017]資鑒字第1127號鑒定意見書:車輛損失為人民幣94780元。原、被告對該鑒定書均無異議。重新鑒定費4000元由被告財險江門支公司預交。
本院認為,原告楷盛公司為贛CXXXXX重型半掛牽引車在被告某保險公司處購買了保險,雙方的保險合同成立。被告主張贛CXXXXX車車主及承保的保險公司未列入本案,但原告訴請的僅是贛CXXXXX牽引車的車損,對其主張不予采信;主張油類物污染路面15600元不屬第三者責任險理賠范疇、不負責賠償,根據被告提供的機動車綜合商業保險條款第二十五條:“下列原因導致的人身傷亡、財產損失和費用,保險人不負責賠償:(一)地震及其次生災害、戰爭、軍事沖突、恐怖活動、暴亂、污染(含放射性污染)、核反應、核輻射;…”屬于免賠范圍,本院對該主張予以支持。
關于原告的損失,認定如下:贛CXXXXX車車輛損失94780元、吊車費1500元、拖車費1200元、是實際造成的損失和必要開支,予以確認;高安銀淶二手車鑒定評估有限公司鑒定費1800元(原告預交)和重新鑒定費4000元(被告預交),是原、被告為確定車輛損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合理的費用,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四條的規定,由保險人即被告承擔;原告的損失共計99280元。
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二條、第十條、第五十五條、第六十四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二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某保險公司在本判決生效后五日內,賠付給原告宜豐縣楷盛汽車運輸有限責任公司理賠款99280元。
如果未按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訴訟費3289元,由被告某保險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江西省宜春市中級人民法院(在遞交上訴狀之日起七日內,按上訴標的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款匯至江西省宜春市中級人民法院。開戶行:中國農業銀行宜春經濟開發區支行,戶名:江西省宜春市中級人民法院,賬號:14XXX07。如逾期不交納,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
若到期不履行,權利人可在二年內向法院申請執行。
審 判 長 范建蘭
審 判 員 陳益平
人民陪審員 胡三元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書 記 員 易 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