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沂志翔汽車運輸有限公司與某保險公司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09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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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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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魯1392民初514號 財產保險合同糾紛 一審 民事 臨沂經濟技術開發區人民法院 2017-04-27
原告:臨沂志翔汽車運輸有限公司,住所地臨沂市蘭山區。
法定代表人:劉XX,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楊X,臨沂蘭山南坊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臨沂經濟技術開發區。
負責人:鄧XX,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徐XX,女,漢族,系公司員工。
原告臨沂志翔汽車運輸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志翔運輸公司)與被告某保險公司(以下簡稱:陽光財險臨沂中心支公司)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于同年3月30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志翔運輸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楊X、被告陽光財險臨沂中心支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徐XX均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志翔運輸公司訴稱,2016年11月7日19時10分許,王波駕駛原告名下的魯QXXXXX/魯QXXX8掛車,沿杭州市繞城公路上南向北行駛至事發地點時,上述車輛右側及前部與第二行車道沈敬全駕駛的蘇CXXXXX/蘇CXXX9掛車左側及前部相撞,與侯榮明駕駛的浙AXXXXX重貨車左側相撞,同時又與第一車道內周省昌駕駛的蘇EXXXXX別克車右側相撞,該事故造成原告車輛右側及前部輪胎、沈敬全車輛左側及前部、侯榮明車輛左側、周省昌車輛右側及前部右側輪胎、輪轂損壞的交通事故。該事故經認定,原告車輛承擔全部責任。原告車輛在被告處投保商業險,因原告理賠與被告協商不成,遂訴諸法院,請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賠償原告各項損失共計40000元,并承擔訴訟費用。
在審理過程中,原告志翔運輸公司將訴訟請求變更為請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賠償原告各項損失共計39700元,并承擔訴訟費用。
被告陽光財險臨沂中心支公司辯稱,原告駕駛員王波在增駕A2實習期內發生的交通事故,根據保險條款相關規定,保險公司不予賠償。
經審理查明,原告志翔運輸公司系車輛魯QXXXXX/魯QXXX8掛車的實際車主。2016年3月8日,原告志翔運輸公司就該車輛在被告處投保機動車商業險,保險期間自2016年3月12日零時起至2017年3月11日二十四時止。原告志翔運輸公司投保機動車商業險的險種及保險金額為:機動車損失險保險金額為主車159544元/掛車70560元、第三者責任險保險金額為主車1000000元/掛車1000000元、車上貨物責任險金額為掛車100000元、機動車車上人員責任險(司機)金額為300000元、機動車車上人員責任險(乘客)金額為600000元、自燃損失險金額為主車159544元/掛車70560元,以上保險均投保不計免賠特約險。以上保險的保費已及時足額繳納。原、被告雙方簽訂的機動車損失保險條款第八條第(二)項第5項約定,實習期內駕駛公共汽車、營運客車或者執行任務的警車、載有危險物品的機動車或牽引掛車的機動車,不論任何原因造成被保險機動車的任何損失和費用,保險人均不負責賠償;機動車第三者責任保險條款第二十四條第(二)項第5項約定,實習期內駕駛公共汽車、營運客車或者執行任務的警車、載有危險物品的機動車或牽引掛車的機動車,不論任何原因造成的人身傷亡、財產損失和費用,保險人均不負責賠償。
2016年11月7日19時10分許,原告駕駛員王波駕駛保險車輛,沿杭州市繞城公路上南向北行駛至事發地點時,保險車輛右側及前部與第二行車道沈敬全駕駛的蘇CXXXXX/蘇CXXX9掛車左側及前部相撞,與侯榮明駕駛的浙AXXXXX重貨車左側相撞,同時又與第一車道內周省昌駕駛的蘇EXXXXX別克車右側相撞,該事故造成保險右側及前部輪胎、沈敬全車輛左側及前部、侯榮明車輛左側、周省昌車輛右側及前部右側輪胎、輪轂損壞的交通事故。經交警部門認定,王波駕車操作不當,負事故全部責任。原告志翔運輸公司因此次事故支付施救費2400元、拖車費1300元、維修費36000元。
另查明,保險車輛駕駛員王波的駕駛證副頁記載“增駕A2,實習期至2017年3月22日。期間記6分以上未滿12分的,實習期延長一年。實習期結束后30日內參加考試。”。
以上事實,主要根據雙方當事人的陳述、舉證和庭審查證所證實,并已記錄在卷。
本院認為,被告陽光財險臨沂中心支公司與原告志翔運輸公司簽訂的保險合同符合有關法律規定,系雙方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為有效合同,雙方應按約定履行合同義務。根據雙方簽訂的保險合同約定,機動車駕駛人在實習期內駕駛牽引車上路行駛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保險車輛及三者損失,保險公司不承擔賠償責任,被告已向原告履行了提示和說明義務,該條款對雙方均具有約束力。且駕駛員在實習期內不準駕駛牽引掛車上路行駛是法律、法規的禁止性規定,原告駕駛員王波在A2實習增加期內駕駛保險車輛操作不當,造成保險車輛及三者損失,保險公司不應承擔賠償責任,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保險理賠金的訴求,證據不足,理由不當,本院不予支持。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二十三條、第二十五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原告臨沂志翔汽車運輸有限公司的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800元,由原告臨沂志翔汽車運輸有限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本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山東省臨沂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蔣欣辰
人民陪審員 伊永峰
人民陪審員 朱愛紅
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七日
書 記 員 許 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