席XX與被告柴XX、襄汾縣晉翔汽車銷售有限公司、某保險公司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09月27日
- 00:00
-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 作者:
(2017)陜0824民初2619號 保險糾紛 一審 民事 靖邊縣人民法院 2017-09-25
原告:席XX,男,漢族,居民,住陜西省銅川市。
委托代理人:黨XX,女,陜西輔衡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柴XX,男,漢族,居民,住山西省襄汾縣。
被告:被告襄汾縣晉翔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襄汾縣。
負責人:趙XX。
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臨汾市。
負責人劉學敏,系公司經理。
委托代理人范紅兵,男,山西師達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席XX與被告柴XX、襄汾縣晉翔汽車銷售有限公司、某保險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17年9月25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席XX及委托代理人黨XX、被告某保險公司委托代理人范宏兵均到庭參加了訴訟,被告柴XX、襄汾縣晉翔汽車銷售有限公司負責人趙XX、某保險公司負責人劉學敏經傳票合法傳喚拒不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席XX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依法判令被告某保險公司在交強險及商業險限額內賠償原告席XX車輛損失費22175.3元、車輛損失評估費用960元、車輛施救費1155元、污染路面費用522元,共計24812.3元,不足部分由被告柴XX、襄汾縣晉翔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在責任限額內(30%)承擔。2、本案的訴訟費用由三被告承擔。事實與理由:2017年4月17日04時15分許,席磊原告所有的駕駛陜AXXX35號十通牌重型倉柵式貨車由北向南行駛至包茂高速上行線時,與柴XX駕駛的晉LXXX18號重型半掛牽引車、晉LXXX9掛重型倉柵式半掛車發生碰撞,造成席磊當場死亡、兩車及路面受損的事實。經榆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高速公路四大隊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席磊承擔此次事故的主要責任,柴XX承擔此次事故的次要責任。
被告柴XX、襄汾縣晉翔汽車銷售有限公司負責人未到庭答辯、質證。
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臨汾市分公司承認本次事故發生的事實及責任劃分,并認為被告車輛在被告保險公司投保有交強險及商業險,對原告合理合法的損失被告保險公司同意賠償,對原告主張的評估費、施救費不予賠償。
本案雙方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證據交換和質證。對當事人無異議的證據,本院予以確認并在卷佐證。對有爭議的證據和事實,本院認定如下:對原告卜席XX所舉陜西省交通建設集團公司延靖分公司出具的污染路面的收款票據因其符合證據的形式要件,故予以采信。
根據當事人陳述和經審查確認的證據,本院認定事實如下:
2017年4月17日04時15分許,席磊原告所有的駕駛陜AXXX35號十通牌重型倉柵式貨車由北向南行駛至包茂高速上行線時,與柴XX駕駛的晉LXXX18號重型半掛牽引車、晉LXXX9掛重型倉柵式半掛車發生碰撞,造成席磊當場死亡、兩車及路面受損的事實。經榆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高速公路四大隊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席磊承擔此次事故的主要責任,柴XX承擔此次事故的次要責任。席磊駕駛的陜AXXX35號十通牌重型倉柵式貨車車主為原告席XX,經鑒定,榆林市高新區鎮北價格評估有限公司2017年6月22日作出的榆鎮北價評案字[2017]-0285號價格認定結論書,鑒定結論為:陜AXXX35號十通牌重型倉柵式貨車損失金額為69215元。原告支出3200元的車輛損失評估費;因車輛受損后,原告支出3850元的施救費;因污染路面,原告支出1740元的污染路面費
另查明:
被告柴XX駕駛的晉LXXX18號重型半掛牽引車、晉LXXX9掛重型倉柵式半掛車登記車主為被告襄汾縣晉翔汽車銷售有限公司,該車在被告某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及商業三者險各1份,商業三者險限額為100萬元,不計免賠。
本院認為,被告柴XX駕駛的晉LXXX18號重型半掛牽引車、晉LXXX9掛重型倉柵式半掛車與席XX所有的陜AXXX35號十通牌重型倉柵式貨車發生碰撞,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認定,被告柴XX負此次事故的次要責任。據此,原告席XX的具體損失為:車輛損失69215元,評估費3200元、施救費3850、污染路面費1740。故原告席XX的總損失為78005x30‰=23401.5元。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六條、第十五條第一款第六項《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五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由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臨汾市分公司在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賠償原告席車輛損失費、評估費、施救費污染路面費合計23401.5元。限本判決生效三日內自動履行;
如果未按照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925元,由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臨汾市分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陜西省榆林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詹向軍
代理審判員 史衛明
人民陪審員 吳懷德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五日
書 記 員 林春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