萬XX與某保險公司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09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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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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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黔0103民初6197號 財產保險合同糾紛 一審 民事 貴陽市云巖區人民法院 2016-12-28
原告萬XX,男,漢族,住貴州省銅仁市,
委托代理人杜思恩、張鴻,貴州致正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貴陽市云巖區。
負責人:雷XX,職務: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胡建軍、楊奎星,該公司員工。
委托代理人張江雨,貴州貴龍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萬XX訴被告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并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萬XX委托代理人杜思恩、張鴻,被告某保險公司委托代理人張江雨、楊奎星、胡建軍均到庭參加了訴訟,現本案已審理終結。
原告萬XX訴稱,原告與第三人劉海烈系經營特種車業務的個體經營戶,合伙購買有一臺長江牌中型非載貨專項作業車(即特種車),車牌號為貴A×××××(下稱“涉案車輛”),該車原登記在第三人劉海烈名下。2015年8月15日,第三人劉海烈就涉案車輛在被告處投保了限額為234000元的機動車損失責任保險,保險期限自2015年8月15日起至2016年8月14日。2016年4月25日,原告與第三人劉海烈因經營業務發生變更,雙方商定涉案車輛歸原告所有,為此,第三人劉海烈將涉案車輛登記過戶到原告名下。2016年8月6日17時00分左右,原告駕駛涉案車輛在貴陽市××鄉發生側翻的交通事故,事故造成涉案車輛受損嚴重。事故發生后,原告向交警報案處理并向被告進行了保險理賠報案,但被告并未及時進行定損。由于被告未定損,原告不能對車輛進行施救處理,為此,原告多次要求被告對涉案車輛進行定損,經多次要求,被告工作人員在2016年9月14日告知原告,因涉案車輛受損嚴重,被告已推定全損,但由于保險投保人是第三人劉海烈,賠款只能賠付給第三人,且根據被告新的理賠規定計算,保險金只有59202元,被告工作人員為此提供了一份《貴A×××××號事故車推定全損定損協議》給原告,要求原告找第三人劉海烈簽字辦理理賠。原告認可被告推定全損的定損結果,但不同意定損金額59202元,也不同意將賠款支付給第三人,為此,原、被告發生爭議,被告至今未賠付保險金給原告。綜上所述,涉案車輛雖原登記在第三人劉海烈名下,并由第三人在被告處投保,但原告與第三人劉海烈已協商辦理產權并更登記,原告對涉案車輛享有所有權即保險利益。第三人劉海烈將涉案車輛過戶給原告后,原告依法繼承了被保險人的權利和義務,為此,本案事故發生后,原告有權取得保險賠款。由于涉案車輛投保的機動車損失保險金額為234000元,且被告已推定涉案車輛全損,為此,被告應按照保險限額及234000元對原告進行賠償。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及法律權威,現原告訴至法院,請求:一、判決被告賠償原告機動車損失保險金234000.00元;二、本案訴訟費由被告承擔。
被告某保險公司辯稱,原告方訴請的保險金額沒有事實與法律的依據,保險合同第一條明確載明“本保險合同為不定值保險合同”及保險合同第二十條的規定“出險時的實際價值指出險時的新購購置價減去折價金額的價格”,以上條款明確了保險金額并不是每次出險的賠償金額。其次,所有的財產保險均具有補償性,被保險車輛已使用7年,應按出險時實際價值計算賠償,保險合同中有明確記載;且根據《保險法》第三十九條第二款之規定,保險是一種經濟補償制度,它只能提供實際損失的補償,不能獲得額外利益。故本案應按出險時實際價值計算賠償,只有通過折舊按實際價值計算賠償,才是公平合理的。最后,原告方也認可該車已經達到全損,根據合同理賠的約定出險時車輛的實際價值為新車購置價減去折舊金額后的價值,因原告方車輛已經使用了83個月,根據合同約定按照每月千分之九的折舊率計算,故出險時的車輛實際價值為59202元,故本案當中保險公司只能賠付59202元。
經審理查明,貴A×××××號中型專業作業車原所有人為案外人劉海烈,2015年8月3日,案外人劉海烈為貴A×××××號中型專業作業車在被告某保險公司購買了機動車損失險,保險金額為234000元。原告萬XX向案外人劉海烈購買了貴A×××××號中型專業作業車,于2016年4月25日辦理了產權轉移登記,取得了該車的所有權,并于同日取得機動車行駛證,該證記載該車強制報廢日期為2039年8月13日。
2016年8月6日,原告萬XX駕駛貴A×××××號中型專業作業車在修××金橋村段翻車,造成車受損、青苗受損的交通事故。經交警部門認定,原告萬XX負此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責任。
庭審中,被告某保險公司申請對貴A×××××號中型專業作業車的現市場價值進行評估鑒定,我院依法委托貴州國正二手車鑒定評估有限公司對貴A×××××號中型專業作業車現市場價值進行評估鑒定。2016年12月13日貴州國正二手車鑒定評估有限公司出具鑒定評估機構評報字(2016)第112101號二手車鑒定評估報告書,經鑒定貴A×××××號中型專業作業車2016年8月6日現值為61440元。被告太平洋公司為此花費鑒定費7000元。
庭審中,原告萬XX提交案外人劉海烈2009年8月10日購買貴A×××××號中型專業作業車時的購車發票一份,擬證明該車購買時價值為256000元;提交貴A×××××號中型專業作業車機動車行駛至一份,擬證明該車強制報廢時間為2039年8月13日;提交《貴A×××××號事故車推定全損定損協議》一份,擬證明原、被告均認可貴A×××××號中型專業作業車已達到全損,但雙方對賠償金額不能達成一致意見。被告某保險公司對此質證表示,對證據真實性無異議,堅持應按貴A×××××號中型專業作業車現有價值進行賠付。
庭審中,被告某保險公司提交《中國太平洋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神行車保機動車綜合險(2009版)》機動車損失保險條款一份,擬證明保險合同為不定值保險合同,及事故發生后車輛按照每月千分之九的折舊率計算,故出險時的車輛實際價值為59202元,故本案當中保險公司只能賠付59202元。原告萬XX對此質證表示,不能確定被告提供的該保險條款就是本案保險合同所適用的版本,被告還應該提交證據證明與本案保險合同一致的保險條款;對其中的免賠事項被告未對原告進行解釋和告知,保險條款中免賠或免責的內容對原告不發生法律效力,同時保險合同約定的車損保險限額為234000元,因此被告的保險條款不能被采納。
庭審中,原、被告均認可貴A×××××號中型專業作業車已達到全損。
上述事實,有原、被告的陳述、機動車所有權證、機動車行駛證、交通事故認定書、神行車系列產品保險單、鑒定評估報告書、鑒定費發票等在卷佐證,并經庭審質證,足以確認。
本院認為,原告萬XX從案外人劉海烈處購買了貴A×××××號中型專業作業車,并辦理了產權轉移登記取得了該車機動車行駛證,原告萬XX是貴A×××××號中型專業作業車的合法所有權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四十八條:“保險事故發生時,被保險人對保險標的不具有保險利益的,不得向保險人請求賠償保險金。”之規定,本案中原告萬XX雖不是機動車保險合同的投保人,但其是保險車輛的實際所有權人,其對被保車輛在發生保險事故后具有保險利益,其應為被保險人。同時貴A×××××號中型專業作業車所投保的神行車保系列產品保險中的機動車損失保險并未違反相關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險規定,保險合同合法有效。故原告萬XX是本案適格的主體,其對貴A×××××號中型專業作業車具有保險利益。
交通事故發生后,經交警部門認定原告萬XX負此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責任,同時原、被告均認可貴A×××××號中型專業作業車在交通事故中的損失已達到全損,但原、被告雙方對應賠償金額存在爭議。本院認為,雖貴州國正二手車鑒定評估有限公司作出的鑒定評估報告書認定貴A×××××號中型專業作業車2016年8月6日的現有市場價值為61440元,但其計算標準依據是該車使用年限為10年,根據貴A×××××號中型專業作業車取得的機動車行駛證中記載該車強制報廢時間為2039年,貴A×××××號中型專業作業車使用年限應為30年,故本院認為該評估鑒定結果不具有客觀性,本院對該份鑒定報告結果不予采納。貴A×××××號中型專業作業車所投保的機動車損失險的保險金額是234000元,是投保時合同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也未等同或超出該車的購買價值。被告太平洋公司陳述保險合同條款中規定保險合同為不定值保險合同及實際賠付金額,但未提交證據證明已向投保人作出了符合法律規定的提示及明確說明義務,故本院對被告某保險公司的陳述不予支持。依據貴A×××××號中型專業作業車所投保的機動車損失險,及該車的使用年限,故本院對原告請求被告賠償原告機動車損失保險金234000元的訴請予以支持。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第一款“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某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一次性賠付原告萬XX機動車損失保險金人民幣234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4810元,減半收取2405元、鑒定費7000元,由被告某保險公司負擔(案件受理費原告萬XX已預繳,被告某保險公司在履行上述義務時一并給付原告;鑒定費被告中國太平洋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貴陽中心支公司已交)。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貴州省貴陽市中級人民法院。
逾期不上訴,則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原告可在二年內向本院申請強制執行。
代理審判員 盈芳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書 記 員 劉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