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XX與某保險公司財產損失保險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09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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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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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12民初6233號 財產損失保險合同糾紛 一審 民事 天津市津南區人民法院 2016-10-28
原告:范XX,女,漢族,住河北省黃驊市。
委托訴訟代理人:劉XX,天津簡陽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滄州市運河區。
負責人:歸XX,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韓X,男,該公司職員。
原告范XX與被告某保險公司財產損失保險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8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范XX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劉XX及被告某保險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韓X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范XX向本庭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被告在機動車財產險限額內賠償原告車損80000元,評估費4000元,原告車施救費2000元,共計86000元;2.訴訟費由被告承擔。事實和理由:原告在被告處為冀J×××××號東風牌半掛牽引車投保了商業險,并如約交付了全部保險費。保險期間自2015年10月1日0時至2016年9月30日24時止。2016年9月10日,原告雇傭李洪良將該車停放在事故地點,被其他車輛碰撞后,肇事車輛逃離現場,造成該車損壞的交通事故,肇事車輛至今未找到,發生事故后原告及時報險,原告車輛尚在承保期限內。原告就其損失到被告處理賠遭拒,原告呈訴法院,提出如上訴請。
某保險公司辯稱,本事故未找到第三方,根據保險合同絕對免賠率為30%,被告在核實承保車輛行車證、駕駛證合法有效后在合理合法范圍內承擔原告車輛損失和施救費,但對于評估費和訴訟費等間接性損失不予賠償。
本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涉案車輛冀J×××××號東風牌客車為原告范XX所有,案外人李洪良系原告雇傭的司機。原告在被告處為該車投保了商業險,該車掛靠于滄州市南大港管理區昌林物資運銷有限公司,原告投保險種包括機動車損失險(保險限額為216000元)等險種,不計免賠覆蓋上述險種。保險期間自2015年11月20日0時至2016年11月19日24時止。原告按約交納保險費用。2016年9月10日,原告雇傭李洪良將該車停放在事故地點,被其他車輛碰撞后,肇事車輛逃離現場,造成該車損壞的交通事故,肇事車輛至今未找到,發生事故后原告及時報險,原告車輛尚在承保期限內。對于上述雙方當事人沒有爭議的事實,本院予以確認。雙方爭議問題:一、車輛定損數額問題。原告出具了天津俊紳信德機動車鑒定評估有限公司評估報告一份,證明事故車輛定損數額(已扣減殘值)為80000元,并提交了評估費發票及維修費發票相佐,被告對上述證據不予認可,認為評估報告系原告單方委托,違反評估程序,且定損數額過高,但未提交了相關證據證明其意見并要求重新評估。原告提交的評估報告雖為單方委托,但系有資質的第三方對事故車輛損失情況進行的評估,且有維修費發票及評估費發票佐證,可以證明涉案車輛受損的實際價值,本院對上述證據的真實性予以確認。因此,涉案車輛實際損失為80000元,該數額已扣減殘值,評估費4000元,本院予以確認,對于施救費被告但從照片認定車輛無需產生施救費,無事實依據及法律依據,況且該項費用是為防止或減少保險標的損失所支付的必要、合理費用,屬于保險賠償范圍。二、對于原告損失是否計算絕對免賠率的問題。原告投保車損險及不計免賠率附加險,雖然保險條款中約定由無法找到致害方適用絕對免賠率30%,但被告未提供證據證明其對該免責條款盡到了提示說明義務,不能對原告發送法律效力,故對被告該項抗辯意見,本院不予采納。
本院認為,原、被告之間訂立的保險合同,系雙方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且該合同不違反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應為有效。此次事故系原告車輛停放時被逃逸的肇事車輛碰撞造成的車輛損失,因真正致害方尚在逃逸中,應由商業險中車輛損失險對原告投保車輛損壞的項目進行賠償,因30%絕對免賠條款被告對原告未盡到提示說明義務,該條款對原告不發生法律約束力,故被告應對原告合理損失進行賠償。原告在此次交通事故中的損失數額車輛損失80000元,該數額已扣減殘值,評估費4000元,施救費2000元,上述計算為80000+2000+4000=86000元,應由商業險對上述數額進賠付,原告上述主張并無不妥。
綜上,對于原告要求被告賠償其各項損失86000元的訴訟請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四條、第二十三條、第五十七條、第六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二條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某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三日內在商業險范圍內給付原告范XX保險賠償金86000元。
如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限履行給付金錢的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按照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基準利率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975元,由被告某保險公司承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天津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
代理審判員 田洪峰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
書 記 員 朱金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