鎮(zhèn)江盛友化工物資有限公司與某保險公司財產(chǎn)損失保險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09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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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wǎ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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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蘇1112民初1334號 財產(chǎn)損失保險合同糾紛 一審 民事 鎮(zhèn)江市丹徒區(qū)人民法院 2016-12-19
原告:鎮(zhèn)江盛友化工物資有限公司,住所地鎮(zhèn)江市。
法定代表人:白XX,該公司執(zhí)行董事。
委托訴訟代理人:謝XX,江蘇恒強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楊X,江蘇恒強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鎮(zhèn)江市。
負責人:華X,該支公司經(jīng)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羅X,江蘇海越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鎮(zhèn)江盛友化工物資有限公司與被告某保險公司財產(chǎn)損失保險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于2016年6月23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后本案依法裁定轉(zhuǎn)為普通程序,于2016年10月31日第二次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的委托訴訟代理人楊X、被告的委托訴訟代理人羅X兩次均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原告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被告給付保險理賠款117500元及拖車費600元;2、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事實和理由:2016年3月31日13時許,原告法定代表人白XX駕駛原告所有的蘇LXXXXX小型轎車行駛至上黨鎮(zhèn)時,因操作不當,致使該車往后滑行掉入水塘,造成該車嚴重受損,事發(fā)后,原告將車輛送至鎮(zhèn)江京之星奔馳4S店維修,因維修金額大于實際價值,故推定全損。因該車在被告處投保了保險金額為12萬元的車輛損失險,原告遂向被告申請理賠,被告以該車輛在事發(fā)時系無駕駛?cè)瞬僮鲿r自行滑動為由拒絕理賠。原告為維護自身合法權(quán)益,訴至法院。
被告辯稱:對本案所涉車輛在被告處投保無異議,但該車在由白XX駕駛的過程中,因白XX在車輛發(fā)生事故時不在車上,致使車輛自行滑落到水塘,屬于保險機動車損失保險免責條款中規(guī)定的“無人駕駛情形”,保險公司不負責賠償。故要求駁回原告訴請。
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jù),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質(zhì)證,當事人對提交的證據(jù)真實性均無異議,本院予以確認。根據(jù)雙方無異議的證據(jù),本院查明事實如下:2015年6月3日,原告為其名下的蘇LXXXXX被告處投保了機動車輛保險,包括車輛損失險(保險金額為125000元)、商業(yè)三者責任險(保險金額為500000元)、全車盜搶損失險以及不計免賠附加險等險種,保險期限為2015年6月4日至2016年6月3日止。機動車車輛損失險條款第五條約定:保險期間內(nèi),保險機動車在被保險人或其允許的合法駕駛?cè)耸褂眠^程中,因下列原因造成保險機動車的全部損失或部分損失,保險人依據(jù)保險合同約定負責賠償:1、碰撞、傾覆;2、火災、爆炸;3、外界物體倒塌、空中物體墜落、保險機動車行駛中墜落;4、受保險機動車所載貨物、車上人員意外撞擊;5、雷擊、暴風、暴雨洪水、龍卷風。第八條約定:下列原因?qū)е碌谋kU機動車的損失和費用,保險人不負責賠償:(一)本條款第五條第5款未列名的其它自然災害;(二)戰(zhàn)爭、軍事沖突……(四)保險機動車無駕駛?cè)瞬僮鲿r自行滑動或者被遙控啟動;特種作業(yè)中車體失去重心;(五)保險機動車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他法律法規(guī)中有關(guān)機動車裝載的規(guī)定。上述條款字體均加黑。另,本案
涉投保單第七條“保險人特別提示”欄載明:請認真閱讀本投保單所附的保險條款,并聽取保險人對保險條款內(nèi)容的說明,尤其對加黑突出標注免除保險人責任部分的條款內(nèi)容的明確說明,確認已知悉內(nèi)容…….第八條“投保人聲明及確認”欄載明:本人茲聲明在本投保單上填寫的各項內(nèi)容均屬事實……,本人已經(jīng)收到了條款全文,仔細閱讀了保險條款,尤其是加黑突出標注的,免除保險人責任的條款部分的條款內(nèi)容,對保險人就保險條款內(nèi)容的說明和明確說明完全理解同意并接受。原告在該投保單最后投保人簽章欄蓋章,并書寫“經(jīng)保險人明確說明,本人已完全理解責任免除規(guī)定內(nèi)免除保險人責任的條款。”2016
2016年3月31日13時許,原告法定代表人白XX駕駛蘇LXXXXX小型轎車行駛至上黨鎮(zhèn)XX村XX生物園區(qū)南廣場時,停車熄火后離開車輛。嗣后,該車輛自行向后滑行掉進水塘,造成該車受損。事發(fā)后,原告打電話報警,并將車輛送至鎮(zhèn)江京之星奔馳4S店維修,因維修金額大于實際價值,推定車輛全損。2016年4月15日,原告就其車輛損失向被告申請理賠,被告以保險條款第八條第四款“保險機動車無駕駛?cè)瞬僮鲿r自行滑動或遙控啟動,保險人不負責賠償”的規(guī)定為由,拒賠。原告遂訴至本院。
以上事實有機動車行駛證、駕駛證、車輛保險單及所附保險條款、拒賠通知書、現(xiàn)場勘查筆錄、照片、車輛投保單及當事人的當庭陳述予以證實,本院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原告以蘇LXXXXX小型轎車為保險標的在被告處投保了車輛損失險,原、被告均無異議,雙方成立保險合同關(guān)系,該保險合同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合法有效,雙方應按約履行。原告作為被保險人,在保險事故發(fā)生后,有權(quán)根據(jù)保險合同約定向被告申請賠償保險金。但本案所涉車輛發(fā)生滑行事故時,車輛屬于無人駕駛狀態(tài),根據(jù)保險條款第八條第四項約定,該種情形下,被告不負責賠償。該免責條款已由被告在保險條款中用加黑字體標注,且原告在投保單中載明其已明確知曉了該保險條款中約定的免責條款的內(nèi)容,并蓋章確認。因此可以認定被告對原告履行了提示和明確說明義務,該免責條款對原告具有法律效力。故原告在無人駕駛情形下導致車輛的損失,不屬于被告的賠償范圍。綜上所述,原告的訴訟請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四條、第十七條、《最高人民法院關(guān)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一條、第十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二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原告鎮(zhèn)江盛友化工物資有限公司的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2662元,由原告鎮(zhèn)江盛友化工物資有限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供副本,上訴于江蘇省鎮(zhèn)江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張傳軍
審 判 員 李建華
人民陪審員 沈仲娟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十九日
書 記 員 趙 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