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保險公司與楊X、金XX機動車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09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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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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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遼01民終11561號 保險糾紛 二審 民事 沈陽市中級人民法院 2017-11-17
上訴人(原審被告):某保險公司。
負責人:趙X,該公司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鄔XX,遼寧沈南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楊X,男,漢族。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金XX,男,漢族。
上訴人某保險公司(以下簡稱“某保險公司”)因與被上訴人楊X、金XX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不服沈陽市蘇家屯區人民法院(2017)遼0111民初4013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7年11月2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對本案進行了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某保險公司上訴請求:撤銷一審判決,依法改判;被上訴人承擔本案訴訟費。事實和理由:交強險2000元財產限額我方已全部賠償給楊X,我公司不同意賠償停運損失。
楊X辯稱,無論誰承擔,就要求賠償我的停運損失。
金XX辯稱,同意一審判決,請求維持原判。
客運公司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判令賠償停運損失人民幣1500元(5天,每天300元);訴訟費由對方承擔。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2017年8月10日6時00分許,金XX駕駛遼A2Rxx號小型普通客車行駛至沈陽市蘇家屯區桂花園血栓醫院東門時,將楊X經營的遼AV6xx號出租車追尾,造成楊X車輛受損。此事故經沈陽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蘇家屯大隊認定,金XX負事故全部責任。事故發生后,楊X的車輛送至沈蘇客運有限公司修配廠修理,維修時間從2017年8月10日至2017年8月14日。某保險公司已將交強險2000元財險支付給金XX,金XX已將修車款2000元賠償給楊X。
另查明,金XX系肇事車輛遼A2Rxx號小型普通客車車主,該車輛在某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和商業險30萬含不計免賠,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限內。
一審法院認為,公民的合法財產受法律保護。金XX違規駕駛車輛,根據公安機關認定,金XX負事故全部責任,應賠償楊X全部合理的經濟損失,但遼A2Rxx號小型普通客車在某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及三者險,故對于楊X的損失應先由某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財產損失2000元限額范圍內先行賠付,不足部分在三者險限額范圍內賠付。如果某保險公司自行在交強險限額內向被保險人支付其他財產損失費用而用滿2000元財損限額,則法院應判決某保險公司在交強險限額內繼續承擔停運損失。如果受害者通過肇事方向某保險公司主張在交強險內賠償修車等財產損失,某保險公司在財損限額內已滿額支付2000元后,就不應再行在交強險限額內賠償停運損失。關于楊X主張停運損失1500元,楊X修車5天,每天按220元計算,則停運損失為1100元。應由某保險公司在交強險限額范圍內賠償楊X停運損失1100元。綜上所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侵權法》第六條、第十九條、第四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之規定,判決如下:某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在交強險財產損失限額范圍內賠償楊X停運損失人民幣1100元。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50元,減半收取,由金XX負擔。
二審中,當事人未提交新證據。本院對一審查明的事實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依法從事貨物運輸、旅客運輸等經營活動的車輛,因無法從事相應經營活動所產生的合理損失,當事人請求賠償的,應當予以支持。本案中,楊X的受損車輛屬于從事經營性活動的車輛,該車輛在維修期間產生的損失屬于合理的停運損失。《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規定的“財產損失”,是指因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侵害被侵權人的財產權益所造成的損失,停運損失屬于財產損失的范圍。某保險公司雖自行在交強險限額內向被保險人支付修車費2000元,但肇事車輛在某保險公司亦投保商業三者險,故一審法院認定某保險公司在交強險限額范圍內繼續賠償停運損失,并無不當。
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圍繞當事人的上訴請求進行審理,故對當事人沒有提出請求的部分,不再審理。
綜上所述,上訴人的上訴請求不成立。本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50元,由某保險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 高 悅
審判員 鄒明宇
審判員 劉小丹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十七日
書記員 王星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