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XX訴張XX、某保險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糾紛一案的判決書
- 2020年09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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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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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遼1281民初2310號 保險糾紛 一審 民事 調兵山市人民法院 2017-12-12
原告:劉XX,女。
委托訴訟代理人:李X,系鐵嶺市啟吉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張XX,男。
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鐵嶺市。
負責人:暴XX,系該公司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李XX,系該公司員工。
原告劉XX訴被告張XX、某保險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糾紛一案,本院立案后由審判員李麗獨任審判,于2017年12月4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劉XX及委托代理人李X、被告張XX、委托代理人李XX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劉XX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一、請求判令二被告賠償原告1、治療費:16028.92元;2、住院期間伙食費:4150元;3、住院期間護理費:8927.48元;4、交通費:830元;5、傷殘補助金:85477.6元;6、精神撫慰金:5000元;7、鑒定費:1080元,總計121494元。二、訴訟費由二被告承擔。
事實與理由,2017年5月6日8時10分,被告張XX駕駛遼XXXX號小型轎車,沿調兵山市育才路大街由西向東行駛至晨光小區北門時,與由南向北過道的行人劉XX相撞,致劉XX腰椎、胸椎、尾骨粉碎性骨折、全身多部位損傷的交通事故。此事故經調兵山市公安局交警大隊出具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張XX承擔此事故的全部責任,劉XX無責任。原告在調兵山市人民醫院住院83天,現已出院。另查,被告張XX駕駛的遼XXXX號小型轎車在被告某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在保險期間內。被告張XX違法駕駛車輛致使原告受傷,因此,原告訴至法院,請求依法判決。
被告張XX辯稱請求法院依法判決,被告車輛在某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
被告某保險公司辯稱,肇事車輛遼XXXX號車在被告某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間內,給原告造成的合理損失被告某保險公司同意給付。
原告劉XX為支持自己的主張提供如下證據,被告張XX、某保險公司對原告劉XX的證據進行了質證,本院對原告劉XX提供的證據進行了認證:
1、交通事故認定書,證明事故發生的時間、經過,原告無責任的事實。被告張XX、某保險公司質證無異議。本院認為,該證據具有真實性、合法性,與本案具有關聯性,對該份證據本院予以確認。
2、原告戶口本復印件、身份證復印件,證明原告系城鎮居民,賠償標準按城鎮標準給付。被告張XX、某保險公司質證無異議。本院認為,該證據具有真實性、合法性,與本案具有關聯性,對該份證據本院予以確認。
3、住院收據1份、門診收據4份、住院病志一份、費用清單一份,證明原告受傷經過,原告受傷住院治療83天及花出醫療費16028.92元的事實。被告張XX質證無異議。被告某保險公司質證根據醫療費的賠償,某保險公司按照國家基本醫療保險和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臨床診療指南進行賠償,包括伙食費在內,限額賠付10000元。超出部分不予以賠償。被告張XX在某保險公司只投保了交強險。本院認為,該證據具有真實性、合法性,與本案具有關聯性,對該份證據本院予以確認。
4、鑒定費收據2份、鑒定書一份,證明原告的傷殘等級為9級及支出鑒定費1080元的事實。被告張XX質證無異議。被告某保險公司質證鑒定費屬于間接費用,保險公司不予以理賠。根據固侖司法鑒定所的鑒定書某保險公司認為原告不構成九級傷殘,原告保守治療。椎體壓縮程度不及三分之一,不符合殘標5.9.6.2標準。本院認為,由于被告保險公司對該份鑒定結論有異議,本院給予被告保險公司3個工作日遞交重新鑒定申請書,被告某保險公司未在規定時間內提出重新鑒定申請,故逾期不利后果應由被告某保險公司承擔。被告某保險公司提出了不承擔鑒定費的抗辯,交強險條款約定因交通事故產生的仲裁或者訴訟費用以及其他相關費用交強險不負責賠償,傷殘鑒定的費用非因仲裁或訴訟產生,不屬于交強險條款中的不負責賠償項目,不屬于間接費用,故被告某保險公司的抗辯本院不予采信。故本院對1080元的鑒定費用予以確認。對鑒定意見書鑒定意見結果為傷殘等級9級的證明目的本院予以確認。
5、護理人身份證及戶口本復印件各一份,證明原告住院期間由其女兒護理,護理人無固定工作收入,護理的勞務報酬標準應該按照居民服務業標準每日107.56元計算。被告張XX質證無異議。被告某保險公司質證護理費我公司按照實際護理人員的實際行業標準進行賠付。本院認為護理費應按照上年度居民服務業在崗職工平均工資計算,故對該份證據本院予以確認。
被告張XX、某保險公司未提交證據。
依據上述有效證據及當事人當庭陳述,本院認定事實如下:
2017年5月6日8時10分,被告張XX駕駛遼XXXX號小型轎車,沿調兵山市育才路大街由西向東行駛至晨光小區北門時,與由南向北過道的行人劉XX相撞,致劉XX腰椎、胸椎、尾骨粉碎性骨折、全身多部位損傷的交通事故。此事故經調兵山市公安局交警大隊出具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張XX承擔此事故的全部責任,劉XX無責任。原告在調兵山市人民醫院住院83天。該肇事車輛遼XXXX號轎車在某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事故發生在保險合同有效期內。原告劉XX出院后,經原告申請委托鐵嶺固侖司法鑒定所于2017年11月9日對原告劉XX進行傷殘等級鑒定現已鑒定完畢。鑒定結論為原告劉XX九級傷殘。
本院認為,被告張XX駕駛遼XXXX號轎車在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故被告某保險公司應在交強險醫療費賠償限額、死亡傷殘賠償限額范圍內賠償原告劉XX。不足部分由被告張XX賠償。
本院認為合理的賠償數額及賠償項目為:
1、醫療費16028.92元;
2、護理費8927.84元(上年度居民服務業在崗職工平均工資39261元÷365天*83天*1人)
3、住院伙食補助費4150.00元(參照當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伙食補助標準予以確定每天50.00元,每天50.00元X83天);
4、殘疾賠償金85477.6元(上年度遼寧省城鎮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2876.00元/年X13年X20%);
5、精神損害撫慰金5000.00元(根據原告劉XX的傷情及交通事故的過錯責任給付);
6、鑒定費1080.00元(被告某保險公司提出了不承擔鑒定費的抗辯,交強險條款約定因交通事故產生的仲裁或者訴訟費用以及其他相關費用交強險不負責賠償,傷殘鑒定的費用非因仲裁或訴訟產生,不屬于交強險條款中的不負責賠償項目,故被告某保險公司的抗辯本院不予采信);
8、交通費830.00元(交通費為支付給護理人員的費用,本案為一人護理,住院83天,根據當地的實際交通情況按每天10元確定,10元/天X83天)
以上合計121494.36元。
被告某保險公司在交強險醫療費賠償限額內賠償原告劉XX10000.00元,在交強險死亡傷殘賠償限額內賠償原告劉XX100465.44元,被告張XX賠償原告劉XX11028.92元(醫療費6028.92元+精神損失費5000.00元);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二條、第三條、第四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中國某保險公司自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內在交強險醫療費賠償限額內賠償原告劉XX10000.00元,在交強險死亡傷殘賠償限額內賠償原告劉XX100465.44元。
二、被告張XX賠償原告劉XX11028.92元;
訴訟費914.00元(原告劉XX已預交),由被告張XX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鐵嶺市中級人民法院。如在遞交上訴狀之日起七日內未交納上訴案件受理費,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
審判員 李 麗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二日
書記員 朱夢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