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保險公司與李XX、葉X、亳州市汽車客運集團利辛縣海港客運有限公司及郭XX客運合同糾紛一案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09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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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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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2民終3912號 合同糾紛 二審 民事 阜陽市中級人民法院 2017-12-28
上訴人(原審被告):某保險公司,亳州市
法定代表人:儲XX,該公司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周X,該公司員工。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李XX,男
委托訴訟代理人:梅X,由阜陽市潁泉區法律援助中心推薦。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葉X,男
委托訴訟代理人:劉X,安徽文州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亳州市汽車客運集團利辛縣海港客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孫XX,該公司經理。
原審第三人:郭XX,男
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李XX、葉X、亳州市汽車客運集團利辛縣海港客運有限公司及原審第三人郭XX客運合同糾紛一案,不服安徽省阜陽市潁東區人民法院(2017)皖1203民初1140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7年12月12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某保險公司上訴請求:撤銷一審判決,改判保險公司承擔70772.56元,并由對方當事人承擔本案訴訟費用。事實與理由:本案為客運合同糾紛,應扣除交強險應賠償的24000元;本案誤工期應計算至定殘前一日為94天;本案鑒定費用和訴訟費用不應由保險公司承擔。
李XX辯稱,保險公司主張扣除24000元,沒有法律依據;鑒定意見明確誤工期為150天,一審法院認定事實正確;保險公司沒有就鑒定費的免責條款盡到提示和明確說明義務;訴訟費用依照《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由敗訴方承擔。
葉X辯稱,一審法院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予維持。
亳州市汽車客運集團利辛縣海港客運有限公司、郭XX未作答辯。
李XX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依法判令葉X、亳州汽車客運集團利辛縣海港客運有限責任公司、某保險公司賠償各項損失109284.36元(保險公司在承運人責任險限額內承擔責任),并承擔本案訴訟費用。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2016年5月16日11時許,葉X駕駛皖SXXX72中型普通客車(載帶馬建軒、李XX、江鈴、牛鳳英、袁平)沿阜蚌路由東向西行駛至新建西側路段時,與由北向南行駛的第三人郭XX駕駛的無號牌三輪汽車相撞,致使李XX受傷和車輛受損的交通事故。交警部門認定,葉X負事故的主要責任,郭XX負事故的次要責任,李XX無責任。李XX受傷后,先后在阜陽市第四人民醫院、阜陽市人民醫院住院治療24天。安徽天衡司法鑒定所鑒定意見為:1、李XX因交通事故致右脛骨平臺損傷裂折伴韌帶損傷愈合后遺留右膝關節活動障礙,致其右下肢喪失功能達10%以上,構成X(十)級傷殘;2李XX損傷休息期限150天,護理期限為90天,營養期限為60天;3、李XX因交通事故致右腕關節外傷,右膝關節外傷,右踝關節外傷,右脛骨平臺損傷裂折伴韌帶損傷,右膝積液,后續需定期復查,康復理療等,根據三甲醫院收費標準,建議給予后續醫療費用3000元。皖SXXX72客車實際車主系葉X,該車掛靠在亳州汽車客運集團利辛縣海港客運有限責任公司并登記在該公司名下,在某保險公司投保了道路客運承運人責任險,保險限額是每次事故每座人身賠償600000元,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限內。李XX系非農業家庭戶。
一審法院認為,李XX購票乘坐客車,葉X及亳州汽車客運集團利辛縣海港客運有限責任公司作為承運人,負有將李XX安全運輸到約定地點的義務。在運輸過程中造成李XX受傷,葉X是實際車主和實際承運人,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亳州汽車客運集團利辛縣海港客運有限責任公司是登記車主,亦是車輛的掛靠單位,依照法律規定應當承擔連帶責任。因皖SXXX72客車在某保險公司投保了道路客運承運人責任險,故其應在保險限額內按照合同的約定承擔賠償責任。第三人郭XX不是本案客運合同的當事人,故其不對李XX承擔賠償責任。關于某保險公司不承擔鑒定費、訴訟費的觀點,因其提供的道路客運承運人責任險免除條款告知書雖經亳州汽車客運集團利辛縣海港客運有限責任公司簽章,但該條款系格式條款,保險人未對免除責任的條款以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文字、字體、符號或者其他明顯標識作出提示,視為未能向投保人盡了提示和明確說明義務,故對其該觀點,不予采納。關于某保險公司扣除15%非醫保用藥部分的觀點,因對不屬于賠償范圍的費用未提供證據證明,故對其該觀點,不予采納。關于某保險公司的后續治療費待實際發生后處理的問題,因該部分費用系必然發生,故應在本案中一并處理。關于李XX要求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5000元的訴訟請求,因其選擇客運合同糾紛,故對5000元精神撫慰金,不予支持。關于某保險公司是否在扣除第三人應承擔的責任比例后進行賠償問題,保險公司按照保險合同約定承擔賠償責任后,享有對第三人郭XX代位請求賠償的權利。李XX各項損失為:醫療費13605.36元、傷殘賠償金58312元(29156元×20年×10%)、誤工費11070元、護理費10278元、住院伙食補助費720元(30元/天×24天)、營養費1800元(30元/天×60天)、后續治療費3000元、鑒定費2000元、交通費酌定120元,共計100905.36元,由某保險公司在道路客運承運人責任保險限額內賠償李XX。亳州汽車客運集團利辛縣海港客運有限責任公司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參加訴訟,視為放棄舉證質證的權利。判決:一、某保險公司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一次性賠償李XX各項損失共計100905.36元;二、駁回李XX的其他訴訟請求。如未按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金錢給付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定,加倍支付延遲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2486元,減半收取1243元,由某保險公司負擔。
二審期間當事人未提交新證據。
一審法院查明的事實屬實,本院予以認定。
本院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條第一款規定:“因第三者對保險標的的損害而造成保險事故的,保險人自向被保險人賠償保險金之日起,在賠償金額范圍內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第三者請求賠償的權利”。《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九條規定:“保險事故發生后,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起訴保險人,保險人以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未要求第三者承擔責任為由抗辯不承擔保險責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依照上述法律規定,李XX因本起事故造成的損失,既可依照侵權責任要求第三者承擔賠償責任,也可依照保險合同要求某保險公司承擔保險責任。某保險公司可在賠償李XX之后,在賠償金范圍內依照法律規定行使代位求償權,故一審法院在計算李XX損失時未扣除交強險部分數額,不違反法律規定。同時,一審法院根據鑒定機構出具的鑒定意見確定李XX的誤工期限,符合法律規定。鑒定費為查明和確定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和保險標的的損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費用,某保險公司未提供充分證據證明其已就相關免責條款盡到提示和明確說明義務,故應當承擔該費用。案件訴訟費,按照《訴訟費用交納辦法》規定,由敗訴方承擔。
綜上所述,某保險公司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應予駁回;一審法院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100元,由某保險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 孫 穎
審判員 劉 媛
審判員 崔 磊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書記員 王雨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