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保險公司、石家莊開元汽車貿易有限公司保險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09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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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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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9民終6356號 保險糾紛 二審 民事 滄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2017-11-21
上訴人(原審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石家莊新華路19號。
負責人,劉云超,系公司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賈XX,女,河北一力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石家莊開元汽車貿易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莊市橋西區。
法定代表人,李勇奇,系公司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宋XX,該公司職工。
委托訴訟代理人:董XX,該公司職工。
上訴人某保險公司與被上訴人石家莊開元汽車貿易有限公司保險糾紛一案,不服河北省肅寧縣人民法院(2017)冀0926民初469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7年10月30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理,上訴人某保險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賈XX、被上訴人石家莊開元汽車貿易有限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宋XX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上訴人某保險公司的上訴請求:請依法撤銷河北省肅寧縣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冀0926民初469號判決書,改判上訴人少賠償被上訴人55513元,并由被上訴人承擔一二審訴訟費用。
事實與理由
一、一審判決認定車損錯誤。
一審訴訟中,被上訴人提交的鑒定報告是按推定全損定損,其采用的公式計算方法不符合合同約定,按照合同約定,在推定全損的情況下其損失應當為實際價值扣減殘值,其實際價值為198000*【1-(折舊83個月*千分之12)】=198000*0.004。由于條款約定折舊不超過80%故其實際價值為198000*20%=39600,其合理殘值為5000元左右,故其損失依據保險合同約定應當為實際價值39600-殘值5000=34600元。
二、我司與被上訴人之間簽訂的保險合同是合法有效的,所有的條款也均是合法有效的,應按照合同約定確定車輛損失。
綜上所述,望二審法院支持上訴人的訴訟請求,改判減少上訴人賠償被上訴人55513元,由被上訴人承擔一二審訴訟費。
被上訴人石家莊開元汽車貿易有限公司答辯稱,保險公司上訴狀中的計算法方式是保險公司內部計算條款,沒有實施和法律依據,我方不認可。事故車輛損失時由一審法院經過雙方同意委托有鑒定資質的機構作出的公估,起程序和實體均符合法律規定,請求法院依法維持原判,駁回上訴人的訴訟請求。
被上訴人石家莊開元汽車貿易有限公司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1.依法判令被告賠償原告車損等損失共計50000元;2.一切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訴訟過程中,原告增加訴訟請求:依法增加申請人車損等各項損失44613元,已訴50000元,共計94613元。事實和理由:,翟建濤駕駛原告所有的冀A×××××、冀F×××××重型半掛車沿382省道由西向東行駛,與前方同方向行駛的由崔亞濤駕駛的冀F×××××、冀F81掛重型半掛車追尾發生交通事故,致原告車輛損壞,經肅寧交警大隊認定翟建濤負此事故的全部責任。原告車輛在中國太平洋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石家莊中心支公司投有保險,為保護原告利益不受損害,特依法提起訴訟。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翟建濤駕駛原告所有的冀A×××××、冀F×××××重型半掛車與前方同方向行駛的由崔亞濤駕駛的冀F×××××、冀F81掛重型半掛車追尾發生交通事故,致原告所有的冀A×××××車輛損壞,經肅寧交警大隊認定翟建濤負此事故的全部責任。原告所有的冀A×××××車輛在中國太平洋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石家莊中心支公司投有交強險、商業三者險、車損險并不計免賠,車損險保險限額為198000元,該交通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間內。
一審法院認為,該事故的發生經過及事故責任的分配有原告提交的交通事故認定書予以證實,原告對該事故負全部責任。原告所有的冀A×××××號車輛在被告太平洋財保處投有交強險、商業三者險、198000元車損險并不計免賠,該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間內,根據保險合同的性質,被告保險公司應在原告投保范圍內賠償原告合理合法的損失。原告主張車損81416元,有原告提交的公估報告予以證實,該公估報告是經具有合法資質的鑒定機構所出具,故對原告主張的車損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張公估費5700元、拖車費2997元,有其提交的公估費發票、施救費收據三張予以證實,上述花費屬于原告合理、合法的損失,對原告的該主張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張賠償三者車損4500元,其提交的三者車損收條沒有其他證據相佐證,對其真實性無法確定,故對原告主張的三者車損本院不予支持。綜上,原告的損失共計90113元,應由被告太平洋保險在車損險198000元限額內全額承擔。綜上所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四條、第六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之規定,判決如下:一、被告中國太平洋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石家莊中心支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原告各項損失90113元。二、駁回原告石家莊開元汽車貿易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2165元,由原告承擔103元,被告承擔2062元。
本院二審期間,當事人沒有提交新證據。本院經審理查明的事實與原審判決認定一致。
本院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八條規定:“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對上訴請求的有關事實和適用法律進行審查。”《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九十條規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應當提供證據加以證明,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在作出判決前,當事人未能提供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其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證明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的后果。”第一百零五條規定:“人民法院應當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觀地審核證據,依照法律規定,運用邏輯推理和日常生活經驗法則,對證據有無證明力和證明力大小進行判斷,并公開判斷的理由和結果。”本案原審法院按照法定程序,對當事人雙方提供的證據全面、客觀地進行了審核,針對上訴爭議的事實,一審已經依照法律規定公開了判斷的理由和結果,對該判斷本院予以支持。上訴人某保險公司就自己的上訴請求沒有提供出足夠的證據和法律依據,應當承擔不利的后果。
綜上所述,某保險公司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本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2053元,由上訴人某保險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 郭景嶺
審判員 李 霞
審判員 王蘭英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書記員 劉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