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保險公司人身保險合同糾紛民事判決書
- 2020年09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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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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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903民初1129號 人身保險合同糾紛 一審 民事 七臺河市桃山區人民法院 2017-12-11
原告劉鳳坤(未出庭)。
委托代理人潘志新,系七臺河市新興區新合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中國大地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某某某中心支公司。
法定代表人吳某某,職務總經理(未出庭)。
委托代理人李濱,系北京市中高盛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曲麗,系該公司職工。
原告劉鳳坤訴被告中國大地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某某某中心支公司人身保險合同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并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委托代理人潘志新,被告中國大地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某某某中心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濱、曲麗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訴稱:原告于2015年8月6日在被告處投保車輛損失保險、第三者責任保險、車上人員責任保險、自然損失險等商業保險,保險期間自2015年8月6日至2016年8月5日。被保險人為劉鳳坤,保險車輛為黑XX,2016年3月27日,孫某某駕駛黑XX車輛在某某某煤礦院內停車起步時將車輛內工人晃掉下車,造成工人宋某某受傷的道路交通事故。原告作為肇事車輛車上人員責任保險的被保險人,已經向交通事故受害人履行了賠償義務,被告作為保險人,理應向原告承擔保險責任,故原告訴至法院,訴訟請求:1、請求法院判令被告承擔機動車車上人員責任保險的保險責任,向原告理賠5萬元;2、請求法院判令本案的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
原告為證明其主張,向本院提交如下證據:
原告劉鳳坤身份證復印件一份,證明原告訴訟主體資格。
2、交通事故認定書一張,證明孫某某駕駛黑XX號陜汽貨車是本案的車輛。
3、保險抄單一份,證明劉鳳坤為被保險人,是本案原告,在被告保險公司投保車上人員責任險限額50000.00元。
4、(2017)黑XX民初XX號民事判決書一份,證明關某某賠償宋某某50000.00元,關某某和劉鳳坤系黑XX號自卸貨車的共同所有權人。
5、機動車綜合商業保險條款一份,證明根據該條款第二條保險機動車是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行駛,以動力裝置驅動或者牽引,上道路行駛的供人員乘用或者用于運送物品以及進行專項作業的輪式車輛(含掛式),明顯指出原告車輛系被保險的正常車輛也是運送物品專項作業的輪式車輛;第二十二條保險期間內被保險人或其允許的駕駛人在使用被保險機動車過程中發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傷亡或者財產直接損毀的,依法應當對第三者承擔損害賠償責任;第三十八條保險期間內被保險人或者其允許的駕駛人在使用被保險機動車過程中發生意外事故的致使車上人員遭受傷亡的且不屬于免除保險人責任的范圍,依法應當對車上人員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以上條款,并沒有指出車上人員是乘用關系,保險公司應該對原告進行理賠。
被告中國大地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某某某中心支公司辯稱:宋某某的人身傷害賠償已經另案生效判決確定,法定賠償的責任人是關某某,并不是本案原告劉鳳坤,劉鳳坤在未承擔宋某某的賠償責任的情況下無權向我公司主張賠償;在事發時宋某某是車輛上的施工作業人員,并非該車輛的乘客,其不是車上人員責任險的保險主體范圍;在另案中宋某某以提供勞務者受害責任糾紛為案由起訴關某某,人民法院確定由關某某承擔宋某某的全部賠償責任,該法律關系非道路交通事故責任糾紛,與本案劉鳳坤沒有任何關聯性,綜上,請求法院依法駁回原告的全部訴求。
被告中國大地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某某某中心支公司為證明其主張向本院提交如下證據:
機動車綜合商業保險投保單復印件一份,證明該保險的投保人為某某某市某某煤炭有限責任公司;投保人某某某市某某煤炭有限責任公司已蓋章的方式進行了確認,我公司已經交付條款,且已經對于保險條款包括免責條款已明確說明的法定義務,投保人沒有異議愿意接受條款以及免責條款的約束,才進行的投保;投保單是投保人與保險人定力合同的要約,是投保人的締約意思表示,在投保單中投保人對于車上人員責任險分別為司機和乘客進行投保,司機和以乘用為目的的車上人員才是車上人員責任的保險主體。
2、機動車綜合商業保險免責事項說明書一份,證明投保人某某某市某某煤炭有限責任公司以手書的方式確認保險公司已經對與免責條款進行了明確說明義務及其法律后果,其愿意接受保險條款的約束,并已蓋章的方式進行確認。
3、機動車綜合商業保險單副本一份,證明被保險人為劉鳳坤,被保險車輛為本案涉案車輛黑XX,車上人員責任保險的主體分別確定的是司機或者乘客,不包括車上作業人員。
本院經審查核實,認證如下:對于原告提交的五組證據經被告中國大地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XX中心支公司質證對真實性無異議,故予以確認;對于被告提交的三組證據,經原告質證對真實性無異議,故予以確認。
通過對以上證據的分析與確認及當事人的當庭陳述,可認定案件事實如下:某某某市某某煤炭有限責任公司于2015年8月6日在被告處投保車輛損失保險、第三者責任保險、車上人員責任保險、自然損失險等商業保險,保險期間自2015年8月6日至2016年8月5日。被保險人為原告劉鳳坤,保險車輛為黑XX,保險單約定,車上人員責任保險每位車上人員責任限額50000.00元,不計免賠。
另查,2016年3月27日,案外人孫某某駕駛保險車輛黑XX車輛在某某煤礦院內停車起步時將車箱內工人晃掉下車,造成工人宋某某受傷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發生后,宋某某以提供勞務者受害責任糾紛訴至某某某市桃山區法院,某某某法院作出(2017)黑XX民初XX號民事判決書一份,判決由關某某賠償宋某某各項賠償款共計56718.00元,經查,關某某與與原告劉鳳坤系車輛黑XX的共有權人。
本院認為,原告劉鳳坤在被告中國大地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某某某中心支公司處投保車上人員責任保險,被告中國大地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某某某中心支公司簽發保險單,該保險單系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不違反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真實有效。該保險單投保人為某某某市某某煤炭有限責任公司,被保險人為劉鳳坤,保險單約定,每位車上人員責任限額50000.00元,不計免賠。被保險車輛在保險有效期內發生車上人員意外交通事故,致使車上人員宋某某受傷,且經某某某人民法院(2017)黑XX民初XX號民事判決書判決賠償費用共計56718.00元。對于被告抗辯稱,某某某人民法院(2017)黑XX民初XX號民事判決書案由為提供勞務者受害責任糾紛,且賠償責任人是關某某,本院經審查,案外人宋某某受傷確因被保險車輛發生的交通事故引起,且賠償責任人關某某與劉鳳坤為被保險車輛共有人,故對被告的抗辯理由不予采信。
故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三條、第十四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中國大地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某某某中心支公司給付原告劉鳳坤理賠款共計50000.00元;
以上款項于判決生效后立即給付。
案件受理費1050.00元減半收取525.00元由被告中國大地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某某某中心支公司承擔。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黑龍江省七臺河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姜立勇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一日
書記員 鄭 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