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X與某保險公司保險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08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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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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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六金民二初字第00153號 保險糾紛 一審 民事 六安市金安區人民法院 2015-01-23
原告:黃X
委托代理人(特別授權):程楊,安徽天愛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某保險公司
委托代理人(特別授權):葉佳佳,安徽皋陶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黃X與被告保險合同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王穎穎獨任審判,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黃X的特別授權委托代理人程楊,被告某保險公司的特別授權委托代理人葉佳佳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訴稱:2014年11月14日,原告駕駛皖N×××××號轎車在六安市金安區木廠鎮XXX廠內行駛時,因操作不當,車輛撞上廠內房屋,至車輛及房屋受損的交通事故,原告承擔事故全部責任。皖N×××××號轎車在被告處投有車損險,要求被告賠償車損、評估費、替代性交通工具費用及施救費。
原告為證明其主張,提交證據如下:
證據1、身份證、行駛證,證明原告的訴訟主體資格;
證據2、交通事故認定書、保險單,證明交通事故的事實及投保情況;
證據3、評估報告、評估費發票,證明原告的車輛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損失數額及評估費用;
證據4、施救費發票,證明原告為施救車輛支付的費用;
證據5、汽車租賃合同,證明原告支付的替代性交通工具的數額。
被告某保險公司辯稱:1、對交通事故事實和責任認定不持異議;2、原告部分訴請過高,對其不合理的訴請應當依法駁回;3、本案訴訟費、評估費、替代性交通工具的費用不屬于保險公司賠償范圍,不應由保險公司承擔;4、申請對車損重新鑒定。
被告某保險公司為證明其主張,提交證據如下:
證據1、車損險保險合同條款,證明訴訟費、鑒定費、評估費不應由保險公司承擔;
證據2、車輛損失情況確認書,證明經公司定損車損數額為107797元。
本院確認原、被告提交的證據并確認下述事實:2014年11月14日,原告黃X駕駛皖N×××××號轎車在六安市金安區木廠鎮XXX廠內行駛時,因操作不當,車輛撞上廠內房屋,至車輛及房屋受損的交通事故,原告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皖N×××××號轎車在被告處投有機動車損失保險,保險責任限額為363600元。事故發生后,原告黃X委托安徽安誠價格評估有限公司評估車輛損失為239650元。
本院認為:原告黃X駕駛皖N×××××號轎車發生交通事故,車輛保險人被告某保險公司應當根據合同約定對因事故所造成的財產損失承擔保險金賠償責任。損失數額應以鑒定機構的鑒定結果為依據,被告某保險公司主張以其單方出具的車損確認書確認數額,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本院不予采信。原告主張要求被告承擔評估費,符合《保險法》的相關規定,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張要求被告承擔施救費,符合《車輛損失保險條款》的約定,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張要求被告賠償因車輛受損承擔的替代性交通工具的費用,無相關法律依據,本院不予支持。綜上所述,本院核定的保險賠償數額為:1、車輛損失239650元,2、評估費4000元,3、施救費500元,以上各項合計244150元。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二條、第六十四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第8被告某保險公司在保險限額內賠償原告黃X車輛損失、評估費、施救費等合計244150元;
二、駁回原告黃X的其他訴訟請求。
上述款項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五日內一次性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訴訟費4960元,減半收取2480元,由被告某保險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王穎穎
二〇一五年元月二十三日
書記員 陳 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