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陽市順利汽車運輸有限公司與某保險公司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09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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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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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202民初1066號 財產保險合同糾紛 一審 民事 阜陽市潁州區人民法院 2017-06-28
原告:阜陽市順利汽車運輸有限公司,住所地阜陽市潁州區。
法定代表人:甲,該公司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高XX,安徽天聯天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阜陽市潁州區#樓59幢401號4樓。
負責人:杜X,該公司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乙,該公司員工。
原告阜陽市順利汽車運輸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順利運輸公司)訴被告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0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順利運輸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高XX,被告某保險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乙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順利運輸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被告賠償原告車輛損失70900元、施救費900元、評估費3200元、賠償第三方車輛的維修費200元,合計75200元;2、被告承擔本案訴訟費用。事實和理由:2016年9月10日,駕駛員王甫永駕駛原告所有的皖KXXX06號車輛行駛在濟南市長清區沿峰山路由北向南行駛至銘泉嘉苑路口處時,與前方順行劉貴安駕駛的魯HXXX16半掛車發生追尾的交通事故。經濟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長清區大隊認定,王甫永承擔事故全部責任。事故發生后,原告承擔了對方車輛200元維修費,并支付了900元的施救費,后經評估,本次事故導致皖KXXX06號車輛損失為70900元,原告為此支付評估費3200元,因皖KXXX06號車輛在某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及商業保險,為此,訴至法院。
被告某保險公司未提交書面答辯狀,庭審中辯稱:原告訴求金額、項目存在錯誤,訴訟費、評估費,根據保險合同約定應由原告承擔。
本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2016年8月8日,順利運輸公司為其所有的皖KXXX06號車輛在某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及商業險,其中交強險責任限額122000元;商業車輛損失險險額為169000元,第三者責任險限額為500000元,且為不計免賠特約險,保險期間自2016年8月9日0時起至2017年8月8日24時止。2016年9月10日,王甫永駕駛皖KXXX06號車輛行駛在濟南市長清區沿峰山路由北向南行駛至銘泉嘉苑路口處時,與前方順行劉貴安駕駛的魯HXXX16半掛車發生追尾,致兩車受損的交通事故。此次交通事故,經濟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長清區大隊作出第201609100101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王甫永負事故全部責任。事故發生后,皖KXXX06號車輛損失經順利運輸公司委托安徽匯嘉保險公估有限公司評估車輛損失為70900元,順利運輸公司支付評估費3200元,因本次事故并支付施救費900元,并賠付魯HXXX16半掛車損失200元。因順利運輸公司理賠上述損失未果訴至來院。訴訟期間某保險公司申請對皖KXXX06號車輛車輛損失進行重新鑒定,經本院委托安徽百友資產評估司法鑒定所作出皖百友(2017)資鑒字第086號鑒定意見書鑒定意見為:皖KXXX06號車輛損失價格為53880元。
上述事實有保險單、濟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長清區大隊作出第201609100101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安徽匯嘉保險公估有限公司作出的評估報告、安徽百友資產評估司法鑒定所作出皖百友(2017)資鑒字第086號鑒定意見書、原、被告的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及當事人當庭陳述在卷佐證。
本院認為:順利運輸公司與某保險公司簽訂的保險合同是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應為有效合同,當事人應按合同約定履行各自義務。被保險車輛皖KXXX06號車輛在保險期間發生交通事故,造成車輛受損及三者車輛受損,某保險公司應在保險合同約定的范圍內承擔賠償責任。本院委托的安徽百友資產評估司法鑒定所和鑒定人均具有相應鑒定資質和鑒定資格,鑒定程序合法,作出的鑒定意見書合法有效,可作為本案的定案依據,本院予以采信。因此,順利運輸公司所有的皖KXXX06號車輛損失應依據重新鑒定的損失價格53880元,為其財產損失,本院予以支持;對順利運輸公司訴求的施救費900元及賠付三者的車輛損失200元,符合法律規定,本院予以支持;對其訴求的評估費3200元,因其自行委托的鑒定報告本院未予采納,因此,本院不予支持。對某保險公司的抗辯意見,無事實和法律依據,本院不予采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四條、第二十三條的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某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賠付原告阜陽市順利汽車運輸有限公司保險金54980元(53880元+900元+200元)。
二、駁回原告阜陽市順利汽車運輸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840元,鑒定費4500元,合計5340元,由被告某保險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安徽省阜陽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王 彬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
書記員 梅鑫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