謝XX與某保險公司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09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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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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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602民初2422號 財產保險合同糾紛 一審 民事 保定市競秀區人民法院 2016-12-16
原告謝XX,男,漢族,現住保定市競秀區。
委托訴訟代理人:呂XX,河北匡合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保定市。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130600805944XXXX
主要負責人邢運江,該公司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李XX,河北金房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謝XX與被告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呂XX和被告某保險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XX均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謝XX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訴請判令被告給付車損、公估費、施救費等各項賠償總計48719元。2、本案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事實與理由:2016年7月20日11時53分,謝XX駕駛車輛冀F×××××行駛至保定市西郊山外園赴京因暴雨導致車輛受損。原告委托河北天元保險公估有限公司鑒定車輛損失43066元,公估費為2135元,拆檢費3000元,施救費500元。原告車輛冀F×××××車輛在被告處投保車損險及不計免賠。故原告訴至法院,要求判如所請。
被告某保險公司辯稱:請法院核實被保險車輛行駛證駕駛證是否真實有效,是否按期年檢,原告的合理損失應當根據具體的證據及法律規定予以確定訴訟費、公估費、拆檢費等間接損失被告不予承擔,對原告的車輛損失鑒定不予認可,被告提交了圣源祥保險公估有限公司的鑒定,結論17210元,申請重新鑒定。
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證據交換和質證。對當事人無異議的證據本院予以確認并在卷佐證。
根據當事人陳述和經審查認定的證據,本院認定事實如下:
2016年7月20日11時53分,謝XX駕駛車輛冀F×××××行駛至保定市西郊山外園赴京因暴雨導致車輛受損。該車輛受損后原告委托河北天元保險公估有限公司鑒定車輛損失43066元,公估費為2135元;被告委托圣源祥保險公估有限公司對車輛損失鑒定,結論為17210元。經被告申請,本院依法委托信德保險公估有限公司對車輛損失進行鑒定,鑒定車損為39084元,原告墊付公估費3200元。另,事故后,原告花費拆檢費3000元,施救費500元。
2016年8月8日保定市氣象臺證明,同年7月20日保定市區出現大暴雨天氣。
冀F×××××車輛行駛證車主為孔金香,被保險人為謝XX,在被告處投保機動車損失保險含不計免賠,保險金額63840元,保險期間2016年5月26日至2017年5月25日,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間內。
本院認為:投保車輛在保險期間內因暴雨導致損失致車輛損壞,被告應在車輛損失險保險限額內承擔賠償責任;原告謝XX是被保險人,對保險車輛具有保險利益;對本次事故中原告的車輛損失,本院依法委托信德保險公估有限公司對車輛損失進行了鑒定,車損為39084元,對該車損依法予以認定;原告支付的兩次公估費共5335元和拆檢費3000元,是原告為了確定車輛損失產生的合理費用,被告應予賠償;原告支付的施救費是為防止或者減少保險標的的損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費用,施救費500元本院予以支持。
綜上所述,謝XX的各項損失總計47919元,由被告某保險公司在其承保的保險限額內賠償。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條、第二十三條,第五十七條、第六十四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某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五日內賠償原告謝XX各項損失共計47919元。
二、駁回原告謝XX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509元,由被告某保險公司負擔499元,由原告謝XX負擔10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級人民法院。如在上訴期滿后七日內未交納上訴案件受理費的,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
審判員 宋愛云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十六日
書記員 趙 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