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鄲市華淼汽車貿易有限公司與某保險公司保險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08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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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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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邯山民初字第938號 保險糾紛 一審 民事 邯鄲市邯山區人民法院 2015-03-20
原告邯鄲市華淼汽車貿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邯鄲市邯山區。組織機構代碼證號碼:08375849-X。
法定代表人梁雪峰,該公司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李俊峰,河北萬強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住所地山東省德州市德城區。組織機構代碼證號碼:86729675-6。
代表人杜亞軍,該公司經理。
委托代理人于新亮,山東眾成仁和(德州)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史玲霄,山東眾成仁和(德州)律師事務所律師。
第三人海通恒信國際租賃有限公司(原恒信金融租賃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海通恒信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黃埔區。組織機構代碼證號76470577-2。
法定代表人任澎,該公司董事長。
委托代理人唐豐峰,該公司員工。
委托代理人韓林華,該公司員工。
原告邯鄲市華淼汽車銷售有限公司與被告某保險公司、第三人海通恒信公司保險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委托代理人李俊峰,被告某保險公司委托代理人于新亮、史玲霄,第三人海通恒信公司委托代理人唐豐峰、韓林華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訴稱,原告于2013年12月26日購買了半掛牽引大貨車,德州華凱汽車貿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華凱汽貿公司”)代理原告在被告某保險公司購買了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以下簡稱“交強險”)和第三者責任商業保險(以下簡稱“商業三者險”)。2014年4月8日2時30分,趙學寶駕駛上述牌照冀D×××××、冀E×××××車在大廣高速1806KM+100M處,由于操作不當與王純亮駕駛的魯F×××××、魯F×××××掛車追尾相撞,造成二車不同程度損壞,乘車人郭清瑞受傷的事故。濮陽市交警支隊做出事故認定書,認定:趙寶學負事故全部責任,王純亮、郭清瑞無責任。經事故科調解,原告司機承擔魯F×××××、魯F×××××車的修復費用、郭清瑞的醫治費,原告車輛的損失自行承擔。原告已對魯F×××××、魯F×××××車的修復費用、郭清瑞的醫療費進行了賠償,原告所有的冀D×××××、冀E×××××牽引車因修理費用問題多次與被告某保險公司協商未達成協議,導致原告車輛一直無法正常運營。請求判令被告某保險公司在保險范圍內賠償原告的車損162979元(以鑒定為準);被告某保險公司賠償施救費、吊裝費、公估費等共計15880元;被告賠償原告停運損失(以鑒定結論為準);被告承擔訴訟費。
原告提交如下證據:
1、原告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及組織機構代碼證,用以證明原告的訴訟主體資格;
2、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法人證明書、機動車行駛證,用以證明事故車輛屬于原告所有;
3、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用以證明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及責任劃分,原告負事故全部責任;
4、保險公估報告,用以證明車輛損失情況及車損總價164979元;
5、發票4張,用以證明公估費、施救費、吊裝費共計15880元;
6、保險單,用以證明原告在被告處投保交強險和三者險;
7、華凱汽貿公司證明,用以證明華凱汽貿公司僅是代買保險,其余情況與華凱汽貿公司無關;
8、完稅憑證和車輛登記證書,用以證明原告是車輛所有人,保險賠償應由原告收益;
9、車輛修理工料清單,用以證明原告修車的實際費用為173650元。
被告某保險公司未提交答辯狀,庭審辯稱,對于原告合法合理的損失,被告在查驗理賠材料合法有效的基礎上進行賠付。施救費應按照事故發生地標準進行判決,吊裝費、公估費、訴訟費等間接損失被告不予賠償。公估報告書系原告單方委托,剝奪被告知情權,同時與被告定損的97129元數據相差甚大,因此被告申請重新鑒定。修理廠是具有盈利性質的單位,所以其出具的修理費數額存在商業利潤,有不合理之處,以此進行賠償,對被告不公平。對于《租賃車輛委托管理協議》,因被告不是合同簽署的雙方,對其真實性無法了解,請法院調查核實后依法判決。
被告某保險公司未提交證據。
第三人海通恒信公司辯稱,第三人為一家融資租賃公司,系冀D×××××車的實際所有人,為便于租賃車輛的運營,第三人將租賃車輛掛靠在原告名下進行經營。2013年12月30日,被保險人華凱汽貿公司與被告某保險公司簽訂了保險單號為PDXXX01337140000046287的機動車輛保險單,正式就租賃車輛進行投保達成一致意見。保單的保險期限自2013年12月31日零時起至2014年12月30日24時止,保單明確約定該車的第一受益人為第三人。2014年4月8日2時30分,租賃車輛發生交通事故,租賃車輛的車損經鑒定總計為164979元。按照保險單約定,被告作為事故車輛的保險人,應負責賠償。原告主張車輛為其所有與事實不符,《租賃車輛委托管理協議》證明車輛實際所有人是第三人,原告提交的機動車登記注冊材料中約定了由第三人作為抵押權人,對車輛抵押有優先權,《租賃車輛委托管理協議》也對相關稅務發票進行了約定。原告作為掛靠公司,只是提供掛靠管理服務,第三人提交的協議已經充分說明。根據保險單的內容和車輛管理協議約定,機動車的所有人是第三人,并享有保險第一收益人權利,而不是原告。第三人認可原告關于理賠金額的主張,第三人主張164979元應為被告理賠的數額,至于原告墊付的費用應在本案審結之后由第三人與原告協商,不應直接判令理賠款給原告。第三人作為保險單第一受益人合法有據,本案事故全部理賠款的按照約定應賠償第三人。請求判令被告某保險公司支付第三人車損理賠款164979元和其他保險理賠款。
第三人提交如下證據:
《租賃車輛委托管理協議》,用以證明協議約定福田歐曼牌BJXXX8SNFKB-11半掛牽引車,即冀D×××××車為第三人所有,為便于經營掛靠于原告名下。
經審理查明,并確認以下事實,第三人原名恒信金融租賃有限公司,2014年10月24日更名為現名稱。2013年12月26日,原告購買歐曼牌半掛牽引車,發動機號碼1413K067630、車架號碼LRXXXPEB2DLXXX912,價款247000元。次日,上述車輛辦理車輛登記,機動車所有權人為原告,牌照為冀D×××××,機動車登記證書上載明抵押權人為“恒信金融租賃有限公司”,抵押登記日期2014年4月28日。
2013年12月30日,華凱汽貿公司代理原告在被告某保險公司為冀D×××××購買了交強險和商業三者險。商業三者險保險單號:PDXXX01337140000046287,號牌號碼為新車,被保險人為華凱汽貿公司;保險期期間自2013年12月31日0時起至2014年12月30日24時止;第三者責任保險責任限額1000000元,機動車損失保險責任限額247000元,均不計免賠;特別約定、…….2、該車第一受益人為恒信金融租賃有限公司,行駛證所有人為邯鄲市華淼汽車貿易有限公司;3、本車車主為邯鄲市華淼汽車貿易有限公司。
2014年1月1日,原告(乙方)、第三人海通恒信公司(甲方、注:當時名稱為恒信金融租賃有限公司)、張常松(丙方)簽訂《租賃車輛委托管理協議》,約定:甲、丙雙方經友好協商,約定甲方以融資租賃方式向丙方出租租賃車輛;丙方作為租賃合同項下的承租人,為便于運營租賃車輛,將租賃車輛掛靠于乙方經營;為了便于租賃車輛上戶,甲方同意將購買租賃車輛的發票以乙方的名義開具,但該發票僅用于乙方為丙方辦理租賃車輛上戶,并不作為租賃車輛所有權的憑證;甲方擁有租賃車輛的所有權;乙方同意甲方為租賃車輛保險的第一受益人,除非征得甲方的書面同意,在租賃車輛投保后不得變更保險單中的任何條款,包括但不限于保險標的、保險金額和第一受益人等,若乙方私自對租賃車輛投保或理賠,應將理賠所得款項全額支付給甲方;租賃車輛發生交通事故后,丙方應及時通知甲方,并協助甲方向保險公司理賠,除非征得甲方的書面同意,在租賃車輛投保后不得變更保險單中的任何條款,包括但不限于保險標的、保險金額和第一受益人等,不對保險車輛重復投保,若丙方私自對租賃車輛投保或理賠,應保證甲方為保險賠償金的第一受益人,并將理賠所得款項全額支付給甲方等約定。
2014年4月8日2時30分,張常松雇傭的司機趙學寶駕駛冀D×××××、冀E×××××車行駛至大廣高速1806KM+100M(西半幅)處,由于操作不當與王純亮駕駛的魯F×××××、魯F×××××車追尾相撞,造成二車不同程度損壞,冀D×××××乘車人郭清瑞受傷的事故。事故發生后,趙學寶向保險公司報案,事故支出拖吊費4500元、拖車施救費7000元(包括魯F×××××施救費2000元)。2014年4月8日,濮陽市公安局交巡警支隊作出第0837819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簡易程序),認定:趙寶學負事故全部責任,王純亮、郭清瑞無事故責任。經事故科調解:由趙學寶承擔魯F×××××車輛修復費用、郭清瑞的醫治費,冀D×××××車輛的損失由趙學寶自行承擔。
2014年6月10日,趙學寶委托河北千美保險公估有限公司對冀D×××××車損進行鑒定。2014年6月12日,河北千美保險公估有限公司作出編號為QMXXX140247的《公估報告書》,認定:冀D×××××車車輛實際損失為164979元。公估費4380元。冀D×××××車在邯鄲陽光汽車維修中心進行修理,修理費173650元,2014年6月15日趙學寶在車輛修理工料清單上簽字確認。原告與被告某保險公司就保險理賠事宜協商未果,于2014年7月14日將被告某保險公司起訴至本院,訴請如前。本案審理期間,第三人以其是冀D×××××車保險單的所有人、第一受益人為由,申請參加本案訴訟。
以上事實,有當事人陳述、《租賃車輛委托管理協議》、機動車行駛證、機動車登記證書、商業三者險保險單、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發票4張、《保險公估書》及庭審筆錄等證據存卷為證,經庭審質證,可以作為認定本案事實的依據。
本院認為,《租賃車輛委托管理協議》系原告、第三人和張常松經協商自愿簽訂,意思表示真實,不違反法律的禁止性規定,合法有效。根據《租賃車輛委托管理協議》的約定和保險單上載明的第三人系被保險車輛的第一受益人的內容,第三人系本案交通事故請求理賠的適格主體。冀D×××××車在被告某保險公司投保商業三者險,在保險期間內發生交通事故,且理賠數額未超過保險責任限額,被告應按保險合同約定承擔保險責任。車輛施救費用系本案交通事故造成的直接損失,屬于商業三者險理賠范圍,被告應予賠償。《公估報告書》系具有保險公估資質的機構依法作出,可以作為認定本案事故車輛車損的依據。被告某保險公司在舉證期限內未對《公估報告書》提出異議,未申請車損鑒定,也不能證明《公估報告書》存在違法或虛假之處,被告重新鑒定申請的理由不成立。公估費系為查明和確定保險事故中保險標的損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費用,被告應予賠償,被告不承擔公估費的抗辯不予采信。冀D×××××車發票、機動車行駛證、機動車產權登記證書雖然登記在原告名下,但根據《租賃車輛委托管理協議》的約定,冀D×××××車僅是因租賃運營需要掛靠在原告名下,車輛購車發票也是為了辦理上戶需要開具在原告名下,原告只是冀D×××××車的租賃運營的管理者,并非車輛的所有權人,不享有收益、處分的民事權利。原告所訴,無事實和法律依據,依法不予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二條、第十四條、第六十四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某保險公司在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第三人海通恒信國際租賃有限公司180859元;
二、駁回原告邯鄲市華淼汽車貿易有限公司的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3837元(原告邯鄲市華淼汽車貿易有限公司已預交),由原告邯鄲市華淼汽車貿易有限公司負擔;案件受理費1919元(第三人海通恒信國際租賃有限公司已預交),由被告某保險公司。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提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邯鄲市中級人民法院。如在上訴期滿后七日內未繳納上訴案件受理費的,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
審 判 長 李素輝
審 判 員 宋霄燕
人民陪審員 王智平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日
書 記 員 林 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