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雅鑫榮福混凝土集團有限公司與某保險公司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09月10日
- 00:00
-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 作者:
(2016)京0112民初38999號 財產保險合同糾紛 一審 民事 北京市通州區人民法院 2016-12-14
原告:北京雅鑫榮福混凝土集團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興區。
法定代表人:陳XX,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王XX,男,漢族,北京雅鑫榮福混凝土集團有限公司副總經理,住單位宿舍。
委托訴訟代理人:姜XX,男,漢族,北京雅鑫榮福混凝土集團有限公司員工,住單位宿舍。
被告:某保險公司,營業場所北京市海淀區。
法定代表人:盧X。
原告北京雅鑫榮福混凝土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雅鑫榮福公司)與被告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0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審理。本院于2016年11月2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雅鑫榮福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王XX、姜XX到庭參加訴訟,某保險公司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雅鑫榮福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請求法院判令某保險公司支付雅鑫榮福公司代其墊付的賠償款39380元;2.本案訴訟費用由某保險公司承擔。事實和理由:2016年5月11日,駕駛員芮海駕駛×××號車輛行駛至通州區尹各莊路口西北工業園區內車頂與園區內電線接觸,造成電線受損。經維修,實際產生維修金額39380元,某保險公司拒絕賠償。故起訴至法院,請求法院依法判決。
某保險公司未作答辯。
經審理查明:雅鑫榮福公司于2016年3月8日在某保險公司為×××機動車投保了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險、機動車損失險、第三者責任險等險種。其中,第三者責任險的保險金額為1000000元,保險期間自2016年4月24日至2017年4月23日。
2016年5月11日20時,芮海駕駛×××號車輛自東向西行駛至通州區尹各莊路口西北工業園區內時,車頂部與工地內云端科技園的電線接觸,造成電線斷折。此次事故經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通州交通支隊潞河大隊認定,芮海負此次事故全部責任。事故發生后,由北京泰易隆電氣設備安裝有限公司于事故當晚完成維修工作,雅鑫榮福公司向北京泰易隆電氣設備安裝有限公司交納維修費39380元,北京泰易隆電氣設備安裝有限公司向雅鑫榮福公司出具單位工程概預算表及維修發票。雅鑫榮福公司述稱,事故發生后,雅鑫榮福公司立即報警并通知某保險公司。某保險公司答復稱,因事故發生在晚上20時,保險公司無法出險,第二天再行出險。因電線斷折會造成云端科技園其他損失,故云端科技園物業方要求立即維修,并由北京泰易隆電氣設備安裝有限公司于事故當晚完成維修工作。雅鑫榮福公司向北京泰易隆電氣設備安裝有限公司支付維修費用39380元。此筆維修費用系雅鑫榮福公司在某保險公司出險前先行墊付的,某保險公司工作人員出險定損后,僅同意賠付25000元。該數額與雅鑫榮福公司實際支出差距較大,雅鑫榮福公司不同意該理賠額,故某保險公司拒賠。
上述事實,有簡易程序處理交通事故認定書、機動車保險單、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單、單位工程概預算表、發票及當事人陳述等在案佐證。
本院認為: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當事人有答辯并對對方當事人提交的證據進行質證的權利,本案某保險公司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出庭應訴,視為其放棄了答辯和質證的權利。雅鑫榮福公司與某保險公司簽訂保險合同形成保險合同關系,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不違反法律法規強制性規定,合法有效。保險公司理應對被保險車輛在保險期間內發生的保險事故所造成的損失依約進行賠付。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本案中,雅鑫榮福公司工作人員芮海駕駛車輛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云端科技園電線斷折,芮海承擔全部責任,事發后,雅鑫榮福公司為了避免損失進一步擴大,積極維修受損電線并支付電力設備維修費39380元,某保險公司均應依據保險合同進行賠付。綜上所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某保險公司賠付北京雅鑫榮福混凝土集團有限公司保險金三萬九千三百八十元,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付清。
如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的,應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三百九十二元,由被告某保險公司負擔,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交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交納相應上訴案件受理費,上訴于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如在上訴期滿后七日內未交納上訴案件受理費的,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
審判員 張 博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十四日
書記員 孫桂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