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XX和某保險公司與王XX、馬秋敏保險人代位求償權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08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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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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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密民一初字第2850號 保險人代位求償權糾紛 一審 民事 新密市人民法院 2015-12-10
原告英XX和某保險公司,住所地:鄭州市鄭東新區。組織機構代碼:55961530-5。
負責人劉清,該公司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張云、張秀峰,河南仟安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王XX,男,漢族,住新密市。
被告馬秋敏,女,漢族,住新密市。
原告英XX和訴被告王XX、馬秋敏保險人代位求償權糾紛一案,原告于2015年8月18日訴至法院。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某保險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張秀峰到庭參加了訴訟,被告王XX、馬秋敏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訴稱,新密市人民法院作出(2013)新密民一初字第785號民事調解書,協議約定原告在交強險限額內賠償受害人各項損失共計人民幣105000元,原告現已將該筆賠償款存入法院指定賬戶。此次事故系被告王XX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駕駛機動車引起,經交警部門認定被告王XX負事故全部責任。交強險條款規定,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駕駛機動車引起的交通事故不屬于理賠范圍,保險公司在賠償范圍內向侵權人主張追償權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被告馬秋敏作為車主對車輛負有保管不善之過錯,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故起訴請求二被告賠償原告人民幣105000元,本案訴訟費由二被告承擔。
為支持其主張原告向本院提供如下證據:證據一,2012年10月29日新密市交警大隊事故中隊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復印件一份,用于證明被告王XX無證駕駛豫A×××××號轎車造成交通事故并逃逸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證據二,豫A×××××號轎車行駛證復印件一份,用于證明被告馬秋敏系該車車主;證據三,(2013)新密民一初字第785號民事調解書,用于證明原告與受害人申新建經新密市人民法院主持調解達成調解協議,由原告支付受害人申新建各項費用共計105000元;證據四,工商銀行電子回單復印件一份,用于證明原告已向受害人申新建支付105000元的賠款。
被告王XX、馬秋敏在法定期限內未提出答辯也未提供證據。
本院經審理可以認定以下事實,2012年10月18日21時55分左右,被告王XX無證駕駛被告馬秋敏所有的豫A×××××號轎車由東向西行駛到新密市溱水路帝豪KTV門前處時,與申新建由北向南行走相撞,造成申新建受傷的交通事故,肇事后王XX駕車逃逸。該次事故經新密市公安局交巡警大隊于2012年10月29日作出鄭公交認字(2012)第00106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被告王XX負事故全部責任。申新建于2013年4月7日起訴要求王XX、馬秋敏及英XX和某保險公司予以賠償,本院作出(2013)新密民一初字第785號民事調解書,調解書協議約定:由某保險公司在交強險限額內賠償申新建各項費用共計105000元。原告某保險公司于2013年10月17日通過中國工商銀行以銀行轉賬方式向申新建支付賠償款105000元。現原告根據交強險條款規定,以此次交通事故系被告王XX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駕駛機動車引起,不屬于理賠范圍,被告馬秋敏作為車主對車輛負有保管不善的過錯責任,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為由提起訴訟,請求就原告已賠付申新建款105000元向被告王XX、馬秋敏追償,本案訴訟費由二被告承擔。
本院認為,駕駛人駕駛機動車,應依法取得機動車駕駛證。駕駛人未取得駕駛資格駕駛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導致第三人人身損害,第三人請求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責任限額范圍予以賠償應予支持,保險公司依法向第三人賠償后,在賠償范圍內有向侵權人追償的權利。本案中,被告王XX未取得駕駛資格駕駛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原告某保險公司在賠償申新建105000元賠償款后,向被告王XX追償已支付申新建賠償款的理由正當,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馬秋敏作為本案肇事車輛的所有權人,對該車輛應盡到一般的保管、管理義務,其應該知道被告王XX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資格證,但仍將車輛交付被告王XX駕駛,導致發生交通事故,其自身也有過錯,應與被告王XX承擔連帶清償責任。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四十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王XX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償還原告英XX和某保險公司人民幣105000元;
二、被告馬秋敏對被告王XX應償還原告英XX和某保險公司款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如果未按本判決書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受理費2400元,由被告王XX、馬秋敏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次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南省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判決生效后,當事人應從判決書規定的履行期間最后一日起兩年內向法院申請執行,逾期則不再執行。
審 判 長 陳俊長
審 判 員 馬秀玲
人民陪審員 岳淑珍
二一五年十二月十日
書 記 員 鄭躍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