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XX與某保險公司保險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08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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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wǎ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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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鐘商初字第1001號 合同糾紛 一審 民事 常州市鐘樓區(qū)人民法院 2015-09-14
原告高XX。
委托代理人呂XX,江蘇XX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XX市。
負責人盧XX,該公司總經(jīng)理。
委托代理人徐XX,該公司員工。
原告高XX訴被告保險合同糾紛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高XX委托代理人呂XX、被告某保險公司委托代理人徐XX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原告訴稱,其因交通事故造成車輛損失,受損車輛由原告在被告處投保了商業(yè)車損險并約定不計免賠。原告向被告申請理賠遭拒,故訴至法院,請求判令:1、被告支付理賠款14440元;2、被告承擔訴訟費。
被告某保險公司辯稱,投保車輛在事故中不承擔責任,根據(jù)保險合同條款,我方應當按責賠付,不予承擔賠償責任。車損金額要求原告提供車輛定損單及維修清單。
經(jīng)審理查明,蘇D×××××號小型普通客車登記在原告高XX名下,該車輛由原告在被告處投保了車輛損失保險,保險金額為97900元,并約定了不計免賠,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期限內(nèi)。
2014年1月3日10時50分,原告高XX持證駕駛蘇D×××××號小型普通客車于XX市XX區(qū)XX路XX橋向南五十米路段與柳XX駕駛的蘇D×××××號重型普通貨車發(fā)生相撞,事故導致原告車輛受損。經(jīng)交警部門認定,原告柳XX承擔事故全部責任,原告高XX無責任。經(jīng)保險公司定損,確認原告的車輛損失金額為14140元。事故發(fā)生后,原告已支出車輛修理費14140元及施救費300元。因原、被告對理賠事宜不能達成一致意見,原告遂訴至本院,要求判如所請。
以上事實,由原告提供的事故認定書、保險單、定損單、維修費發(fā)票等證據(jù)予以證實。
本院認為,原、被告簽訂的保險合同合法有效,具有法律約束力,雙方應按照合同約定全面履行合同義務。本案中,被告關(guān)于按保險合同約定,應按投保人的責任比例承擔賠償義務的辯解意見,因其作為提供格式合同的一方,在合同條款中設定有關(guān)“按責賠付”的內(nèi)容客觀上免除了自身的民事責任,排除了原告在保險合同中的主要權(quán)利,應認定該條款無效,故被告的該項辯解意見于法無據(jù),本院不予采信。原告主張的車損14140元,有修理費發(fā)票期定損單為證,本院依法予以認定。原告的施救費300元系原告處理事故的必要支出,且有發(fā)票為證,故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因調(diào)解無效,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四條、第十九條、第二十三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四十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三十九條第二款、第一百三十四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某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支付原告高XX理賠款14440元。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費減半收取為81元(原告已預交),由被告某保險公司負擔。(原告預交的案件受理費中被告負擔部分由被告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還,由被告在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直接向原告支付)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江蘇省XX市中級人民法院,同時根據(jù)《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的有關(guān)規(guī)定,向該院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
代理審判員 王昊
二一五年九月十四日
書 記 員 龐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