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XX、與中國XX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XX中心支公司保險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08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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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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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鐘商初字第1107號 合同糾紛 一審 民事 常州市鐘樓區人民法院 2015-09-14
原告楊XX。
委托代理人黃XX。江蘇XX明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中國XX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XX中心支公司,住所地XX市。
負責人盧XX,該公司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徐XX,該公司員工。
原告楊XX訴被告中國XX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XX中心支公司(以下簡稱XX保險)保險合同糾紛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楊XX委托代理人黃XX、被告XX保險委托代理人徐XX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訴稱,其因交通事故造成車輛損失,受損車輛由原告在被告處投保了商業車損險并約定不計免賠。原告向被告申請理賠遭拒,故訴至法院,請求判令:1、被告支付理賠款15400元;2、被告承擔訴訟費。
被告XX保險辯稱,投保車輛在事故中不承擔責任,根據保險合同條款,我方應當按責賠付,不承擔事故賠償責任。車損15400元沒有異議。如法院判決我方賠償,我方要求獲得追償權。
經審理查明,蘇D×××××號小型汽車登記在原告楊XX名下,該車輛由原告在被告處投保了車輛損失保險,保險金額為373000元,并約定了不計免賠,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限內。
2015年3月16日17時42分,原告楊XX持證駕駛蘇D×××××號小型汽車于XX市環城高速公路東行四公里600米處,與無名氏駕駛套牌小型面包車相撞,套牌車輛逃逸,事故導致原告車輛受損。經交警部門認定,原告楊XX不承擔事故責任。經保險公司定損,確認原告的車輛損失金額為15400元。事故發生后,原告已支出車輛修理費15400元。因原、被告對理賠事宜不能達成一致意見,原告遂訴至本院,要求判如所請。
以上事實,由原告提供的事故認定書、保險單、維修費發票等證據予以證實。
本院認為,原、被告簽訂的保險合同合法有效,具有法律約束力,雙方應按照合同約定全面履行合同義務。本案中,被告關于按保險合同約定,應按投保人的責任比例承擔賠償義務的辯解意見,因其作為提供格式合同的一方,在合同條款中設定有關“按責賠付”的內容客觀上免除了自身的民事責任,排除了原告在保險合同中的主要權利,應認定該條款無效,故被告的該項辯解意見于法無據,本院不予采信。原告主張的車損15400元,有修理費發票為證,且定損金額保險公司無異議,故本院依法予以認定。因調解無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四條、第十九條、第二十三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四十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三十九條第二款、第一百三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中國XX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XX中心支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原告楊XX理賠款15400元。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費減半收取為93元(原告已預交),由被告中國XX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XX中心支公司負擔。(原告預交的案件受理費中被告負擔部分由被告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還,由被告在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直接向原告支付)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江蘇省XX市中級人民法院,同時根據《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的有關規定,向該院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
代理審判員 王昊
二一五年九月十四日
書 記 員 龐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