馮XX與某保險公司保險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08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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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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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民二初字第13號 保險糾紛 一審 民事 深州市人民法院 2015-02-06
原告:馮XX。
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深州市。
負責人:國X,該公司經理。
委托代理人:盧XX,河北中衡誠信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馮XX與被告某保險公司保險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19日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劉建平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馮XX、被告某保險公司委托代理人盧XX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馮XX訴稱:2014年6月9日,我自有的冀T×××××號車在被告公司投保了機動車交通事故強制保險和機動車損失保險等商業保險,保險期間自2014年6月10日零時起至2015年6月9日24時止。2014年12月9日19時30分,我駕駛該車沿保衡路由南向北行駛至107公里+510米處時,與由東向西橫穿公路的劉陳福駕駛的三輪電動車相撞,致雙方車輛損壞的交通事故。2014年12月17日,深州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隊作出冀公交認字(2014)第50378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我與劉陳福負此事故同等責任。此事故共給我造成的損失有:1、車輛損失16629元,2、鑒定費490元,3、拆解修理費1000元,要求被告賠償以上損失18119元。
被告某保險公司辯稱:原告在我公司投保了車輛損失險及不計免賠險,我公司同意按責任比例承擔賠償責任,并保留對事故相對方劉陳福追償的權利,不同意賠償鑒定費、拆解費修理費。
根據雙方當事人的訴辯意見,經征得雙方當事人的同意,確定本案的爭議焦點是:原告要求被告賠償的損失數額及依據。
圍繞爭議焦點,原告馮XX提交的證據如下:1、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一份,用以證明發生交通事故和責任承擔;2、駕駛證、行駛證復制件一份,用以證明該車歸原告所有且駕駛員有駕駛資格;3、保險單復制件二份,證明原告車輛投保情況;4、鑒定費票據一張,證明鑒定費490元;5、拆解修理費票據一張,證明拆解修理費1000元;6、深州市人民法院委托鑒定的深州市物價局價格認證中心資產價值鑒定報告書一份,證明車輛損失16629元。
被告某保險公司對原告馮XX提供證據的質證意見是:對1、2、3號證據無異議,對4號證據,根據保險合同屬于間接損失,不予承擔。對5號證據,不能證明是為此次事故進行拆解,與本案沒有關聯,不予認可。對6號證據深州市人民法院委托鑒定的深州市物價局價格認證中心資產價值鑒定報告書一份,經庭審質證,原告無異議。被告辯稱對其真實性有異議,不應采用4S店價格,應采用市場價格。更換清單中,前機蓋整形與右前葉子板整形無維修價格,報告中無車輛照片。
本院對上述證據的認證意見是:對1、2、3證據,被告無異議,應予確認。對4、5號證據,被告雖提出異議,但該費用確實是為鑒定和拆解該車所用,應確認為有效證據。對6號證據,因在協商鑒定機構時,被告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協商,故對被告辯稱不予支持。
經審理查明:2014年6月9日,原告自有的冀T×××××號車在被告公司投保了機動車交通事故強制保險和機動車損失保險等商業保險,保險期間自2014年6月10日零時起至2015年6月9日24時止。2014年12月9日19時30分,原告駕駛該車沿保衡路由南向北行駛至107公里+510米處時,與由東向西橫穿公路的劉陳福駕駛的三輪電動車相撞,致雙方車輛損壞劉陳福受傷的交通事故。2014年12月17日,深州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隊作出冀公交認字(2014)第50378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原告與劉陳福負此事故同等責任。此事故共給原告造成的損失有:1、車輛損失16629元,2、鑒定費490元,3、拆解修理費1000元;以上共計損失18119元。
本院認為:原告馮XX與被告中國人民財產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深州支公司簽訂的機動車商業保險單是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雙方所簽訂的合同合法有效。合同簽訂后,在保險期間原告因其車輛發生事故致車輛損壞所產生的損失,理應由被告賠償。現原告要求被告中國人民財產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深州支公司賠償上述損失的請求,合理合法,依法應予支持。被告辯稱不承擔鑒定費、拆解費修理費等間接損失,因該費用確實是為鑒定所用,依法應予支持。被告所辯于法無據,不予支持。被告所提保留對劉陳福追償的權利,應予準許。綜上所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四條、第六十四條的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某保險公司于判決生效后立即賠償原告馮XX車輛損失16629元,鑒定費490元,拆解修理費1000元,以上共計18119元。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253元,減半收取為126.5元,由被告某保險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衡水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劉建平
二一五年二月六日
書記員 滿會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