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XX與某保險公司保險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08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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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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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六金民二初字第00175號 保險糾紛 一審 民事 六安市金安區人民法院 2015-03-18
原告:何XX,男,漢族,住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區,
委托代理人:劉X,安徽大別山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六安市。
負責人:王XX,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尹XX,某保險公司員工。
原告何XX與被告某保險公司保險糾紛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5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審判員楊效成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的特別授權委托代理人劉X,被告的特別授權委托代理人尹XX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何XX訴稱:2014年10月15日20時,何果駕駛皖N×××××號重型半掛牽引車由南往北行駛至京港澳高速公路湖南段1486KM處時,左前角先與前方超車道上的由河南省新鄉市駕駛人邢正軍駕駛的豫G×××××號大型臥鋪客車右后角追尾相撞,右前角再與行車道上由山東省菏澤市駕駛人栗廣訓駕駛的魯R×××××號皖重型半掛牽引車左側相撞,致使魯R×××××號重型半掛牽引車駕駛人栗廣訓和皖N×××××號重型半掛牽引車駕駛人何果、乘車人何XX三人受傷,三車受損的交通事故。湖南省公安廳交通警察總隊高速公路管理支隊臨長大隊認定駕駛人何果負事故的全部責任,駕駛人邢正軍、栗廣訓無責任。何XX分別于2014年10月15日至2014年10月17日,2014年10月18日至2014年11月12日因多發性肋骨骨折等在湖南省馬王堆醫院、六安市人民醫院住院治療。湖南文成司法鑒定中心鑒定何XX構成十級傷殘,休息期120日,護理期30日(住院期間除外)。何XX購買了某保險公司銷售的“隨心保”激活式保險卡,投保中國太平洋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駕駛員人身意外傷害保險和中國太平洋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附加意外傷害醫療保險,保險期間自2014年6月26日起至2015年6月25日止,保險金額為意外傷害身故、殘疾77288.26元當庭變更為80000元,意外醫療20000元。損失清單1、醫藥費26471.61元;2、住院伙食補助費28×30=840元;3、營養費60×30=1800元;4、護理費58×101.57=5891.06元;5、誤工費120×129.41=15529.20元;6、殘疾賠償金24839×20×10%=49678元;7、精神撫慰金6000元;8、交通費1000元,合計107209.87元。事故發生后,各方就給付保險金事宜無法達成一致意見。請求法院依法判決被告給付原告意外傷害殘疾保險金80000元,意外醫療保險金20000元;被告承擔訴訟費。
原告提供如下證據:
證據1、原告身份證、營業執照、工作證明、公司章程、驗資報告書。證明原告是六安市龍江貨物運輸有限公司股東、負責人。原告相關賠償標準應按城鎮標準計算
證據2、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原告因交通事故受傷。
證據3、湖南省馬王堆醫院《出院記錄》、六安市人民醫院《出院記錄》、《門診病歷》。證明原告于2014年10月15日至2014年10月17日、2014年10月18日至2014年11月12日在醫院住院治療,2015年7月13日門診復查。
證據4、六安市人民醫院醫藥費票據三份,湖南省馬王堆醫院醫藥費票據一份,費用明細表一組。證明原告在湖南省馬王堆醫院花費醫藥費4094元,六安市人民醫院醫藥費22377.61元。
證據5、司法鑒定意見書。證明原告構成十級傷殘,誤工期120日,護理期為出院后30日。
證據6、激活式保險卡。證明被保險人何XX,保險期間2014年6月26日至2015年6月25日。
證據7、激活式保險卡使用指南。證明1、保險卡不記名,可以為家人購買,也可以饋贈親友;2、200元卡保險金額為意外傷害身故、殘疾80000元,意外醫療20000元。
證據8、證人陸某證言。證明保險卡已經激活,投保的時候沒有拿到保險條款,保險公司也沒有對免責以及按比例理賠進行說明,醫療費原件已經在我們要求理賠座位險的時候提供給保險公司了。
某保險公司辯稱:原告應提供隨心保的卡片和合法有效的駕駛證,否則保險公司不負擔賠償責任,原告訴請部分過高。本案的訴訟費、鑒定費等不應由我公司承擔。
被告提供如下證據:
證據1、保險條款,證明傷殘是按照傷殘等級比例賠付,醫療費是補償性原則,應該由事故全責方賠付或其他渠道賠付。
證據2、人身傷殘評定標準,證明原告的傷殘十級應按照10%予以賠付。
證據3、損失計算書,證明原告已在我司獲得1萬元醫療費賠償。
被告對原告的證據質證意見:對證據1無異議,但與本案沒有關聯性;對證據2真實性無異議,何果負全部責任,原告是無責的;對證據3是復印件,要求提供原件;對證據4是復印件,同時蓋有我公司理賠章,說明醫療費已在我公司獲得理賠1萬元,其醫療費已經得到其他途經賠償,我公司不承擔賠償責任;對證據5無異議,但應提供X光片印證,所作三期不在隨心保理賠范圍;對證據6真實性無異議,但是原告在網上激活,網上有保險條款,原告已經知曉;對證據7無異議,按照殘疾賠償金是按比例支付。對證據8證人證言,保險卡激活的同時就有相關保險條款及責任義務,賠付是依據生效的保險合同關系予以給付相應的賠償,醫療費在該保險中是補償性賠付,原告無法證實他有多少醫藥費沒有獲得補償,我司也就無法補償賠付,殘疾賠償金的給付應按比例賠付。另外醫療費應從另外兩輛無責車扣除交強險理賠部分。醫療費在扣除2000元之后和已經獲得理賠的1萬元,還應扣除100元免賠額按照80%比例賠付。原告的醫療費由其公司代為賠償,我公司不負賠償義務。
原告對被告的證據質證意見:對證據1在原告投保的時候,保險公司沒有提供,并且免責條款保險公司沒有告知;對證據2是保險公司內部文件,我認為傷殘評定標準應由法定機關制定;對證據3我方是通過座位險理賠的,同意扣除。
本院對原告提供的證據1、2、3、4、5、6、7、8的合法性、真實性、關聯性予以認定;對被告證據1、2、3的合法性、真實性、關聯性予以認定。
經審理查明:2014年10月15日20時05分許,駕駛員何果駕駛皖N×××××號重型半掛牽引車由南往北行駛至京港澳高速公路湖南段1486KM處時,左前角先與前方超車道上的由河南省新鄉市駕駛人邢正軍駕駛的豫G×××××號大型臥鋪客車右后角追尾相撞,右前角再與行車道上由山東省菏澤市駕駛人栗廣訓駕駛的魯R×××××號皖重型半掛牽引車左側相撞,致使魯R×××××號重型半掛牽引車撞上右側護欄,造成造成魯R×××××號皖重型半掛牽引車駕駛人栗廣訓和皖N×××××號重型半掛牽引車駕駛人何果、乘車人何XX三人受傷,三車及道路交通設施不同程度受損的交通事故。湖南省公安廳交通警察總隊高速公路管理支隊臨長大隊認定,駕駛人何果負事故的全部責任,駕駛人邢正軍、栗廣訓無責任。何XX分別于2014年10月15日至2014年10月17日,2014年10月18日至2014年11月12日因多發性肋骨骨折等在湖南省馬王堆醫院(花去醫藥費4094元)、六安市人民醫院(花去醫藥費22377.61元)住院治療。湖南省文成司法鑒定中心鑒定,何XX構成十級傷殘,誤工休息期120日,住院期間予以1人護理,出院后予以1人護理30日。何XX購買了某保險公司銷售的“隨心保”激活式保險卡,投保中國太平洋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駕駛員人身意外傷害保險和中國太平洋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附加意外傷害醫療保險,保險期間自2014年6月26日起至2015年6月25日止。產品名稱及保費為駕駛員人身意外傷害綜合保障(200元,安徽地區專用),保險金額為意外傷害身故、殘疾80000元,意外醫療20000元,并在“隨心保”激活式保險卡使用指南的首頁顯目位置,以表格形式標注。其后的條款簡介中寫到,保險人對于每次事故的醫療費用,在扣除100元免賠額后按80%的交付比例、或按保險單約定的免賠額及給付比例,在保險金額內給付意外傷害醫療保險金;殘疾保險責任,在保險期間內,被保險人遭受意外傷害事故,并自該事故發生之日起180日內以該次意外傷害為直接原因致本保險合同所附《人身保險殘疾程度與保險金給付比例表》所列殘疾之一的,保險人按保險單所載的該被保險人意外傷害保險金額及該項殘疾所對應的給付比例給付殘疾保險金。人身保險傷殘程度分為一至十級,保險金給付比例分為100%至10%。嗣后,被告支付原告醫療費1萬元,原告對此也認可,其余保險理賠款雙方協商未果,以致成訟。
本院認為:原告與被告之間的保險合同已依法成立并生效,雙方應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太平洋公司依約應予賠償。經審查,何XX的賠償范圍和標準為:1、醫藥費26471.61元;2、住院伙食補助費28×30=840元;3、營養費28×30=840元;4、護理費58×101.57=5891.06元;5、誤工費120×129.41=15529.20元;6、殘疾賠償金24839×20×10%=49678元;7、精神撫慰金酌定5000元;8、交通費酌定300元。上述八項總計104549.87元,其中意外醫療費28151.61元(醫藥費26471.61+住院伙食補助費840+營養費840)按免賠100元后的80%比例計算為22441.29元,應由太平洋公司在保單約定的保額20000元內向何XX賠付,賠付時扣除已付的10000元,實際賠付為10000元;其中意外傷害殘疾76398.26元(護理費5891.06+誤工費15529.20+殘疾賠償金+49678+精神撫慰金5000元+交通費300),其中十級傷殘按對應的給付比例10%給付殘疾保險金,即按24839×20×10%=49678元計算的,因此太平洋公司應在保單約定的保額80000元內向何XX賠付意外傷害殘疾保險金76398.26元。綜上,原告合法合理的部分訴請支持,其不合法不合理的部分不支持。太平洋公司合法合理的部分辯解支持,其不合法不合理的部分不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條、第十四條、第三十條的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某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15日內在意外傷害殘疾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賠付原告何XX76398.26元;
二、被告某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15日內在意外醫療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賠付原告何XX10000元(不含已付的10000元);
三、駁回原告何XX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2240元,減半收取1120元,原告負擔120元,被告負擔1000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楊效成
二一五年三月十八日
書記員 汪 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