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XX與陳XX、某保險公司財產損害賠償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08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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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wǎ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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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濱功民初字第3309號 財產損害賠償糾紛 一審 民事 天津市濱海新區(qū)人民法院 2015-11-23
原告王XX,男,漢族,住河南省淅川縣。
委托代理人孫勝男,天津津華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陳XX,男,漢族,住河北省唐山市灤南縣。
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灤南縣。
負責人陳月萍,總經(jīng)理。
委托代理人趙妍,該公司職員。
原告王XX訴被告陳XX、某保險公司(以下簡稱某保險公司)財產損害賠償糾紛一案,本院2015年10月2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審判員張金玲適用簡易程序于2015年11月17日公開開庭進行審理。原告王XX委托代理人孫勝男,被告陳XX,被告某保險公司委托代理人趙妍到庭參加訴訟,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訴稱,2014年10月27日6時20分許,被告司機王小生駕駛冀B×××××、冀B×××××仙達牌貨車沿航空路由北向南行至西九道交口,遇王志峰駕駛原告豫R×××××牌轎車沿西九道由西向東駛來,雙方行至西九道××航空路交口,王小生車前部撞王志峰車左側及前部左側,后王小生駕駛的車輛失控撞路邊綠化、電力設施及場院圍墻,并致王XX、王某、王XX受傷的交通事故。經(jīng)交通隊認定,王小生承擔事故全部責任。原告與被告協(xié)商賠償事宜未果,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特依據(jù)民事訴訟法規(guī)定訴至貴院,請求判令:1.被告賠償原告醫(yī)療費12492.28元、住院伙食補助費800元,共計13292.28元;2.某保險公司在交強險、商業(yè)險保險限額內先行承擔賠償責任,不足部分由其他被告承擔;3.訴訟費由被告承擔。
被告陳XX辯稱,王小生是我雇傭的司機,事故全部責任由我承擔。我的主車、掛車都在某保險公司投保商業(yè)險和交強險,且商業(yè)險是不計免賠的。某保險公司應當賠償原告合理合法的損失。
被告某保險公司辯稱,涉案車輛在我司投保交強險和商業(yè)險,系不計免賠。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期限內,對事實及責任無異議。我司同意賠償原告合理合法的損失,醫(yī)療費票據(jù)沒有異議,需要剔除10%的非醫(yī)保用藥。
庭審中,原告向法庭提交事故認定書、車輛行駛證、駕駛證、道路運輸證、指定醫(yī)院就診證明信、診斷證明書、住院病案、醫(yī)療費票據(jù)、住院清單、保單等證據(jù)。
被告陳XX、某保險公司未提供證據(jù)。
經(jīng)審理查明,2014年10月27日6時20分許,被告司機王小生駕駛冀B×××××、冀B×××××仙達牌貨車沿航空路由北向南行至西九道交口,遇王志峰駕駛原告豫R×××××牌轎車沿西九道由西向東駛來,雙方行至西九道××航空路交口,王小生車前部撞王志峰車左側及前部左側,后王小生駕駛的車輛失控撞路邊綠化、電力設施及場院圍墻,并致雙方車損、朱某、王某、王XX受傷的交通事故。天津市公安交通管理局第B00581379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王小生承擔事故全部責任。
事故發(fā)生后,原告至武警后勤學院附屬醫(yī)院就醫(yī),經(jīng)診斷為胸部損傷、肋骨多發(fā)性骨折、創(chuàng)傷性濕胸、氣胸、皮膚挫傷等,自2014年10月27日至2014年11月4日住院8天。因急救、門診、住院治療,醫(yī)療費總計為12492.28元。
冀B×××××號重型半掛牽引車、冀B×××××重型廂式半掛車所有人均為被告陳XX。王小生為陳XX雇傭的司機,事故發(fā)生時正從事雇傭行為。冀B×××××號重型半掛牽引車在被告某保險公司投繳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與商業(yè)第三者責任保險(保額為500000元,不計免賠),冀B×××××重型廂式半掛車在被告某保險公司投繳機動車商業(yè)第三者責任保險(保額300000元,不計免賠),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期限內。
本院認為,公民的人身及財產權利應依法受法律保護。該起交通事故中,公安機關認定王小生負事故全部責任,依法有據(jù),雙方均無異議,本院予以確認。至于賠償責任主體,王小生為陳XX雇傭的司機,事故發(fā)生時正從事雇傭行為,被告陳XX自愿承擔此次事故造成的賠償責任,原告對此無異議,本院照準。
關于原告主張醫(yī)療費12492.28元,依法提供醫(yī)療費票據(jù)、住院記錄、治療明細、診斷證明書等證據(jù),被告對此沒有異議,本院予以確認。
關于原告主張8天的住院伙食補助費800元,被告對此沒有異議,該項訴請屬合理損失范圍,本院予以支持。
關于被告某保險公司需要剔除10%的非醫(yī)保用藥的抗辯,原告認為病情治療之必需,與事故發(fā)生存在法定的直接的因果關系,不同意某保險公司抗辯。被告陳XX認為,其在某保險公司投保交強險和不計免賠商業(yè)三者險,對于某保險公司不予賠付的項目和情形均沒有被明確的告知,不同意某保險公司的抗辯。本院認為,該項抗辯,于法無據(jù),如果以此免除某保險公司的賠償責任則加重投保人的賠償負擔,不符合合同法的誠實信用、公平公正的原則,不予采納。因此,被告某保險公司應當賠償原告因此次事故發(fā)生的全部醫(yī)療費用。另,根據(jù)事故中還有兩人身體受傷,經(jīng)詢問原、被告賠償意見后,原告同意某保險公司在交強險醫(yī)療費限額內先行賠償2500元。
因此,原告損失共計13292.28元,包括醫(yī)療費12492.28元、住院伙食補助費800元。被告某保險公司在交強險人身損害醫(yī)療費限額內賠償2500元后,仍應在商業(yè)第三者責任保險范圍內賠償10792.28元。
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零六條第二款、第一百三十四條第一款第(七)項,《侵權責任法》第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第十九條、第二十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某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在機動車交強險與商業(yè)第三者責任保險限額內賠償原告王XX各項損失人民幣13292.28元。
如被告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義務,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guī)定,應當加倍支付遲延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減半收取150元,由被告陳XX承擔,被告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逕行給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天津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
代理審判員 張金玲
二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書 記 員 楊衛(wèi)衛(wèi)